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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行政
引子
民国时期,本县没有司法行政机构。
建国后,司法行政业务由县人民法院兼管,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加强了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县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开展公证、律师业务,管理县人民法院机构的设置法院及派出法庭管辖区域的划定和变更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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