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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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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安徽未有独立的劳动行政机构。民国时期,安徽劳工和劳资事务由省政府实业厅(后称建设厅)办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内务委员会设立社会保险局,办理劳工介绍和失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行政工作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劳动行政机构亦成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新中国41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劳动行政机构的职能不断变化,由最初管理失业工人救济、调处劳资争议、办理招工、调配、工资调整、劳动保护等具体事务,逐步转向对劳动事业的统筹规划和对劳动力资源开发、工资分配、职业技术教育、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安全监察的宏观管理。劳动行政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成为劳动行政机构的重要职责。第一章省劳动行政机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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