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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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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安徽职工工资没有统一标准,由企业主或包工头自行确定。由于工业基础薄弱、效益低下,安徽职工工资收入在全国各省、市中处于较低水平。工人深受企业主与包工头的双重剥削,多数职工靠工资或劳动所得难以养家糊口。
建国后,职工工资逐步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1949年至1952年,安徽私营企业多沿袭原工资制度和办法;国民政府遗留的旧公教人员和接收官僚资本企业的职工实行保留原薪的政策;由中国共产党创办的军工生产企业和由军工生产转为民用生产的企业,实行战争年代的供给制或半供给制。1953年开始废除旧工资制度,初步建立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等级工资制和以货币为支付形式的工资制度。1956年开始全面工资制度改革,工矿企业按产业类别、规模大小及不同部门和不同人员分别制定新的工资等级标准。工人一般执行8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按不同产业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1958年至1984年,对等级工资制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先后进行四次改革尝试。经济体制改革后,1985年,安徽企业工资进行重大改革,打破企业在工资分配上吃国家“大锅饭”的弊端,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工资进入由企业分配的新阶段。
同时,安徽计件、奖励与津贴制度,以及工资调整的办法,也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1952年至1956年逐步建立计件工资制度与奖励制度;1958年“大跃进”和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件与奖励制度两次受到批判并被取消;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计件与奖励制度开始恢复与改进,1984年后得到全面发展。工资调整办法,也由1953年前的按技术业务水平考工升级,逐步演变到按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和工资级别高低升级及按人分配平均升级;直到1983年又重新强调职工升级要与本人贡献挂钩。
与工资制度相适应的安徽工资管理体制,也几经变动。建国初期,安徽工资改革、工资调整、奖励、计件工资由华东大行政区统一管理,大行政区建制撤销后,工资管理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扩大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直到1985年确立国家对企业的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41年来,安徽职工工资收入有了较大提高。1990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平均工资2061元,较1952年增长6.5倍,年平均递增5.19%。但在全国仍处于24位的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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