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众优待
[代耕]
1950年2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要求各县对贫苦、无劳力或缺乏部分劳力的烈、军、工属实行部分代耕或全部代耕。烈、军、工属无土地者,可从逆产、庙田、学田中解决。
1951年4月,《皖北区革命家属代耕暂行办法》规定,革命家属系指烈士或军人配偶、子女、父母及依靠其生活的祖父母、16岁以下弟妹;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其生活的其他亲属。其中土地较少又全无劳力或仅有半劳力者,可享受全部代耕或部分代耕;土地较多而缺乏劳力者,一般不予代耕,如维持生活不足,可酌予代耕。享受供给制和包干制的贫苦革命工作人员家庭,可按稍低于烈、军属标准享受代耕。已复员特、一、二等革命残废军人,本人土地可享受代耕,其家属土地如需代耕,须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区批准。因参战负伤,被评为特、一、二等残废的民兵、民工,本人土地享受代耕。对代耕负担及代耕方式也有规定。不久,皖南行署也颁布与上述内容基本相同的代耕办法。
是年春耕期间,皖北、皖南各地代耕出现包耕制、包产制、包干制、包工制、工票制、临时派工制、雇工制、合同制、大互助等多种方式。当年6月1日,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发出包括拥军优属的三大号召。“八一”建军节期间,经过皖北各界拥军优属访问团深入检查后,乡、村两级普遍建立代耕组织和检查奖惩制度,确定包工制或固定代耕制,废除其他方式。是年,皖北区52个县计烈、军、工属338995户,享受代耕157924户,代耕土地1137851亩,占烈、军属总数46.6%。皖南区据8个县统计,有烈、军、工属13822户,享受代耕4417户(内有3个县统计不全),代耕土地10121.7亩,占烈、军属总数31.9%。代耕面一般偏大。
1952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着重紧缩代耕面,扩大代耕劳力负担,健全固定代耕制,代耕逐步接近合理。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社兴起,出现固定到户,结合到组的代耕方式。是年,全省享受代耕计烈属16432户,军属122014户,工属22786户,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3781户,合计165013户,占全省烈、军、工属及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田亩总数20.6%,代耕面较上年平均减少14%。除灾区外,代耕田地一般增产一至三成,个别地区达一倍以上。烈、军属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相等者占总户数73.8%,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者占总户数21.9%,超过当地群众生活水平者占总户数4.3%。
1953年3月,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安徽省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代耕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以“固定到户,结合到组”的包耕制为主,并由代耕户订立包耕包产合同,乡人民政府监督执行。同年夏收以后,大部分地区继续整顿不合理的代耕面与负担面,贯彻以乡为单位按劳负担原则。1955年,全省均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负担代耕,并清理代耕工资,提高代耕热情,保证烈、军属土地及时耕种。当年,全省享受代耕的烈、军属61014户,代耕土地279199亩,分别占烈、军属总户数和总亩数39.7%和10.5%。
[优待劳动日]
1956年2月,省第三次民政工作会议根据全省农村已普遍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情况,确定以优待劳动日取代代耕。4月底,全省己有60%地区实行。5月,在省第二次优抚、复员会议上,又改按“五保”优待,将优待对象混同于社会救济对象,出现“全保”、“半保”和补助粮款3种形式,优待面偏窄,标准偏低,但有的地区仍实行优待劳动日。
1957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公布《安徽省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优待劳动日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统一全省优待形式。该办法规定,烈属、军属因无劳力或劳力不足,革命残废军人因家属缺乏劳力,生活达不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参战、支前负伤致残的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因家属无劳力或劳力不足,生活比一般社员生活水平过低,均可给予优待。优待劳动日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全体社员共同负担,从全社纯收入内开支。个别社优待负担过重,可由乡人民委员会调剂。烈、军属、残废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标准,以保证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为原则。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残废军人,除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外,均应根据身体条件,评定自做劳动日(农业社应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劳动,并在分工分业上给予照顾)。自做劳动日少于全社人均劳动日部分,即为优待劳动日数。优待劳动日确定后,如家庭劳动力无大变化,不因自做劳动日增减而增减,优待对象的其他临时收入,一般不折抵或仅以不超过50%的残废金折抵优待芳动日。每年春耕生产前,应将全社优待劳动日评定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后,报乡人民委员会批准,由乡人民委员会分别发给享受劳动日优待证,或将优待劳动日记入优待对象的劳动手册。
1958年后,全省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暂行办法》中某些规定已不适应。从1964年起,各地在实际中有以下变通:1、增加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生活有困难的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为优待对象;2、计算当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包括社员的集体收入、自留地收入和家庭副业收入;3、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优待劳动日公益金或生产收入可分配部分开支;4、优待劳动日与社员劳动工分一同参加午、秋季预分和年终决分。优待对象所在生产队集体做的劳动工分超过原计划工分数,优待劳动工分也相应增加;5、无劳力和缺乏劳力的少尉以上军官家属评给“虚工分”,与社员劳动工分一同参加实物分配,但须按国家统购价格付款;6、有生产队负担、大队负担、大队平衡负担3种形式。
自1957年至1979年,实行优待劳动日达23年。实行优待劳动日的第一年,全省24万余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有8.2万余户享受490多万个劳动日优待。全省优待劳动日折款490万元,相当于当年全省烈、军属生活补助费230万元的一倍多。除1968年至1970年优待面宽窄不一,优待标准偏低外,优待面均达35%至40%,每户优待劳动日都在70至100个之间,凡是优待劳动日落实、兑现的社队,本人又积极参加劳动,基本上能达到或接近当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受灾年份省民政厅除拨专款救济受灾社队优待对象并要求拨给社队救灾粮、款、物中优先照顾优待对象外,并以各种方式检查督促,使优待对象确能参加午季预分和年终决分。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各地优待劳动日工作较前踏实,省民政局除督促各地、市、县民政部门深入检查帮助,狠抓分配兑现外,并印制《优待工分通知书》,要求在优待工分评定、审批以后,填发优待户,由享受优待的军属寄给现役军人,以激励士气。1979年,全省共优待16万多户,67万人,优待劳动日1271万个。具体见表4—3—1(一)、(二)
安徽省优待劳动日统计表(一)
表4—3—1(1979年)


安徽省优待劳动日统计表(二)
表4—3—1

[优待金]
1979年,凤阳、肥西、芜湖等县农村率先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多种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他地区也随后陆续推开。1979年至1981年,在未实行承包制的地区,仍沿用优待工分办法。实行承包制的地区,大体上按不同对象采取以下五种形式:1、丧失劳力的孤老优抚对象不承包责任田,由大队或生产队全包口粮、柴草。2、缺乏劳力的优抚对象少包田,包好田,并酌减包产指标。3、分给无劳力或劳力不足的优抚对象口粮田,请人代耕,并免除征购和集体提留。代耕人报酬由大队统筹付给或减少代耕人包产任务。4、多划一份土地给现役军人家属,多划部分免除上交任务。5、将优待粮、款随同签订生产责任制合同一并落实到户,由大队统一提取、分配。此外,在贷款,化肥供应、农业技术指导等方面优先照顾优抚对象。
1981年3月,全省优待烈、军属工作汇报会重申“保证烈属、优待军属,适当照顾其他优抚对象”和“困难大,多照顾;困难小,少照顾”原则,对优待标准也作了原则规定。同年9月,省民政厅组织37人次到41个县50个公社检查。当年年底,全省3312个公社中,2791个公社优待全部兑现,占84.3%;460个公社部分兑现,占13.9%;61个公社未优待或虽优待而未兑现,占1.8%。共优待兑现172866户,各项优待折款13071808元。其中烈属19367户,占农村烈属户数67%,与1979年优待面相等;共优待1622275元,户均83元,较1979年提高98%。军属108449户,占农村军属户数86%,较1979年扩大41%;共优待9402382元,户均86元,较1979年提高104%。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分别为7168人、24025人、13857人,各占40%、19%、3%,较1979年优待面略有缩小,共优待526199元,人均分别为66元、43元、38元,较1979年分别提高25%~44%。
1982年上半年,根据省民政厅部署,72个地、市、县共组织18743名干部,检查2542个公社的16927个大队,走访优待对象39896户。在自查、互查基础上进行验收,然后由下而上评出26个优待工作先进县。同时推行以公社为范围的“四统一”、“五做到”,①。此后,检查、验收、评比,成为安徽优待工作一项制度。
同年6月,民政部在合肥召开全国农村优待烈、军属工作汇报会,推广安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改用优待金的做法。此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行,安徽农村统一采用优待金方式。
当时,全省优待标准大多偏低,平均优待金额107元。同年11月,省民政厅分三片召开各地、市、县民政局(科)长会议,贯彻全国农村优待工作汇报会精神,部署年终优待兑现和来年评定落实。1984年,全省共优待106875户,户平均优待金额137.8元,农村军属优待面达95.88%。宿县、阜阳、芜湖、舒城等地采取优待与战士服役年限结合,与奖励先进结合,与鼓励战士保卫边疆结合,与退伍安置结合,与征兵结合的办法,并将年终一次兑现改为午秋两季或午季一次兑现。
1985年1月,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4条规定,颁布《安徽省农村优待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省民政厅据此规划从1985年起,第一年初步落实,不留“死角”。经过广泛宣传,层层落实和验收评比,当年全省3443个乡、镇中,已落注:①“四统一”为统一评定、统一负担、统一筹款、统一兑现。“五做到”为发证到户、订入到合同、通知到部队、公布到群众、名单报到县。实优待并实现“四统一”要求计3197个乡、镇,占全省乡、镇总数93%,其中实行分等优待1863个乡、镇,占已评定落实乡、镇数54%。全省优待总户数为105161户,优待金2282.28万元,户均217元,比1984年、1982年分别提高58%~80%。1986年,全省99.3%的乡(镇)实行“四统一”、“五做到”,73.1%的乡(镇)实行分等优待和奖励优待。是年,马鞍山、铜陵、淮北3市试行城市义务兵优待,每户120元,在职职工参军则按原工资70%发给优待金。
自1988年开始,义务兵退伍时间推迟。1989年1月,省政府要求对新退伍战士应一次兑现半年优待金,供应三个月口粮,一袋氨肥,免除半年提留。当年,全省共优待111700户,优待金3078.71万元,户均275.62元,分别比1987年增加2740户,522.06万元,户均增加41.02元,其中义务兵家属优待面达100%。1989年,全省8个直辖市(不包括黄山市)均逐步实行城市在职义务兵优待办法,除优待金外,还从入学、入托、招工、招聘、参军、就医等方面优先照顾。
二、国家补助
[烈、军属困难补助]
1950年,《皖北区贫苦革命家属享受实物补助试行办法》规定:凡家住本区烈、军属中生活极端困难者,其不能自养的人口,得在一定期间分别给予实物补助,农村每人每月不超过15斤(粮),城市每人每月不超过20斤。对无依无靠又无劳力的鳏寡孤独酌情增至农村每人每月30至40斤,城市每人每月40至50斤。因临时灾害而生活困难者临时救济。实物补助由乡人民政府评定,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发给贫苦革命家属实物补助证,凭证领粮。生活有改善时即取消补助。享受实物补助家属一般不超过全县家属总数1%,其中工属不超过享受实物补助家属10%。1951年,以皖北区优属工作实施办法》(草案)规定,评发优救粮、款,应掌握“先烈、军属,后工属,先老家属,后新家属,先前方,后后方”的原则,结合拨放优救粮,组织家属生产,变生活资料为生产资料,逐步达到自给自养。各地在执行中将烈属、军属、工属分三等,每等按贫苦程度分为三级,烈属高于军属,军属高于工属。是年,皖北行署共拨发优救粮6316.8万余斤。《皖南区革命军人、烈士家属优待暂行办法》规定,军属全年总收入折米人均不足200斤者,按所差数额及不能自养人口给予补助,每缺一个月,补助每人米农村12斤,城市18斤。至1950年6月,累计拨发优救粮405万斤。
实行代耕后,优救粮集中用于享受代耕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军属。1952年,优救粮改为优抚救济金。1953年,省政府规定,除按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内务部规定补助标准,城市每人每月3万元(是1955年3月以前的币值,折现在人民币万分之一(.以下各篇同)农村每人每月2.5万元下发外,不足部分,各地可根据现有烈、军属补助费情况,在发放临时救济时,按每人每月(连同长期补助)不超过15万元、每户不超过5万元给予重点救济,当年,全省共发放烈、军属生活补助费257亿元。
1953年,对残老无依的烈、军属开始实行定期实物(优抚粮折款)补助。1955年,全省发放定期定量补助624199元,临时补助1246258元,共补助贫苦烈、军属900737人次。1957年,全省发放定期和临时补助费共2284550元,补助483502人次,其中享受定期补助5017人。
[烈、军属、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1960年4月,省民政厅根据内务部通知规定,补助地区以经济条件较差的穷社队及受灾社队为重点;补助对象以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属、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年老体弱长期患病的复员军人为重点。孤老烈属可动员入社办敬老院和县办养老院,不愿入院者给予优厚补助,并填发补助证。同年9月,省民政厅及蚌埠市民政局分别在金寨(代表革命老区)和蚌埠市郊区(代表一般地区)调查,并根据当年各地定期定量补助(简称定补)统计,全省需要补助烈属占其总户数37%,总人口32%,残废军人占20%,复员军人占15%。当年底,全省57个县、市有9609户、21404人享受定补,按照城镇每人每月六至七元,农村每人每月四至五元标准,全年发放定补和临时补助计347万余元。
三年经济困难期间,农村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者增多,各地因而扩大定补面,至1962年,全省享受定补计27492户、57198人,月平均补助款239008元,人月均4.53元。
1978年,省民政厅根据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粮食部、卫生部联合通知规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定补标准按军龄划为6个档次,月最低20元,最高45元,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家属,按烈、军属定补标准补助。红军流散人员查实身份后,生活确有困难者亦按烈、军属优待补助办法适当照顾。1979年,全省享受定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20户、120人,每月拨发3330元,月人均27.2元。
1979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制定《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确定5种补助对象,即:1、孤老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简称“三属”);2、无亲属或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3、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或配偶;4、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夏员军人。并规定补助幅度,提高补助标准。安徽据此改定补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最低6至8元,最高9至10元;城镇每人每月最低10至12元,最高13至15元;省辖市每人每月最低15至17元,最高18元至20元。其中享受最高标准补助对象须是:1、烈士或病故、失踪军人的孤老父母、配偶;2、无亲属抚养的烈士或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的遗孤;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中的孤老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后复员,曾立二等以上功的排以上复员干部;4、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单身退伍军人和复退军人中严重精神病患者;5、山区革命老根据地和穷社穷队的优抚定补对象。此外,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在领取抚恤金和享受优待工分后,生活仍有困难者,可按当地低标准给予定补。同年,省民政局根据民政部通知规定,城镇烈属及病故军人家属,亦由市、县、市辖区民政部门给予定补。享受定补条件为:1、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确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放军人的父母、配偶;2、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未成年子女。
1980年5月,民政部规定,家住农村,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给予定补;家住城镇生活有困难者,也给予定补。补助按最高标准,即农村每人每月10元,小城镇和小城市每人每月15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20元。
同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省民政厅分3片召开改进定补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按照民政部规定的6条检查验收标准,复查定补。据当年8月统计,全省共定补88013户、90479人,全年定补款8422080元,人月均7.74元。与1979年未改进定补前相比,享受定补户增加33868户,增加63%;定补款增加496万元,增加1.4倍;定补标准提高31.5%;定补款占补助费比例由35.3%提高到65%。
1980年各类定期补助见图4—3—1

1983年1月,民政部通知提高退伍在乡老红军、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简称“三老”)定补标准,老红军增加10元,孤老烈属、复员军人增加5元。是年,全省定补126650人,定补款12038958元,其中19144名“三老”共增加定补款1565129元。次年6月,根据“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原则,对1955年前后复员女兵实行定补。1985年,“三属”的定补改为定期抚恤,1989年1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在乡退伍老红军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元。当年,全省有在乡退伍老红军94人,全年定补金额101722元,人月均90.18元(包括副食品补贴)。
[调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
1986年,财政部下拨170万元,安徽省财政拨发430万元,大幅度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面和定补标准。当年,全省享受定补的在乡复员军人94724人,比原定补人数增加20952人,占全省在乡复员军人总数65.5%,较原定补面扩大14.9%。全年定补总额达14497457.8元,较原定补款增加6846292.8元,增长89%。人月均12.74元,较原先增加4.21元。其中抗日时期入伍7019人,占其总数81.5%;解放战争入伍41788人,占其总数70.4%;建国以后入伍45917人,占其总数60%。1989年1月,省政府根据民、财两部通知,决定调整部分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当年,全省(缺和县)在乡复员军人共109751人,定补款32482767元,人月均24.66元。
[红军失散人员定期补助]
1987年6月,省民政厅组织六安、舒城、霍邱、金寨、寿县、霍山、东至、宿松、潜山、岳西、太湖、桐城、怀宁、贵池、休宁、黟县、黄山、广德等18县(市)优抚干部在金寨县南溪镇进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老区红军失散人员定补试点,然后各地集中时间调查、登记、认定、审批红军失散人员。当年底,26县、市共审批红军失散人员11066人(包括以前认定2433人),所需补助经费除民、财两部下拨135万元外,其余部分省负担80%,地方负担20%。次年,民政部及安徽省各增拨50万元,红军失散人员定补提高为月人均20.78元。1989年1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红军失散人员平均每人每月增加6元多,人月均27.36元。当年全省享受定补的红军失散人员共10763人,全省定补款3534135元。
[烈、军属优待]
1950年,内务部规定,烈、军属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以下优待:1、土地改革中分配土地、农具、耕畜、粮食、房屋,对贫苦烈属、军属适当照顾;2、公有土地、房屋、场所、器物,在分配、出租、出借、出卖时,烈、军属有分得、承租、借用、购买之优先权;3、贫苦烈士、贫苦革命军人的子弟入学,有享受公费及助学金待遇之优先权;4、公营企业、商店、合作社和机关、学校雇用员工时,应尽先雇用烈属、军属;5、合作社廉价出售货物时,应尽先售与烈、军属;6、贫苦烈、军属到公共卫生机关治疗疾病,经区以上人民政府介绍,应酌情减免医药费;7、政府举办社会救济或贷粮、贷款,贫苦烈、军属有领取与借贷之优先权;8、尊重并提高烈、军属社会地位,给予精神安慰。是年,据宿县专区5县及颍上、泗县统计,共为革命家属解决土地7229亩,房屋2408间。1952年,全省发放入学补助费21亿元,其中51个市、县共帮助118500名烈、军属子女免费入学或给予助学金优待。1954年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省民政厅拨专款45万元帮助六安、宿县两专区和定远县的烈、军属、残废复员军人购置生产资料。次年,又拨283599元,帮助63534名优抚对象入社股金152100元,购置农具45565件,耕畜13670头。城市则扶持烈、军属从事手工业和副业生产。1955年,据6个市124个县统计,共扶持2543人。
1985年6月,省民政厅、劳动局规定,对越防御战烈士未婚兄弟姐妹,年龄在17至25周岁间,身体健康、非在校学生,由原籍市、县审查上报,可招收1人次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当年,全省招收95人。同年,为85%以上未随军干部家属调整住房。
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1人就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者,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1人入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原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残废军人优待]
新中国成立后,省民政部门先后创办荣军学校、荣军教养院、疗养院,教育轻残人员,供养重残人员和收治旧伤复发或患病残废军人。1952年,内务部规定,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由民政部门负担治疗费。在职残废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治疗,由民政部门补助伙食费。1953年复规定,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1959年,全省36个县举办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部分社队也建立简易病床。此外,凡因伤残需要,均配置手摇轮椅、假肢及其他辅助器械。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和长途汽车享受半价优待。原为农村人口的特、一等残废军人,无论在农村或城镇安置,其本人、配偶及16周岁以下子女,均可转为城镇人口。革命残废军人考入高等学校,凡原已取得调干助学金待遇者,仍按在职抚恤;凡过去享受一般助学金待遇,以后考入学校的革命残废军人,二等以上均按在乡抚恤。三等革命残废军人享受一般助学金或由本人缴纳学费者,亦按在乡抚恤。在乡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学徒期间,其残废金一律按在乡标准发给。
1962年,内务部规定,领取原工资30%救济费的革命残废军人,仍可领取在职残废金。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救济费和在职残废金的总额如低于同等级在乡残废抚恤金总额,可改领在乡残废抚恤金。从1979年6月起,在乡特等、一等残废人员本人口粮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商品粮;在乡二等残废军人,生产队分配口粮一月不足35斤原粮者,其差额从政府调拨的返销粮中补足,并适当配给细粮。1984年,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其余部分,在职者(包括离休、退休)由所在单位报销;在乡者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销,负担三分之一住院伙食费仍有困难者,亦可全部报销。伙食标准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住勤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