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安徽是农业大省,人口多、密度大、劳动力资源丰富。长期以来,安徽的劳动人口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以后,随着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和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兴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受到冲击,大批破产农民和手工业者离乡背井、涌入城镇,为安徽产业工人的形成准备了条件。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清朝政府洋务派开始在安庆创办军械所,随后又在芜湖、蚌埠等地开办电厂、纱厂、面粉厂等近代工业企业。清光绪二年(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签订后,外国列强开始在芜湖营办航运,在铜官山、宣城、淮南、淮北开矿,在蚌埠修筑铁路。近代工业的兴起带动了码头搬运、商业、服务业的发展,吸纳大量破产农民,形成了安徽的工人阶级队伍。他们一无所有,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受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双重剥削。政府无专门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劳动管理工作各行其事。工人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资收入低、安全无保障。20世纪20年代,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致力于中国工人阶级劳动、生活状况的改善。在苏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工人阶级成为社会的领导力量,资本剥削受到严格限制。但国统区和沦陷区的工人阶级处在水深火热之中。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安徽同全国一样,工人阶级才得到彻底翻身,成为国家的主人。
建国后,各级人民政府开始建立劳动行政管理机构,陆续制定一系列有关劳动就业、劳资争议处理、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针政策,安徽的劳动管理工作逐步发展。到1990年,劳动部门的业务范围已扩大到综合管理城镇劳动就业,劳动计划与统计,劳动力招收与管理,职业技术培训,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锅炉压力容器与矿山安全监察,来信来访与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工作的开展,为改善职工的劳动、生活条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徽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城镇劳动就业,经历了三次大的待业高峰。第一次是1950年至1957年,为解决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失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所出现的失业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通过签订劳资集体合同、建立劳资协商会议、处理劳资争议等形式,尽可能减少失业;另一方面采取介绍就业、转业训练、以工代赈、生产自救、还乡生产、社会救济等多项措施扩大就业。8年间共安置失业人员39.54万人。到1957年末,全省城镇在业人数达到94.83万人,基本消除了失业现象,并形成了以招工为主、统包统配的城镇就业形式。第二次是1960年至1965年,由于1958年“大跃进”中职工增长过多过快,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停止招工和精简人员,城镇闲散劳动力累计达到41万多人。通过贯彻城乡并举的安置方针,组织待业人员从事劳务、商业、饮食、服务等经营活动和动员回乡生产,进行疏散安置,使闲散劳动力得到就业。第三次是1979年至1984年,城镇下放知识青年大量回城等待就业,一大批留城知青和新成长的劳动力需要安置,形成建国以来安徽最大的一次待业高峰。待业人数最多的1979年全省有58.58万人。各级劳动部门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解放思想、广开门路,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单一的“统包统配”就业形式,实行“在国家统筹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通过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大力兴办第三产业,建立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敞开全民、集体、个体三扇门,改变了只有全民单位招工才算就业的传统就业观念。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和特点的新的劳动就业路子,加快了城镇安置就业步伐。到1984年,基本解决十年“文化大革命”中遗留的待业问题。城镇就业过渡到当年新成长的劳动力隔年得到安置的新阶段,促进了安定团结和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
劳动力管理,建国41年来,取得了重要成就,也经历了曲折,付出了代价。1953年,随着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劳动力管理逐步纳入国家计划,开始建立劳动力的统一招收、调配制度。企业增人由国家下达招工计划,用工形式基本上以固定工为主。这为保证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起到过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暴露出用工计划统得过死,与生产发展结合不紧;职工一经招收,终身就业,完全由政府和企业“包下来”,只能进不能出等弊端。在劳动力调配上,通过平衡调剂,保证了新建、扩建单位对技术骨干的需要,解决了大批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困难,但也带来人员难以流动的问题。1958年“大跃进”,试图以群众运动的方式发展经济,结果职工人数失控,从农村招收劳动力过多,破坏了国民经济各部门劳动力的合理比例,1961年至1963年不得不精简90.8万名职工。60年代初,曾提倡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并试行亦工亦农制度。但“文化大革命”中,这种用工制度受到批判。1972年全省有19.08万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占全省临时工总数的90%以上。固定工制度又一次被肯定、被强化。但企业生产中又确实存在着需要季节工、临时工的问题,结果又出现了计划外用工的形式。此后对计划外用工几经清退到反复增加,暴露出劳动计划高度集中管理的弊端。1979年后,劳动力管理制度改革有了突破性进展。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时,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工办法。通过开办技术工人交流站、劳动服务公司、劳务市场,逐步推行劳动合同制,废除职工子女顶替和“内招”办法,实行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之间的“双向”选择,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结合各种生产责任制和经营承包制的实行,改进企业内部劳动管理,企业定员定额,劳动组合,富余人员安置等得到加强。这些改革,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劳动力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但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完善。
职业技术培训,关系着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新中国成立后,安徽各级人民政府即开始对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进行转业训练。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短期训练班,委托公、私营工商企业代培代训和举办专业技术学校等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不仅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也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提供了人才。1953年后,安徽开始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各生产部门急需补充大量新技术工人,仅靠对失业人员进行转业训练已不能满足生产建设日益发展的需要,学徒培训和技工学校培训开始成为职业技术培训的主要形式。学徒培训与建国前私营工商业主招收的“学徒工”、“练习生”,有根本区别。学习专业技术不单是谋生手段,而是为生产建设服务。政府通过制定学徒制度的法规政策,废除旧学徒制中封建奴役性的陈规陋俗,建立起新型的师徒关系,保障学徒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了职工学习专业技术的积极性。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学徒培训名存实亡,只有学徒期限的规定,成了学徒工转正定级的时间界限,培训内容不落实。1979年后,职业技术培训逐步恢复并不断发展。用人单位在抓学徒培训同时,还普遍开展了青壮年工人技术文化补课和中、高级技术工人在职培训。劳动部门也开始有计划地对待业人员进行就业前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培训。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网络。技工学校培训,自1956年安徽创办第一所技工学校起,几经周折。1961年至1962年全部关停撤并,1964年再度起步,1966年后停办,1976年恢复,1979年后稳步发展。到1990年,全省共有技工学校116所,在校学生4.23万人。技工学校经过调整、整顿、改革,不仅完成了省计划规定的后备中级技术工人的培训任务,还担负着在职工人技术培训和待业人员就业培训等多种任务,成为职业技术培训的重要阵地。
职工工资,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又带有封建奴役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旧中国不合理的分配制度,逐步由多种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并存向等级工资制和货币工资制过渡,体现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1949年至1990年的41年间,经过三次改革、多次调整,建立、恢复奖励与津贴制度,职工生活有了明显改善,分配更趋合理。1952年和1953年进行的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主要是废除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分散、混乱,带有封建奴役性的旧工资制度,开始建立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统一的等级工资制。1956年进行的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和物价津贴,统一按物价和生活水平划分工资区类别;对1953年建立的等级工资制进一步改进,适当扩大高、低级工之间的工资差;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形式,确定了高于计时工资3~10%的计件工资率;建立和改进了企业奖励、津贴制度。使工资的增长开始建立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之上。1958年后又陆续进行了“新人新制度”,“半供给半工资制”,“结构工资制”,“调改结合”等改革试点。到1985年,安徽企业工资制度进入重大改革时期。职工工资分配由国家直接分配,改为先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再由企业进行内部分配的两级分配。1985年开始的第三次改革,重点是合并简化工资标准;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扩大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国家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企业的分配办法。初步解决了企业在工资分配上吃国家大锅饭的弊端,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工资调整又称升级制度。1955年前,是按工人技术水平和生产需要,由企业自行决定升级办法。1956年至1984年,是由国家统一安排升级。1985年后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自主升级,改变了过去划杠子、齐步走的做法,使企业逐步建立起正常的职工升级和工资标准浮动制度,进一步理顺了企业内部分配关系。在奖励、津贴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中,1978年前曾出现过片面强调发展生产,忽视职工利益的倾向;1979年后又有过不顾生产的发展,过多追求福利待遇,使消费基金增长过快的问题。经过多次整顿、改进,逐步规范,兼顾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较好地发挥了奖励、津贴的激励、补偿作用。到1990年,奖励、津贴已成为职工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职工收入的30%。
劳动保险,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保证他们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建国后,安徽先在蚌埠、淮南等地和铁路、邮电系统建立临时劳动保险措施。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安徽制定了相应规定,以法令形式确定企业职工生、老、病、死、伤、残、医可以得到政府与企业的物质帮助。开始在百人以上厂矿企业贯彻实施;同时在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签订集体劳动保险合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结束了广大职工在旧中国病不治、老不养、死不葬的状况。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实施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标准逐步提高。1959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县以上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解决1958年“大跃进”中新进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问题。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保险工作受到干扰,劳保待遇支付不正常,退休工作中止,影响了劳动力更新。1970年恢复退休制度。1979年后,保险福利制度有了新的发展。1980年3月,省人民政府决定,国营企业不分百人以上和百人以下,统一执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1983年4月,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劳动保险待遇试行办法》,开始在以城镇待业青年为主体的新办集体单位建立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劳动保险。1984年起,安徽境内,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营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同年11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试行办法》。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1986年,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确定从是年10月1日起,对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及辞退的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同时,开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到1988年6月,全省88个市、县(含7个地直单位)全部实现以市、县为单位的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到1990年,参加统筹的国营企业固定职工120.97万人,占固定职工总数的75.7%,参加统筹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24.50万人,占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总数的71.9%。继国营企业实行退休费用统筹后,全省有12个市、县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实行了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同年,全省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国营企业固定职工159.82万人,离休、退休、退职人员34.09万人;“三资”企业中方职工1.24万人;劳动合同制工人34.39万人。贯彻实施劳动保险制度,既有利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又有利于促进生产和安定社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保险制度改革滞后的问题逐渐显露。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施行适应市场经济的多方面、多形式、多层次的劳动保险制度的任务已摆到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贯政策。建国后,国家陆续制定一系列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安徽在贯彻执行中制定了相应的规定、细则、办法和标准。同时加强了地方性立法。逐步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工作方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把广泛深入的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与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相结合;对伤亡事故建立了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项目,实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管理;对事故隐患建立了限期整改、跟踪治理制度;对工厂、建筑、矿山企业的生产和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建立了安全监察制度;对女工、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措施,严禁使用童工。人民政府和厂矿企业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改善企业劳动保护设施,不断更新设备、改进工艺、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减少粉尘、毒物危害和职业病发生;加强劳动保护检测检验和科研;普遍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休息休假制度;普遍建立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制度。以上措施对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生产建设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法制不健全、管理工作跟不上、措施计划不落实等问题和不同程度的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因此,职业危害严重、伤亡事故较多,依然是今后在劳动保护工作中需要长期艰苦努力,进一步改进和解决的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建国后大体经历三个阶段。1950年至1955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和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快,劳资关系较为紧张,劳资争议经常发生。处理劳资争议,调整、稳定劳资关系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主要工作。通过在私营企业签订劳资集体合同、设立劳资协商会议、调查处理劳资纠纷,稳定了劳资关系,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56年后,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劳动关系变成国家与职工的关系,劳动争议明显减少,劳动行政部门撤销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此后直到1985年,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由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解决。反映到劳动部门的问题,由劳动信访机构处理。通过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及时解决劳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处、纠正违纪事件,沟通人民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推动和改进了劳动管理工作。1986年起,劳动制度开始重大改革,劳动关系由国家与职工的关系转化为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关系。企业用工、分配自主权和职工择业自主权不断扩大,劳动关系双方因实现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争议增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相继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促进改革开放和安定团结起到了重要作用。
劳动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安定和人民团结的大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劳动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政府、企业和亿万劳动者极为关注的热点;劳动制度的改革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劳动工作既属经济管理工作的范畴,又有政治工作、社会工作的内容,既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又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劳动者既是国家和社会的劳动者,又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保障劳动者地位与权利的实现是其主人翁地位与权利实现的前提与基础。不断提高劳动管理的科学水平,认真做好各项劳动工作,就能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充满生机活力。尽管我们面临的问题很多,改革的任务很重,只要我们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认真总结经验、勇于实践、开拓进取、不断完善,就能克服前进中的困难,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