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疗
(一)公费医疗
解放初期,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医药费实报实销。1952年7月,阜阳县成立“公费医疗实施管理委员会”,党政、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凭“公费医疗证”在指定医院就医。企业单位职工凭介绍信就医,医药费由企业单位报销。必须赴外地治疗者,经县级以上医院提出意见,由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
1953年,实行劳保条例,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医疗费可报50%。“文化大革命”中停止。
1981年,为限制医疗费超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费实行包干,每人每年30元,超支部分个人负担15%。企业单位仿此办法,规定每人每月医药费2—3元。住院经费可全部报销。离休干部不受此限。
(二)合作医疗
1975年,农村实行合作医疗。经费由大队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社员看病不收诊金和药费。由于医生的素质不高,治病用药不能一视同仁。农民意见较多。1981年农村合作医疗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