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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军 事

第二节 兵 役

(一)兵役登记
民国以前,亳州兵役登记无文献可考。民国时期,兵役法规定18~25岁的男性青年进行登记。除服常备役外,均服国民兵役。民国24年,亳县壮丁队轮流参加普训。自民国25年元月,全县1085保,每两保抽1人,轮流抽调训练3个月。另外把全县普通壮丁7万余人,择其健壮者编为1个中队、5个分队、76个联队1085班,共计10850名,按月抽调,轮流训练。民国27年,设县训总队,其主要任务是训练壮丁。民国29年元月,国民兵团侧重于兵役补充,除将原常备队改为自卫队执行任务外,添组壮丁大队、后备队组织。壮丁大队专为训练壮丁、补充兵员而设,经费由军管区司令部发给。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进行兵役登记。第一次登记自1966年5月5日开始,至8月结束。按照年龄和条件,全县应登记62700人,实登记61371人,占应登记人数的98.42%。登记结束后,共发放兵役证60371人。在“文化大革命”中,兵役法遭到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了兵役登记。每年9月1日~10月1日,对全县城乡18~22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7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普遍进行兵役登记。1985年,登记适龄青年56851人,其中应服役的51223人、缓证的4562人。免征的825人。不征的241人;文化程度高中的1681人、初中的32145人、小学及文盲23025人。1986年,登记适龄青年54078人,应服役的48631人,缓征的3940人、免征的1190人、不征的317人;文化程度高中的1407人、初中的30288人、小学的16388人,文盲5995人。
(二)兵员征集
民国初年,毅军驻亳,树旗招兵,一般招无业游民,也招犯有过失在家无法居住或衣食无着者。青壮年通过目测合格,均可入伍。民国23年8月,兵役法颁布后,规定男性20岁为常备役及龄。在及龄前一年,进行体格检查、抽签,合格者应征入伍。但这一制度在亳县没有能够真正实行。有钱有势的,勾结乡镇长逃避兵役,而抓住贫苦人民子弟顶替。广大群众虽然不满,但无力反抗,只有到处躲壮丁。为逃避兵役,有的20多岁满留胡须,有时断其右指,终身残废。而征兵者到处抓壮丁,不管是免役缓役的,只要抓住就押送兵营服役。后来,国民政府改为“无人出钱,无钱出人”,即买壮丁。民国33年,国民政府号召知识青年从军,于12月成立了亳县知识青年从军征集委员会。
在沦陷区,汪伪军队的兵源主要靠地方抓丁和保安队派送;其次是收编土匪武装和国民党投降的军队。
共产党领导下的军队,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很多贫苦农民和青年学生,自愿拿起武器投身革命。正规部队的兵员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直接招收青年参军,一是从民兵选拔到区队、县大队,再输送到野战部队。也不受年龄和性别的限制,凡志愿参军,经领导批准,均可入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征兵继续使用战争年代的兵役制度。1951年春,为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进行一次扩军,全县形成了参军热潮,报名的达4196人。其中父送子参军的181人,妻送夫参军的191人,兄送弟参军的97人。凡批准入伍的,均披红戴花,亲邻欢送。1955年7月,兵役法公布后,毛泽东主席发布了实行兵役法的命令。12月28日,县成立了兵役委员会,由县长、县委书记、兵役局长、公安局长等,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委员,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征集工作。自此以后,每年征兵工作,均根据国家、家庭、个人三满意的原则,坚持政治、身体、年龄3个条件,符合条件的青年,经县征集委员会批准方可入伍。从1955年至1973年,共征兵3000多人,其中从学校中招收特种兵7人。为加速国防现代化建设,自1978年起,开始重视了应征青年的文化程度。1982年,应征青年除符合现有兵役法规定的条件外,农村青年要有初中文化程度,城市青年要有高中文化程度。自1935年起,亳县从厂、矿、企、事业单位,征集了部分职工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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