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31年(1942年)秋,田赋改征实物,税率为产量的3%,全县配征小麦1.97万石(每石200公斤),征收1.22万石。民国32年配征3.14万石,征起2.45万石。民国37年夏季,是解放后开征第一期农业税。采取简易累进和自上而下分配任务相结合。为减轻贫雇农民的负担。规定免征点以下不负担,新得地的农民分得的土地部分,减征三分之一,雇工在本家计算人口;中农适当累进,不增加负担。对富农实行依法累进的办法(即人越少,地越多,就越多负担公粮)。对地主出租的土地倒三、七分租(东七佃三)者,按东九佃一负担;六、四分租(东六佃四)者,按东八佃二负担;对半分租者,按东七佃三负担。包租地也按东七佃三负担,该减征的,东家为佃户负担减去,然后按累进办法负担。公学田、祠堂由东佃双方同样按上述原则负担。为照顾革命干部、老、弱、孤、寡,规定烈士每户免征4亩;参加独立旅以上的野战军每户免征3亩;参加地方武装免征2亩;地方工作人员及参加地方区队免征1亩;老、弱、孤、无劳力的4亩以下免征2亩。
1949年为合理负担,开展对土地查黑挤实运动。税额占总收入的比重:贫农占8%左右,中农占13%左右,富农占26%左右,一般地主占30%到50%,个别大地主占80%。1950~1951年实行40级金额累进制,以土地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征实不超过15%,采取差额较大的累进税制,税级为40级,每人平均75公斤至95公斤的征3%,最高税率规定为42%。全家农业人口全年每人平均不足75公斤者免征。1952年实行差额较小的金额累进制。税率分24级。第一级(全家全年每人平均收入75公斤以上未满100公斤)为7%;第二十四级(全家全年每人平均收入975公斤以上)为30%。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初级农业社原则上仍按各户土地多少计算负担,困难户由农业社适当照顾。高级农业社按农业总收入中统一提取。1959年午季改为比例税制,税率为13%。1979年起,实行起征点办法,对平均每人口粮和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农业税。起征点的口粮标准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150公斤,按照每人平均分配收入核定计征点。1980年实行免税一定3年的办法,促进了农民休养生息和生产的恢复发展。1983年起,对困难户,从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中照顾。
1981年,由征收实物改为“实物计算,定价折款征收”,粮食标价为1角4分。1984年午季改为1角6分,1985年起,由征粮为主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30%按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折征代金,粮食标价调整为2角1分5厘。
临泉县1950~1985年农业税征收实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