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晚婚晚育
旧社会习早婚,男女达16岁即视为结婚年龄。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为结婚年龄,1980年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为节制生育,1973年3月,县委发文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生育政策。1976年6月,根据中央关于人口生育实行“晚、稀、少”的政策,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两胎间隔4年以上。结婚年龄城镇男28、女25周岁;农村男25、女23周岁结婚为晚婚。是年晚婚率达80%,计划生育率达70%,人口出生率下降到16.6‰。1979年5月,县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城镇男26周岁,女24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方可结婚。对未达到结婚年龄要求结婚的,予以劝阻。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两胎间隔4年以上。当年实行晚婚2257人,晚婚率92.8%。1981年1月,中共临泉县委颁发《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制的10条规定》,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1982年8月,中共临泉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合颁发《关于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婚年龄,城镇和农村,一律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限制两胎,杜绝三胎。当年晚婚率65.31%,计划生育率71.4%,人口出生率下降至10.83%。成为建国后人口出生率最低年份。其中生一孩的8738人,一孩率58.2%;多孩的1726人,多孩率11.5%。1984年9月,又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禁生育多胎和计划外二胎。至1985年,提高了有效节育率和计划生育率,全年全县出生20635人,一胎率占75%,比1982年提高16.75%;多胎率3.67%;比1982年下降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