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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外生育奖罚问题的若干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地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的奖罚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计划怀孕和计划外生育的处罚规定:
1、干部职工、市民、渔民、社员都应实行计划生育,主动采取避孕措施,对避孕措施不落实而造成计划外怀孕者,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流产、引产。超限期不引、流者,从超限期之日起,停发夫妇双方工资,市民和农村社员超限期者每天罚款2元。已有两个以上孩子而又怀孕或已有1个孩子,第二次怀孕者流产、引产费用自付。
2、因计划外怀孕而外逃、躲避引、流产者,职工超过半月以上者,按职工管理条例除名;社员、渔民、市民外逃、躲避引流者,罚款500元,对窝藏不报者,罚款200元。将房借给或租给计划外怀孕或生育者罚款500元。
3、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胎者除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开除或留用外,还应处以200元以上罚款,开除留用者恢复原工资后,每月扣罚夫妇双方工资额的15%,直至小孩七周岁。夫妇双方两年内实行“五不准”(不准参加评奖、评先进、提职晋升技术职称、入党、入团)并取消一次升级资格。生第三胎以上者,开除党团籍和公职。
4、凡计划外生育者,均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福利等待遇,不发产假工资,不得享受困难补助。
5、农村社员计划外生育第二胎者,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所生小孩不给土地,并扣父母一份承包耕地和自留地,直至小孩7周岁。生育第三胎,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收回夫妇双方一份责任田,一份宅基地,直至小孩14周岁。如夫妇一方系工人或国家干部另一方系社员罚款金额则按折半处理。
6、凡抱养他人小孩或多胎送他人抚养者,应视自己已有子女数。
7、凡计划外怀孕者,无工作单位的,住在哪里就由当地居委会(大队)和区社统一管理,不管户口在哪里,均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关于实行长效节育措施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大力提倡和推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三胎”的计划生育政策。
1、凡生过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必须采取上环节育措施;不适应上环的应采取其它避孕措施。40岁以下(含40岁)于1981年6月24日以后生过第二胎、45岁以下(含45岁)于1979年10月9日生过第三胎,或多胎怀孕做过引、流产手术者,都必须做结扎绝育手术(包括少数民族在内)。
2、对上环、结扎对象,必须限期上环、结扎超过限期仍不落实上环、结扎措施者,给予以下处罚:
(1)属于调资范围内的上环、结扎对象,在限期内未上环、结扎者,可暂缓调资;超过期限仍不落实上环、结扎措施者,不予调资,已经调了的,应予以取消并退回所发工资。
(2)国家干部和职工,属上环、结扎对象,超出规定上环、结扎期限一个月者,扣发一个月的工资;超过两个月的,要停发工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团籍和公职。
(3)合同工、临时工、亦工亦农、民办教师,超过期限该上环而不上环,该结扎而不结扎者予以辞退。
(4)市民、渔民和农村社员属上环、结扎对象,超过限期不上环、不结扎者,每超过一个月处以50元以上罚款,直至上环、结扎为止。
(5)每季度作一次透环检查,发现脱环者要限期上环。否则按上述“2”、“3”、“4”条规定处罚。
三、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规定:
1、提倡晚婚。对实行晚婚的国家干部和职工(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20天。大队、生产队可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2、按照国家规定,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住房、农村划分宅基地7个方面优先照顾。同时要优先扶持独生子女户尽快劳动致富。
3、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国家干部、职工产假延长到半年,父母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各给3元(女孩)或2.5(男孩)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小孩十四周岁。农村领取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可分两份宅基地和责任田或从集体提留中给予粮款补助。领光荣证应在女方所在单位领取。男方单位见女方光荣证后,即从领证之月起,发给二分之一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对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奖惩规定:
1、对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区、社要予以奖励:全年无多胎生育的区、社奖现金500元,全年无计划外生育的区、社奖现金1000元并发给锦旗荣誉奖。对机关、厂矿、企事业、学校全年无计划外生育者,要适当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并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条件之一。
2、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都要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去完成,并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超生一个二胎扣发单位一把手和分管干部(或专干)的一个月奖金。
3、凡有计划外出生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计划外生育者所在班组、店、科室的全体职工年底不得发综合奖。区、社大队完不成人口计划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干部不发综合奖金。
五、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处理规定:
1、对利用职权和技术手段,弄虚做假、循私舞弊、非法取环、出假证明,为计划外怀孕者接生、打骂和侮辱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除处以50元以上罚款外,还要给予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检举计划外生育和弄虚做假的有功人员,应该给予知法的奖励。
2、对溺弃女婴,歧视和虐待生女孩的妇女,要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要依法惩处。
以上规定从198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下达前处理的问题,不再变动。
中共阜阳市委
阜阳市人民政府
198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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