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我国社会救济历史悠久,但在建国前,官府则视为恩赐,民间则视为施舍,其目的皆出于谋一家一姓之私,保子孙万世之业,且因经费拮据,养济范围极小,而贪污舞弊则屡见不鲜。虽常有救济,仍不免有啼饥号寒、沿街乞讨的惨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把关心群众生活,解除群众疾苦的社会救济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策,列入各级政府工作计划,将救济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划拨专款,城乡兼顾,统筹安排。建国初期,安徽各级民政部门资遣国民党散兵游勇;疏散安置城市灾难民;紧急救济城镇贫民和失业工人,并组织他们生产自救;接收改造旧慈善团体,收养孤老残幼,改造游民妓女,逐步建立新的救济工作体系。国家进入经济建设以后,安徽各级民政部门积极贯彻“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使社会救济工作形成制度,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但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年代,社会救济工作一度削弱,使一部分生活已有好转的贫困户又陷于贫困。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社会救济工作重新恢复和发展,并克服局限于国家救济的偏向,坚决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多渠道、多层次开展扶贫济困工作。至1989年,10年中全省平均每年有8万孤老残幼得到国家定期救济,百万贫苦群众得到临时救济。同时,各级政府特别重视农村“扶贫”工作,在资金上、技术上、文化上多方面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帮助他们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走上致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