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林木保护
一、护林组织
1965年,按照《森林保护条例》,全县63个公社、504个生产大队、6510个生产队,普遍制订了《护林公约》,公社成立护林委员会,大队成立护林领导小组,生产队成立护林小组,确定护林员,专职管护林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产生动乱,1967—1969年,护林组织遭到冲击,一度发生毁林歪风。1970年起,逐步恢复护林组织。1974年护林组织进一步整顿完善,制订了“毁坏一棵树,栽活三棵树”的制度,部分生产大队、生产队在公路、堤坝兴建了护林房,昼夜都有护林员看护。1979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全县千余名护林员报酬未能得到及时解决,自动离开护林岗位,使社会上不法分子趁机盗伐集体林木。1981年中央颁发《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以后,重新整顿健全护林组织,统筹解决护林员报酬,广泛宣传《森林法》,印发张贴2000份。其后很少发生毁林事件。
二、病虫防治
1980年4月,林业局下设森保站,同年对泡桐、大官杨、臭椿、刺槐、苦楝、法梧、中槐、柳、榆、桑等树种进行病虫普查,虫害危害严重的有大袋蛾、金龟子、光肩星天牛、榆树金花虫、臭椿皮蛾等。病害有泡桐丛枝病、杨树溃疡病、泡桐炭疽病、臭椿流胶病等。1983年建立林业病虫测报站,及时发出病虫预报,指导区、乡适时防治,当年防治虫害3000亩。1985年2月22日,全县组织60多万人参加的“治虫突击日”,摘除大袋蛾27.5吨,清除泡桐丛枝病枝515吨、扦插毒扦57000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