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建国初期,国家发布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本县一些单位按照规定,开始在生产、经营和供销等经济交往中,运用经济合同形式,起了联结生产与流通作用,但从1957年后,经济合同中断达20年之久。
1979年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了《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本县经济合同制始得重新起步,白土公社试行了农村三级经济合同制,不仅使国家计划通过经济合同制落实下来,同时改变了过去农业生产单纯靠行政手段管理的做法,受到当时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万里的赞扬。
1980年县政府成立了“推行经济合同领导小组”,工商行政部门设立了“经济合同管理股”,加强了对经济合同的管理。
1982年初,推行了农商合同制,开始有粮、棉、油、猪、禽、蛋6项,1985年又扩大计划生育、集体提留两项。同时推行了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借款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科技协作合同。从1982年到1983年,县政府先后发出了《关于全面推行合同制,加强农商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通知》、《关于认真抓好农商合同管理和兑现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午季粮油收购和农商合同兑现工作的通知》,指导全县经济合同制的推行,不断改善管理,受到省有关部门多次表扬。1983、1984两年分别在本县召开了经验交流会,并被定为省和国家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联络点。
随着经济合同制的推广,合同数量不断增加。1982年签约210305份,其中农商合同,210243份,金额6555万元。鉴证10351份,金额4637万元。1985年签约326362份,金额13585万元,其中农商合同323167份,金额8617万元。鉴证323768份,金额12304万元,确认无效经济合同6份,金额72万元,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1起,金额30万元。依法调解仲裁合同纠纷46起,争议金额410万元,并在全省较早的建立县、区(镇)、乡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使用“法人委托书”、“协管合同通知书”、“无效经济合同认定通知书”和合同统一文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