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二章 农村“五保”

第一节 “五保”对象

1954年农业合作化时期,安徽少数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照顾失去劳动力、生活无依靠的社员。1955年,合肥市郊区淮联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无劳力户入社后的生活困难,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的办法。安徽其他地方少数高级社也有试行。
1956年,中共中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废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此后,全省农村“五保”逐步开展。
1957年1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规定:“五保”对象限于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残废的社员和属于上述情况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等。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妥善安排“五保”户生产,给以合理劳动报酬。其生活不足部分,由合作社补助一定数量的劳动日,使他们生活相当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1964年,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重新规定,“五保”户必须应是劳动人民出身、生活无依靠、完全丧失或仅有轻微劳动能力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有女儿或养女可以赡养老人生活者,一般不作为“五保”户。如因其女儿供养确有困难,经群众讨论同意后,也可给予“五保”。有子孙(包括养子、继子、养老女)老人,不论是否分居,都不作为“五保”户。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也不作为“五保”户。(1978年,省民政厅规定,摘帽地、富、反、坏分子可作为“五保”户)。“五保”户评定,先由生产队队委会会同贫下中农小组共同讨论,交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大队批准,公社备查。1982年后,改由本人申请或生产队(村民小组)提名,经群众评议,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社(乡、镇政府)批准后,发给“五保”供给证,1984年,《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改为: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废人和未成年孤儿,均属“五保”对象。
下一篇:第二节 “五保”内容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