编纂始末
《安徽省志·司法志》是在安徽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三家部门志书稿的基础上,在省劳改局提供全省劳动改造工作资料的情况下,编写、提炼、综合而成的。由于按照省志要求省公安厅另编写《安徽省志·公安志》,这里不再涉及公安内容。
为了编写《安徽省志·司法志》,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于1992年初决定由省政法委员会牵头组织编写,当时省政法委员会副书记金继石、省司法厅副厅长牛青山、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生、原省法院副院长樊龙、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汝东、原省劳改局党委书记胡芝仪等人组成编写领导小组,金继石为组长。后因人事变动,金继石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牛青山调任省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刘生当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领导小组研究报省志编委增补牛青山为《司法志》编写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司法厅副厅长萧德益和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永欣为领导小组成员。为适应工作需要,在领导小组下设《司法志》编写小组。编写小组由张汝东、鲍圣伦、王子衡、庆爱群、姚仲平五人组成。张汝东为主编,鲍圣伦为副主编。
《安徽省志·司法志》的编写工作,是在省志地方编委会的统一部署和省地方志办公室、省志编纂处的指导下进行的。领导小组召开多次会议,几次讨论了《安徽省志·司法志》的整体规划和篇目,最后分头审稿把关。编写的具体工作由张汝东、鲍圣伦具体负责。张汝东撰写了志书“概述”和“编纂始末”。鲍圣伦负责在省法院志书稿的基础上,主笔编写审判工作部分。王子衡负责在省检察院检察志书稿基础上,主笔编写检察工作部分。由于检察志书稿缺少解放前历史资料,省检察院又抽调人员由王子衡负责组织征集检察史料工作。庆爱群负责在司法行政志书稿的基础上编写司法行政工作部分;后由傅洪平、潘法律等人参与修改。姚仲平负责劳改志专门班子,征集整理资料,主笔编写劳动改造部分。在编写过程中,编写小组定期开碰头会,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开始阶段着重讨论拟定编目,后用大量时间讨论修改初稿。初稿形成后,先征求各单位各系统的意见,并经本单位领导人审定,再送领导小组成员审查。
《安徽省志·司法志》在初定稿时,由“司法行政”、“检察”、“审判”、“劳动改造”四篇组成。后经省志处宫为之总纂为“机构沿革”、“司法队伍”、“司法行政”、“检察”、“审判”、“劳动改造”、“法学研究及法学教育”等七篇及“附录”。
《安徽省志·司法志》年代断限:“司法行政”“检察”“劳动改造”工作上限为清朝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审判”工作上限为康熙六年(1667年),下限均至1985年。
《安徽省志·司法志》的编写,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出发,搜集整理和保存安徽司法史料,遵循“立足当代,略古详今”的原则,统合古今,横排类目,尊重史实,秉笔直书,不加评论,是非曲直全寓于历史事实之中,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提供安徽司法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作为加强与改进当代司法工作参考。由于历史资料散落不全,不仅清末民初的资料不齐,就连皖中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工作档案也没有查到;兼之编写人员水平所限,志书中难免有遗漏现象和某些缺点或败笔,敬请读者谅解并予以批评指正。
原先征集资料、编写部门志书的同志们,为《司法志》的成稿提供了完整的资料,付出了巨大的辛勤劳动;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劳改局及其领导人,对《司法志》的编写工作给予极大的关怀和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附各单位负责部门志书的编写和审稿的同志及参与征集整理资料的同志名单:
省司法厅徐晓东陈希胡石坚萧德益陈爱农王福远李增明杜非程兆兴陈玉琳张念本陈空北朱苇青宋世俊胡来龙陈丕奇王晓平黄家林余茂炎倪永生杨基文
省检察院张汝东王子衡卢斐陆嵩涛贾天宁余良胜王泉陈贤蔡德森郑铭鑫滕元山
省法院梁久伯邵中慧张绍勤齐楚珩朱益民李忠好毛雪枫
省劳改局姚仲平万超左登豪吴咸芬余志宏
《司法志》编辑室
199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