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审判
1987年3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行政审判庭,至年底,各县、市人民法院相继建立行政审判庭或行政审判筹备组。1987年3至12月,全区共受理行政案件50件(县、市法院38件,中院复核12件),其中治安行政案件30件,城建行政案件2件、土地行政案件3件、交通行政案件1件、标准计量行政案件2件。至年终审理46件,其中维持公安机关裁决23件、撤销4件、撤诉14件、中止2件、未结3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依据事实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具体的行政纠纷案件作出裁决,而不能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做出裁决。在审理中,除遵守《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开性原则;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支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