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设置
清代县衙设户房管民政事宜,民国政府设一、二、三科,第一科管民政。民国31年实行新县制,第一科称民政科,乡、镇设民政股,保设民政干事。民政科执掌乡、保人员的任命,调转户口,调查异动,社团登记,卫生事务,礼俗,宗教,地政,慈善,救济,抚恤,警政,民众团体组织训练,以及监督所辖地方官吏。
于1949年3月,县民主政府设民政科。1961年5月26日,改称民政局。1970年10月,民政、劳动两局合并,称民劳局,下设政工、民政、安置3个组。1977年11月,民政、劳动又分成两个局。1980年,民政局内设各组改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