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税种
清代,人头税有丁赋、徭役;收益税有田赋、渔课、草场租、营业税、典税、牙税、牲畜税、屠宰税、交通税、注册税、契税;消费税有盐税、烟酒税、厘金税、常关税、土药税。
民国时期,国税直接税有:所得税、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牙税、典税(民国时停征);间接税有:关税、盐税、烟酒税、产销税、厘金税;行为税有印花税。省税直接税有田赋、牲畜税;间接税有屠宰税;行为税有契税。
附加税计有教育、建设、筑路、公安、县仓、串票、救济、公益、森林、苗圃、修志、保甲、新政、兵役、水利、清乡、防务、军事、度量衡、特编义勇队等20余种。
另外,各种杂捐名目繁多,计有店铺捐、客栈捐、牲屠捐、生产捐、菜席捐、消防捐、防务捐、柴草捐、房捐、户捐、盐捐、灯油捐、卫生捐等。
建国后,税收全部上交财政。由于工商企业的不断发展,新产业的不断涌现,税源不断扩大,有些新税种亦随之出现。这些税建立在企业发展生产、降低成本,增加收入的基础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于扩大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积累和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起到巨大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