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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专署、市、县(市)劳动行政机构沿革

第二节 安徽省各专署(行署)、市、县(市)劳动行政机构

1952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省辖各市恢复设立劳动局,各专署先后恢复设立劳动科,并在工商业较发达的屯溪市、界首市、亳县、歙县、当涂县、铜陵县、庐江县、濉溪县、无为县、宣城县恢复或成立劳动科,其余各县(市)在民政部门内设专人管理劳动工作。
1954年,安徽省各级行政机构精简缩编,专署、县(市)劳动科撤销,业务划归民政部门管理,全省仅保留省辖市及屯溪市、歙县、当涂县、铜陵县劳动局(科)。省辖市劳动局内设秘书、工资、调审、调配、救济、劳动保护科(组)。
1959年到1960年,各专署、县(市)相继恢复劳动行政机构,称局或科。
1962年,专署、县(市)劳动局(科)并入同级计划委员会,专署计划委员会设劳动科,编制5~6名,县(市)计划委员会设劳动工资股(组),编制2~3名。
1964年,专署、县(市)劳动行政机构单设,专署称劳动局,编制8~10名,县(市)称劳动科,编制3~5名。
1968年底,专署、市、县(市)劳动行政机构撤销,劳动工作由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管理。
1970年,劳动、民政机构合并,成立专区、市、县(市)革命委员会民政劳动局,从事劳动工作的人员,专区7~10名、市15名左右、县(市)3~5名。1976年至1978年,地区、市、县(市)民政劳动机构先后分设,成立地区、市、县(市)革命委员会劳动局。1980年,地区、市、县(市)革命委员会劳动局改称行署、市、县(市)劳动局。行署、市、县(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与劳动局合并。
1984年,行署、市、县(市)机构改革完成,各级劳动行政机构职能和业务职责范围得到明确界定。行署、市、县(市)劳动局分别设劳动计划、工资、保险福利、就业安置、技工培训、劳动保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等业务科(股),部分行署、市、县(市)劳动局还设有矿山安全卫生监察科(股)。行署劳动局编制30名左右,市劳动局编制35名左右,县(市)劳动局编制18名左右。1986年,行署、市、县(市)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局,编制3~7名。
到1990年底,全省各行署、市、县(市)劳动行政机构实有工作人员1800余名。
此外,各行署、市、县(市)劳动局还设有劳动服务公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培训教育中心、技工学校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检验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等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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