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外贸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即开始实行对外贸易国家专营制度。1952年成立阜阳畜产支公司,经营畜产品调拨出口。地区和各县商业局内设外贸科(股),负责组织收购、调拨出口畜产品和土特产品,不与口岸发生联系。到1956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实际上已全面实现了对外贸易国家专营制(亦称对外贸易统制)。1961年5月,成立阜阳对外贸易公司,受阜阳专署和省外贸局双重领导。阜阳地区实行对外贸易统归外贸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管理体制。同年12月,全区各县均设立外贸办事处或工作组。1964年5月,成立阜阳专区对外贸易办事处,与外贸公司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实行政企合一体制。
1973年8月,取消办事处,改称阜阳地区革命委员会对外贸易公司,隶属地区商业局。1976年4月,从地区商业局析出,成立阜阳地区革命委员会外贸局和阜阳地区革命委员会对外贸易公司,受地区革命委员会和省外贸局双重领导,各县亦恢复外贸公司机构。
1980年1月,改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对外贸易局,各县、市亦先后成立对外贸易局。1984年2月,地区外贸局改称阜阳地区行署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公司;同年5月,成立阜阳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局,与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公司仍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受行署和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双重领导。各县、市外贸机构、名称,亦作相应变动。
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形势下,对外贸易国家专营制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1986年地区外贸局开始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对外贸易由“独家经营”为“百家经营”,大宗商品全部放开经营,开展自营和交叉经营,放开委托代购,增设外贸网点,发展横向联合,实行多口岸调拨等多种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