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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女职工保护与工时休假

第一节 女职工保护


建国前,安徽女工主要从事纺织、缫丝、制茶等工作。政府对女工无特殊保护措施。工作时间男工、女工一样,一般都在12小时以上。女工经期、孕期、哺乳期也不例外。但工资待遇普遍比男工低40~50%。女工经期、孕期、哺乳期请假扣发工资。有的企业主发现女工怀孕即予解雇。
建国后,人民政府坚决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对女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给予特殊保护,极大地调动了妇女参加生产建设的积极性。1953年起,安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有的企业采取综合措施,从生活、生产、设施、保健等多方面开展女职工保护,添设女职工宿舍、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对体弱女职工调换工种、班次;对女职工实行定期健康检查等。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初步建立。
1957年,省劳动局对食品、轻工、针织等6个行业女职工保护情况进行调查,安徽纺织一厂等一些女职工较为集中的企业根据劳动部《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对怀孕、哺乳女职工保护措施。但也有些企业存在女职工保护设施不全、哺乳时间得不到保证,妇科病患病率较高等问题。是年,省劳动局对女职工调动工作提出“调轻不调重、调干不调湿、调近不调远”的“三调三不调”原则。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女职工保护工作受到干扰,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各地出现了“铁姑娘战斗队”、“三八女子突击队”、“女子掘进队”等违背女职工生理特点的超强度劳动组织。
197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逐步恢复。1979年11月,省劳动局、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卫生局联合对全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铜陵市解散了女子井下采矿组和女子钻探队;冶金部第十七冶金建设公司对1497名已婚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普查普治,治愈率达98.7%。在妇幼保护设施方面,据蚌埠、合肥、芜湖、淮北、铜陵5个市不完全统计,有医院和保键室165个,卫生室18个,孕妇休息室15个,哺乳室77个。对解决女职工“四期”中的特殊困难,增进妇女、婴幼儿身体健康起到积极作用。
进入80年代,安徽经济发展迅速,女职工队伍日益壮大。1988年全省女职工111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5%,妇女已成为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护步入法制轨道。同年11月,省劳动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妇联联合发出通知,在全省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题调查。全省16个地、市,建有女职工卫生冲洗室657个(1457个蹲位),简易冲洗器837台,孕妇休息室430个,沐浴室1493个,哺乳室1030个。妇科病普查形成制度,发病率逐渐下降。多数单位对产前检查,产后一年内给予班中哺乳时间等规定都能执行。有的企业还采取调整劳动组合,女职工在生育周期内放长假的做法。轻纺企业重点落实孕期、哺乳期不上夜班等保护措施。
1990年5月,省人民政府发布《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为加强和改进女职工保护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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