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证
1980年地区和各县、市成立司法局(科)后,即选配公证人员,1981年开始办理公证业务。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全区11个县、市相继设立公证处,共配备主任公证员7人、副主任公证员7人、公证员6人、助理公证员8人。为解决公证处人少事多的矛盾,全区共聘请公证联络员329人,担负宣传公证制度,传递公证信息,联络公证业务,协助回访调查,参与调解纠纷,帮助送达文书。
一、国内公证
全区1981年以来共办理公民权利义务公证8274件,项目从10多项增加到20多项为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财产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作用。1981年12月,临泉县宋集区油店公社社员马万荣到县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马的哥哥(孤身1人)已死亡,遗下7间草房,所在生产大队认为死绝户的房子应该归生产大队所有,死者的妹妹已出嫁,不应继承。对此,县公证处派人深入实地调查了解,马万荣确是死者的胞妹,按照《继承法》,马万荣实属唯一合法继承人,公证处据实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全区自1981年以来共办理经济合同公证16896件,项目从20多项增加到30多项。在办理经济合同公证中,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大胆揭露犯罪,堵塞经济漏洞,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合法、制止违法的作用,为国家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为经济建设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如天长县酒厂(需方)和蒙城县楚村区1个体户(供方)签订2000吨、标的100万元的红芋干购销合同,蒙城县公证处受理后,认真审查双方代表的身份证明和购销合同内容,经查发现供方无履约能力:一是货源不足,企图套用需方的预付款转购;二是现有的红芋干质差色杂,含水率高,根本达不到合同条款对标的物规定的质量要求;三是合同言明由供方用麻袋将红芋干装运上船,供方没有麻袋。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说明不能办证的理由后,供方仍无理纠缠,并找人出面说情,甚至威胁施压。公证人员不畏地方权势,坚决拒办,避免了需方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涉外、涉港公证
1981年阜阳市公证处开始办理阜阳地区11个县市的涉外、涉港公证。至1983年底,共办理涉外、涉港公证34件。公证项目其中有亲属关系14件、婚姻状况3件、收养子女4件、财产继承3件、委托书2件、声明书1件、死亡证明1件、出生3件、无刑事处分2件、其他1件;发往地其中美国8件、加拿大3件、香港23件;公证书使用目的其中探亲16件、学习3件、继承7件、委托2件、定居4件、其他2件。
1984年,由于阜阳市公证处不具备办理涉外、涉港公证的条件,被省司法厅暂时取消办证资格。其后,阜阳地区各县、市涉外、涉港、涉台、涉澳办证,由淮南市公证处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