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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收养老残孤婴

第一节 社会福利院

1949年,皖南地区先后接收歙县救济院、屯溪残废所(1950年改称屯溪生产教养院)及芜湖县救济院接收后改称芜湖市救济院,1951年改名芜湖市生产教养院,内设安老、育婴、育幼、乞丐4所。皖北地区先后接收合肥、安庆、蚌埠、阜阳、宿县、滁县、六安、桐城等地旧救济院30所,并改名生产教养院。至1950年底,皖南、皖北地区旧教养院、所原有1880人,增收至3776人。除安排生产、资助回家及领养1377人外,尚有残老1709人,孤儿492人,弃婴198人。
1951年5月至1952年1月,皖南、皖北地区陆续接收原由教会津贴的芜湖天主堂圣母院仁慈孤儿院、屯溪基督教育婴院、安庆天主教圣母院育婴所、蚌埠天主教孤贫院、滁县天主教孤儿院、怀远县幼幼院,均并入当地生产教养院。至此,合肥、蚌埠、淮南、安庆、芜湖、屯溪、肥西、无为、和县、含山、盱眙、阜阳、怀宁、当涂、泗洪、泗县、灵壁、五河、怀远、宿城、宿县、嘉山、涡阳、全椒、铜陵、潜山、岳西、太湖、桐城、炳辉、霍邱等31个市、县共设生产教养院31所。共内养、外养残老3313人,孤儿919人,弃婴544人。各地生产教养院经费由政府按预算拨款。初期以米代金,院民每人每月生活费大米70斤(包括医疗费7斤,公杂费3斤),孤儿学习费4斤,妇女卫生费5斤,残老埋葬费不超过200斤,婴儿保育费50斤,交群众代养婴儿80斤。每人每年单衣1套,棉衣1件,折米单衣每套40斤,棉衣每套80斤,棉被每床100斤。新入院增发单衣1套,寄养在外婴儿衣服照发。1952年后,每人每月5至6万元。
1951年9月,皖北行署民政处召开社会救济福利工作会议,要求各院教育残老改造思想,孤儿学习文化,精心抚育婴幼儿,内养与外养并举。
1953年,省民政厅第一次生产教养工作会议制定《安徽省残老孤儿生产教养工作试行办法》,确定生产教养院为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教育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老弱残、孤儿、弃婴,教育改造游民、乞丐、小偷,使之各得其所,以安定社会秩序。同时决定结合反官僚主义加以整顿。各地生产教养院据此将有子女赡养的老人和有父母抚育的婴幼儿分别处理回家;有劳力并能自谋生活出路者,在征得原籍政府同意后,资助回乡;年满16周岁儿童介绍就业或参军。经过整顿,各地共出院7671人,留院5691人。
1954年水灾,灾民大量外流。合肥、芜湖两市收容弃婴分别为831人、2197人。经内务部及省民政厅与省内外联系,先后将1441名婴儿分送屯溪、蚌埠、佛山、青岛、扬州、济南、杭州、天津、内蒙、西安等育婴院、所收养。另由淮南煤矿无子女矿工领养114名,并与旅大、沈阳、郑州等地联系领养。
1956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各地生产教养院,将游民与残老分开,残老与儿童分开。各地生产教养院先后审查、动员回乡生产或安置就业1499人,追退查找弃婴的父母,责令领回婴儿1160人。当年,省第二次生产教养院工作会议决定,院民供给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次年,全省生产教养院由52个合并为39个,共有院民6430人,其中残老4194人,儿童765人,游民492人,婴儿979人,游民与残老分开编队(组)。并规定入院由本人或街道申请,报区审查,市、县民政局(科)批准。各院均成立有院民参加的生活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地处农村的生产教养院、所多有土地,可供种植、饲养;城市院、所则从事手工劳动。1957年,全省各院直接参加生产1473人,生产总收入189996元。盈利以50%改善生活,30%作劳动报酬,20%留作生产资金。
1959年,全省共有教养院、所38个,院民4167人。
安徽省生产教养院残老统计表
表8—1—1(1959年)



1959年,省第四次生产教养院工作会议决定,将院民划为3种类型:(1)本人是劳动人民(如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小商贩以及其他独立劳动者和游惰习气不深的乞丐);(2)本人是劳动人民,但历史上有缺点(如反动组织一般成员,被迫参加敌伪军的士兵以及为生活所逼的妓女);(3)本人非劳动人民或有历史问题(如地主、富农、资本家、敌伪军官、宪警、反动党团、道会门骨干分子、敌伪保长以上人员、惯匪、土豪劣绅、兵痞、流氓等)。第一类型为养老对象,第二、三类型为教育改造对象,养老对象中的孤儿和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生活费用全部由政府供给。老年、儿童应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精神病人可略高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残疾人中的青壮年及教育改造对象生产自给,暂不能自给者,可按供给标准由政府补助差额,教育改造对象的供给标准可稍低。各地生产教养院改名社会福利院。
1959年至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因父母死亡或外流,遗留孤儿达194090人,其中6岁以下婴幼儿38115人,占19.64%;7至13岁101279人,占52.18%;14至16岁53329人,占27.48%;17岁以下1367人,占0.7%。省民政厅及时拨发孤儿教养专款193万元。各地采取紧急措施,由各社会福利院(生产教养院)收容4996人,各机关代养3334人,居民代养60551人,居民领作儿女9809人,安排独立生活21146人,杜队集体抚养94086人。未安置168人。收容在院的婴幼儿,健全者大部托交群众代养;肢体残废者则由保育人员实行养、治、教结合,加强肢体康复和功能锻炼。
1961年7月,省民政厅根据内务部整顿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要求,规定各院收容对象为:(1)无依无靠、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孤、老、残;(2)退职老弱残职工中无依无靠、生活不能自理者;(3)自流人员中无家可归、到处流浪乞讨的残、老、孤、幼和呆傻人;(4)无家可归的顽劣儿童。上述收容对象还必须是城镇人口。不符合收容条件者,采取不同方法处理出院。并规定各院规模一般为50人,不得少于30人。工作人员与院民比例为1:2.6。院民过少或一县多院,由专署民政局调整为一县一院。后因政治运动频繁,各级民政部门无暇整顿,不少规定未得实施。至1963年底,全省共有社会福利院86所,院民7168人,其中残老3139人,儿童3879人,精神病人150人。
1965年3月,省第八次民政会议决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用社会主义教育方法整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解决干部中“四不清”问题①;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容对象,调整、合并现有机构,改变多、小、散的局面。并认为社会福利事业容易产生片面强调福利的倾向,今后应统称社会救济事业。会后,各地社会福利院改称社会救济院。次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各地对符合收容条件的孤老残幼不能收容入院;在院院民自然死亡;年满16周岁的健全孤儿同知识青年一样下乡上山,院民逐年减少。1972年,经调整,全省58所社会救济院共有院民2992人,职工249人。院民100人以上9所,50至99人8所,20至49人21所,19人以下20所。少数院职工多于院民。当年8月,省民劳局通知各地,院民过少的院,在本专区范围内撤并。1974年,全省社会救济院减为54所。
1979年3月,救济院院民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元提到18元。
1981年3月,全省社会救济院工作会议根据全国城市社会救济福利工作会议要求,改社会救济院为社会福利院,收养对象限于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老人以养为主,健全儿童养、教并重,残缺、呆傻儿童养、治、教结合。有家可归者准予领回,入院半年后无父母认领者,准许无子女公民领养。精神病人养、治结合,并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综合治疗。同时要求各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内容的规章制度,不准侮辱、打骂收养人员,不准强索财物、多吃多占和克扣生活物资。
1981年,全省45所社会福利院中有28所进行整顿,其中8个省辖市和安庆地区福利院经省民政厅检查验收。院民供给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20元。
1984年11月,民政部要求各地社会福利事业与经济建设同步增长,克服陈旧观念,实现3个转变,即从单一国家包办的体制,转变为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举办的体制;从救济型转变为社会福利型;从单纯供养转变为供养与康复并重。并积极创造条件,举办自费收养,开辟生产门路,增加经济收入。1985年,安徽各地社会福利院开展各种生产,年产值达100多万元,获利13万元。全省社会福利院由45所增至53所;城镇集体办福利院(有的称敬老院)18所。蚌埠、马鞍山、安庆、芜湖等市和怀宁等县将社会福利事业建设纳入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分年实施。蚌埠市自1985年至1989年,地方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210余万元,扩建、新建福利院楼房4栋,改造旧楼房4栋,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其中新建4200平方米。院内设有餐厅、洗衣房、浴室、医务室、康复室、文娱室,配有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及各种康复器械,并建有庭园和微型景点。合肥市人民政府近几年先后拨给市社会福利院44万元,新建婴儿楼850平方米和儿童乐园及康复活动室。1986年,该
注:①是指政治、经济、组织、思想不清院已有17名瘫痪儿童能走路,34名痴呆儿童自己能吃饭、上厕所,35名残废儿童提高自理生活能力。
但由于诸多原因,职工多、院民少的问题不仅未能解决,反而逐年加重。见表8—1—2
安徽省城镇社会福利院收养供给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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