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一
我国民政工作历史悠久,据《周礼》记载,西周地官司徒的职掌中,即有被后世称为行政区划、人口户籍、基层组织、救灾、救济、礼俗、教化、治安、移民等项内容。秦汉以后,中央如司徒、户部,地方(郡、州、道、路、行省)如户曹参军、承宣布政使司,都掌管上述政务的一部或全部。由于封建社会政务简略,上述工作常与相关政务混列在一个部门中,未设专职机构。直至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始改巡警部为民政部,并规定其职责为地方行政、地方自治、疆里、户籍、礼制、风教、保息、荒政、地政、营缮、卫生、图志、寺庙、方术、过继归宗、复姓改籍等。当时安徽省、县(州)仍由承宣布政使司、户房掌管民治、警政、方舆、营缮等政务。民国时期,民政部先后改称内务部、内政部,省(市)、县、乡(镇)依次为内参(民政)司(厅、局)、科、股,其职责为:地方行政、地方自治、行政区划、户籍、选举、褒扬、礼俗、警政、地政、禁烟禁毒、征兵征发、移民、赈灾、救济、卫生、宗教祠庙、名胜古迹、公产公物、社团管理、出版登记、处理劳资、主佃纠纷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安徽部分地区开辟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先后建立苏维埃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解放区民主政府的省(行署)、专、县、乡(镇)民政机构,依次为内务委员会(民政厅、处)、科、委,主要职责先后为:优待红军家属、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工介绍、失业保险、社会救济(以上为苏维埃政府时期)政权建设、行政区划、人事、户籍、地政、拥军优属、支援前线、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减租减息、储粮备荒,婚姻登记、公共卫生、禁烟、禁赌、禁毒、禁娼、调解东佃、劳资及民事纠纷、协助民意机关和群众团体(以上为抗日民主政府和解放区民主政府时期)。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后期,皖北人民行政公署、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及所属各专、市、县分别设立民政处、科,其职责为:政权建设、行政区划、人事、土地管理、农村户籍、优待抚恤、生产救灾、收容遣送、游民改造、社团登记、婚姻登记、民工动员、移民安置、老区建设、民族、宗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民政机构先后为内务部、民政部,省、专(地)、市、县依次为民政厅、科(局),部分区、乡(镇)设民政助理员,其职责为优待抚恤、复退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建设、基层选举、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民族事务等。
民政机构虽是政府的常设部门,但因社会制度、政权性质不同而有根本的区别。清末和民国时期,民政工作的终极目标,在于维护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秩序,其各项设施无不带有封建性、保守性和奴役性,本质上同人民的利益相对立。尤其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国民党安徽民政部门采取保甲联防、连保连坐、清乡移民、限制社团等措施,推行一系列监控人民、箝制人民、破坏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压制革命力量的政策,造成社会震荡,民怨沸腾,从而加速其政权的灭亡。
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内务委员会,突破旧政权民政业务的局限,首次将优待红军家属、社会保险和婚姻登记作为自己的职责,使民政工作出现质的变化。经过抗日民主政府和解放区民主政府,进一步把优待革命军人家属和抚恤烈士、伤残工作制度化,并在政权建设、生产救灾、支援前线和战时后方勤务等方面作出重大的贡献,显示了革命政权中民政工作的蓬勃生机和广阔前景,成为新中国民政工作的雏形。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民政工作也因此呈现与旧政权截然不同的崭新面貌。
1949年春,皖北、皖南甫告解放,在疮痍满目,百业凋敝的废墟上,各级民政部门响应党的“一切为了前线”、“一切为了胜利”的号召,协同有关单位,动员大量人力、物力支援渡江战役;同时紧急救济、医治灾(渔)民,资遣流入城市的灾民、农民回乡生产;扶持城镇失业人口生产自救;收养无依无靠的残、老、孤、幼;改造旧社会和外国教会办的救济院、所;改造妓女、乞丐和游民,并结合土地改革进行民主建政,解决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对于完成民主革命、巩固人民政权、稳定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了重要的作用。
在41年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安徽各级民政部门围绕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按照国家政策、法令,依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各项工作均有显著成就。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安徽各级民政部门总结历史经验,适应新的形势,在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对优抚、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充分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为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灾害频繁和经济落后的客观条件下,按照“保障生活和扶持生产统筹兼顾”的原则,依靠党的领导和社会力量,坚持抗御灾害和救济灾民,灾后着力恢复和发展生产;开创和健全社会保障事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安徽自然灾害频繁,自1949年至1989年的41年中,全省成灾面积在500万亩以上的38年,500万亩以下的仅3年;成灾人口300万至500万的7年,600万至1000万的14年,1100万至2000万的18年,2000万以上的2年。每遇重大自然灾害,各级民政部门依靠党政领导,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抗洪抢险,转移、安置、救济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终于战胜了一次又一次的灾荒,夺得了一个又一个丰年,充分表现江淮儿女艰苦奋斗、不屈不挠的英雄气概。
1984年起,按照“保障生活与扶持生产相结合”、“无偿救济与有偿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改革救灾款的使用。全省各地开始建立救灾扶贫基金会和村级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在10县、市试行救灾合作保险,为逐步从根本上改变灾区贫困面貌进行新的探索。
1949年至1989年的41年中,政府共拨救灾款17.88亿多万元,粮食163.21亿多万斤及大量生产、生活物资;减免农业税1493173万斤,折款252156.8万元(不包括1959、1960两年数字)。每个救灾年度得到国家救济的灾民少则二三百万人,多则七八百万至千万以上。中央军委后勤部、南京军区、安徽省军区、驻皖军警,外省、市、自治区及省内各界先后捐赠大批粮食(票)、种子、衣被和其它物资。
城镇的社会福利院和农村的敬老院,是建国41年来逐步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阵地。全省社会福利院在院人数大体是:50年代每年5000多人,60年代每年7000人,70年代降为每年3000多人,80年代每年约2000人。他们的生活主要由国家拨款解决,保持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1989年全省共设社会福利院54所,儿童福利院1所,收养1972人,政府拨款418.05万元。从1956年少数农业生产合作社创办生产教养院开始,至人民公社建立初期,全省敬老院发展到9700多所,入院“五保”人数达17.4万多人,占“五保”户总人数的一半。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敬老院逐年收缩,60年代初期只有2000多所,院民5万余人。70年代未仅65所,院民974人。80年代后有新的发展。1989年,全省有敬老院2192所,院民20806人,集体筹集供养费864.9万元。在设院收养以外,政府还给城乡贫困户和分散居住的孤、老、残、幼、“五保”户、精减退职老职工和职业制武装民警、僧、尼、麻疯病患者以及宽大释放的国民党党、政、军警特人员等定期救济。当年支付救济费1261.76万元、集体筹集供养费6430.7万元,救济、供养1263894人。80年代初开始的扶贫工作,到1989年止,先后扶持的90.95万户中,已有57.90万户脱贫,占扶贫户总数63.7%。以安置部分家住城镇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和其它部门不能安排的优抚、救济对象为主的社会福利企业,经过几度起落后,80年代稳步发展。城镇残疾人的教育、培训、就业、文体活动和康复医疗等逐年加强,全省“五保”率、“五保”供给标准、敬老院的乡镇覆盖面和入院率逐年提高,多项指标稳定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二、形成和发展国家、社会和群众相结合的优抚、安置体制,使全省优抚对象普遍得到生活保障、工作安排和精神慰勉,鼓舞了士气,激励了民心,密切了军民、军政关系,促进了国防教育的普及和国防现代化建设。
安徽是革命老区,参军、参战人员较多,优抚、安置任务较重。建国以来,家住农村、缺乏劳力、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伤残人员,先后享受由当地群众提供的代耕优待、劳功工分优待、现金优待(伤残人员除外)及精神慰勉和其它生活优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群众优待面逐步扩大,优待标准逐步提高。1989年,全省共优待军属111700户,优待金额3078.71万元。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面达100%。合肥等8市逐步实行城市义务兵优待。除群众优待外,政府还按规定条件给以补助。1989年,全省定期补助在乡复员军人、退伍红军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20608人,补助费共36118624元。
建国以来,政府先后9次提高牺牲、病故抚恤标准,8次提高伤残抚恤标准,1989年,全省(缺和县)定期抚恤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共17687人,8403495元;抚恤伤残人员37560人,11073200元。
1958年前,省民政厅先后举办革命残废军人学校7所,培养具有中等学历并分配工作的伤残军人1000余人。创建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疗养院、烈属养老院各1所,烈士子弟学校3所,培养学生610人。目前仍保留伤残军人医院和休养院各1所,主要教养重残军人,并收治全省在乡残废军人中的伤口复发者以及复员、退伍军人中带病回乡的各类慢性病患者。全省现有烈士陵园35座。省民政厅编辑出版《江淮英烈传》和《安徽省革命烈士英名录》。市、县办烈属光荣院24所,收养350人,年人均经费1635元。全省98.5%乡、镇共建立32168个拥军优属服务组织,30多万群众义务为烈、军属及当地驻军服务,这种服务正在被普及并发展为“双拥”活动。全省社会各界,除节日慰问期间结合检查优抚工作外,还先后两次组团赴广西前线和云南前线慰问安徽籍的解放军指战员。
1950年至1989年的40年中,全省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242998人。现有军人饮食、饮水供应站2所,军人接待站54所。政府逐年为安置退伍军人拨发专项经费,仅1986年至1989年,即为回乡生产的退伍军人拨发建房补助款319.53万元和部分建筑材料。1985年起,开始实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城镇退伍兵则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区别安置。至1988年底,全省1979年后回乡的退伍军人210620人,已开发使用139630人,占总数66.3%;回乡的两用人才共84259人,已使用74573人,使用率为88.5%,并有67407人分别担任农村基层干部和乡镇企业骨干。
1952年至1958年,全省先后接收、安置军队供养干部72人。1981年至1986年,全省先后三批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2044人,建房122967平方米,拨款3486万元以及大批建筑材料。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均按规定落实,其符合条件的家属亦己随迁并妥善安置。
三、充分发挥社会行政管理功能,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在社会行政管理方面,先后承办改社建乡、规范建制镇、调整行政区划、处理边界纠纷、规范地名、推行火葬、婚姻登记和收容遣送等业务,分别制订章则,使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同时,先后编纂《安徽省建国以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安徽省行政区划简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辞典·安徽省卷》等。1989年,为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而建立的建制镇,增加到465个;62县(市)的4974个村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少县(市)专门培训乡(镇)、村干部;部分地、市开始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此外,历年收容、遣送省内外的盲目外流灾(农)民282万余人次。1963年起,先后建安置场10所,收容安置长期流浪乞讨人员近5000人。经过教育、劳动后,按政策规定分别妥善处理。现存省、市安置农场3所,除部分场员转为农工外,尚有场员112人。
四、民政事、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步提高,民政经济逐步发展,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奠定物质基础。
建国以来,全省优抚、救济费逐年增长,1953年至1978年的26年中,年平均增长率为3.79%;1979年至1989年的11年中,年平均增长率为8.65%,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大力提高民政事业和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989年,全省529家社会福利企业中,共有6012名残疾人就业,年总产值12712.1万元,盈利827.21万元。1984年至1989年,全省共建立救灾扶贫基金会1400多个,累计投放有偿救灾资金1.4亿元,扶持46.9万户生产自救,累计增收2.08亿元。从1988年开始的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截至1989年底,全省累计销售奖券3016万元,筹集福利资金1177.48万元,除按规定上交中募委230.03万元外,提留947万元,资助社会福利事、企业167项。
此外,各级民政部门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逐年充实和调整干部队伍。省民政厅设立民政干部培训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干部。至1989年底,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共有干部3893人,所属事、企业单位职工1884人,总计5777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550人,占干部总数27.8%;中专、高中文化程度2145人,占37.1%。45岁以下的中青年干部4100人,占71%。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安徽民政工作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建国初期。全省各级相继建立民政机构,围绕巩固革命政权、稳定社会秩序这个中心,并以解决旧社会遗留的诸多社会问题为重点,开展工作。第二阶段从社会主义改造至“文化大革命”前。这个阶段多项民政事业蓬勃发展,其间也有急于求成的失误。第三阶段为十年动乱时期。各级民政机构被撤销,工作陷于停滞,后虽建立临时机构以应付救灾、救济,但功能不全,工作进展不平衡。第四阶段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各级民政机构经过拨乱反正,恢复整顿,及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四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根据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总任务,确立民政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扶贫扶优,治穷致富,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事业和基层政权体制,为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服务。同时强调,各级民政工作逐步实现“四个转变”,即:由单纯的生活救济转变为既保障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又注重扶持他们生产,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由民政部门独家经营社会福利事业转变为“社会福利社会办”,依靠社会,依靠群众,多渠道、多层次地兴办各种杜会福利事业;由只讲社会效益,不讲经济效益,转变为既讲社会效益,又讲经济效益,大力发展民政经济;由过多依靠行政手段,忽视法规建设转变为加强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使民政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
纵观以上四个阶段,安徽民政工作是随着国家和全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在曲折的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有以下几点基本认识:
一、民政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剧,全省常年民政工作对象约占总人口的22%左右。必须紧密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把工作做深做细,落在实处,取得实效,使广大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党、人民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怀与温暖。切忌只图表面,不重实效的形式主义。
二、民政事业的发展必须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只有把计划放在稳妥可靠的物质基础之上,并且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够做出成绩。反之,如果超越当时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而急于求成,或者条件虽已具备而不勇于开拓,都会使工作遭受损失。
三、民政工作是一项复杂的杜会系统工程,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越来越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和科学的工作方法。近几年来,全省民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虽有一定提高,但远不能适应发展形势的要求,今后仍应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加强各级民政干部队伍的建设。
建国41年来,安徽民政工作既有进取、改革的经验,也有曲折起伏的教训。在未来的年代里,各级民政部门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全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借鉴建国以来民政工作的历史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为开创全省民政事业的新局面,为建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