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水利工程管理
(一)管理机构
1965年5月1日,随利辛县建置,成立县水利局,下设水利工程管理股和阚疃工程管理段。1970年撤销水利工程管理股,工程管理由工程组负责。1972年成立水利工程管理所。1979年撤销水利工程管理所,成立机电排灌中心管理站、井灌办公室和淮河修防所,同时成立城郊、江集、西潘楼、孙集、张村、王人、王市、马店、胡集、展沟、阚疃、望疃12个区水利工程管理站。1984年11月,恢复县水利工程管理所。
(二)地方性法规
1980年针对在茨淮新河大堤上乱耕种、乱取土、挖穴埋葬、建窑、建房、乱砍树木、插条、放牧牲畜等危害堤身安全的行为,10月15日由县公安局、水利局共同发布《关于保护茨淮新河大堤的联合通告》,不良倾向得到迅速制止。1981年县人民政府拟定《利辛县机电排灌站管理办法》、《利辛县机井管理办法》、《利辛县茨淮新河、西淝河河道堤防管理规定》3个立法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1981年11月28日经第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向全县发布,从1982年1月1日起生效,使水利工程管理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