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机构
公安局1965年5月1日成立利辛县公安局,执行管理社会秩序的任务。各区配备公安特派员,各公社配备政法干事。“文化大革命”初期,公安机关受到冲击。1967年2月20日,县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1969年4月20日,公安局职能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取代。1973年6月24日,恢复县公安局职能,同年12月撤销军事管制。
公安派出所县公安局派出机构。1965年9月设立利辛派出所。1971年1月21日设立张村、阚疃派出所。1975年7月16日设立西潘楼派出所。1977年5月17日设立江集派出所。1982年设立王人、王市、马店、孙集、胡集、展沟、望疃、城郊派出所,利辛派出所改称城关派出所。
(二)基层治保组织
1965年5月,建立生产大队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475个,建立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治保会14个。“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治保会受到冲击,部分治保会不能发挥作用。1979年对基层治保会整顿、重建,1984年全县已有基层治保会669个、治保小组149个。基层治保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对群众经常进行遵守法律和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以提高群众的政治警惕性;检举揭发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协助政府监督被管制者劳动生产;发动群众检查、修订和执行治安保卫制度,以维护社会治安。
(三)治安管理户口管理城镇非农业户口,1965年5月由县公安局直接管理。1965年9月,县城户口交利辛派出所管理。1971年1月,张村、阚疃公社非农业户口,交张村、阚疃派出所管理。1975年7月,西潘楼区非农业户口,交西潘楼派出所管理。1977年5月,江集区非农业户口,交江集区派出所管理。1982年王人、王市、马店、孙集、胡集、展沟、望疃区非农业户口,全部交所在地派出所管理。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前,对全县非农业户口进行清查、整顿,按照《户口登记条例》,换发新的户口簿。通过清查、整顿,对“文化大革命”中户口管理的混乱现象得到纠正,使城镇非农业户口登记管理,逐步走上科学管理轨道。农村户口,建县以后,凭生产大队、生产队年终上报统计,没有建立登记制度,县内迁出、迁入,由公社管理委员会办理。1973年各公社人保组对所辖区域,进行一次逐户、逐人登记,建立档案,交县公安局专人管理。各区建立公安派出所后,移交派出所管理。“自理口粮”户口管理,根据1984年省公安厅的通知,对‘农村进入城镇务工、经商、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农民,经工商、劳动部门批准,在城镇有一定住所,经过本人申请,派出所审查,县公安局批准,给予入户登记,纳入城镇常住户口管理。1980年5月20日,查处一起伪造黑龙江鹤岗市公安局、粮食局户口迁移证和粮油供应转移证,在利辛县内落户19户、52人。同时查出从利辛县发往太和县伪造的准迁证和一些机关、团体、工厂、单位的空白介绍信、证明信、工作证、合同书等300余件、公章两枚。伪造的户口、粮油供应关系予以注销,违法人员得到应有惩处。
特种行业管理建县后即开始对特种行业进行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放松。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旅社、招待所藏身作案;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旧货店、寄售店、废品收购站窝赃、销赃;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印铸刻字业伪造印章,印刷淫秽、封建迷信读物;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修理业改装、销售赃物。1978年起对特种行业纳入经常性治安管理范围,对旅馆业(旅社、招待所、浴池、客栈、车马店等)、旧货商店、寄售行、店、废品收购站、印铸刻字业(印刷、铸字、刻字)、修理业(自行车、钟表、照相机、家用电器修理)等行业新办、撤销、停业、改业、迁移,均需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服从治安管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接受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对全县229家特种行业,公安机关定期对从业职工进行安全防范业务知识教育,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使每个职工经常保持高度的警惕性。1978年以来,特种行业已涌现一批治安积极分子,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维护公共秩序全县有55个农村电影放映队,县城有2座影剧院,区镇有11座简易电影院。娱乐场所人口易集易散,流动量大,易于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由于“文化大革命”带来的无政府主义思想和外国影视剧诲淫诲盗、好勇斗狠的腐蚀影响,严重诱发犯罪。1978—1982年,娱乐场所流氓滋扰事件、盗窃、打架、捅刀子案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很有意见。1983年8月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公安、文化部门重新制定公共秩序管理规则,加强防范措施,戏剧上演、电影放映,由所在地派出所派民兵、民警轮流值勤,治安状况显著好转,扰乱社会治安的事件已很少发生。农村放映电影,由所在地村委会组织民兵值勤,维护公共秩序,1983年以来,亦很少发生滋扰事件。中共十一届三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经济政策,每年2—5月和9—11月份,县境内有33个地点定期举办庙会(物资交流),筹办单位事前报告区、乡政府和派出所,成立临时治安保卫组,组织民兵维护公共秩序。1983年以来多次清查文化市场,收缴一批淫秽录像带、录音带、淫秽书画,取缔非法经营,打击和处理一批传播淫秽制品的不法分子。
交通管理机动车辆管理:1965年5月至1974年由公安局配合县公路管理站、各区交通管理站管理。1975年成立县交通监理站,公安局遂配合交通监理站、各区交通管理站进行管理。1978年起,每年3—5月进行车辆年审年监,对驾驶员分期分批集中学习、培训、考核,凡不合格的车辆,坚决禁止运营;凡不合格的驾驶员,坚决停止其工作。公安、监理机关定期和不定期的上路检查车辆安全状况,纠正违章驾驶和违章运输,堵塞漏洞,防止隐患。自行车管理:建县初全县仅有自行车2000余辆,1985年已增加到6.2万辆。1980年起县公安局对自行车实行统一管理,自行车车主自动到公安局设立的打号登记处,进行登记、打号,建立自行车档案,发给车主自行车牌照和行驶执照。在影剧院、医院、商场等地点,由所在地派出所组织看车小组,实行责、利挂钩,防止自行车被盗。渡口管理:建县初,县内仅有西淝河10多处渡口。1974年后,相继开挖茨淮新河、利阚新河,疏浚阜蒙河、西淝河,通航102.8公里,年平均水深2米,汛期水深3.5—4米,渡口已增至46处,渡船50只。1974年开始,公安局将渡口交通纳入治安管理,配合交通部门建立渡口管理小组,每年对渡工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对渡船进行2—4次安全检查、鉴定,对具有危险的四类渡船,由公安局发出“治安预防通知书”,责令停止渡运。路障清理:县内有阜阳至蚌埠、利辛至凤台、利辛至楚店、利辛至张村、张村至太和、0908号6条干线公路长166.5公里,均为碎石渣油路面。每年午收季节,沿路农民习惯在公路上打麦、晒粮,造成行车严重障碍。1982年起公安、交通部门把清理路障作为交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午秋大熟前,在公路沿途乡村开展广泛宣传,收打季节,派出宣传车往返巡逻,及时制止和清除堆放的农作物。
消防管理专业消防队:1966年3月21日在公安局建制下成立专业消防队,有22马力手抬水泵1台、水袋12盘、拉梯、单扛梯各1个、水枪2只。1969年购置容水量1.8吨解放牌消防汽车1辆,改消防小队为消防中队。1978年8月增置容水量1.8吨解放牌消防汽车1辆,相继建营房18间、车库4间。1982年12月增置容水量3.7吨东风牌消防汽车1辆,扩建营房4间。义务消防队:1965年末,在县直公司、厂、站、仓库建立义务消防队59个。“文化大革命”期间,义务消防队有的名存实亡,有的被取消,群防群消流于形式。1978年起开始恢复和重建义务消防队(组)56个,由公安局组织每年对义务消防队员培训一次。对22个重点防火单位,重点集中培训一次。1978年以来,以公安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县开展安全防火大检查,重点检查仓库、车间、机关、学校安全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配备、义务消防队的快速反应、火灾隐患等。1980年8月15日开始贯彻实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84年5月13日开始贯彻实施《消防条例》,印发宣传材料8000余份和防火常识1500余份,在全县开展一次广泛的安全防火教育。1980年以来,公安、农机管理部门在午收前,对全县农业机械组织一次大检查,凡不戴安全防火罩的汽车、拖拉机,禁止午收作业;打麦场必须置备消防水缸和消防桶。这些措施有效地减少了麦场火灾的发生。
危险物品管理1965年5月,县公安局即实施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1980年公安部门对全县生产鞭炮的个体户、集体户,逐户清理、登记,符合生产条件、具有熟练生产技术的厂家限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执照,由公安局派员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后,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取缔生产。春节期间,公安部门配合车站、码头、邮电部门查禁易燃物品带上车、船和邮寄,并禁止生产、贩运、销售拉炮、摔炮、发令纸。
其他治安管理禁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赌博恶习,屡禁未止,时泛时敛,春节前后,赌风尤炽。赌具主要有麻将、骨牌、纸牌、扑克、骰子等。1980—1982年,是建县以后赌风严重的3年,聚赌的有农民、工人、干部,赌场多设在偏僻农村,集镇亦有。1981年查赌26场次,治安处罚26人。1982年查赌155场次,治安处罚55人,使赌风稍敛。抓紧禁赌后,赌博活动出现新特点,一是由夜晚转为白天,二是由室内转到室外或野外,三是由现钱转为码子记数,四是在赌场外派人放哨。针对新情况,公安机关依靠地方政府、党委,广泛发动群众,正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使赌风得以控制。铲除罂粟:县内罂粟(俗称大烟)种植已绝迹30多年,1980年又有出现。1981年胡集、李集、汝集、纪王场等公社少数村庄有成片种植。发现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铲除1万余棵。1982年、1983年仍未绝迹,有少数农民在菜园地或大田中间夹种。1984年4月29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查禁私种罂粟的通知》,以公安机关为主,配合区、乡治安干部,组织500余人,分成27个小组,深入村庄、田间,分区域清查铲除罂粟6000余棵,治安处罚90人。私种罂粟得到有效禁绝。
监督改造地主富农分子新中国成立后,一方面狠抓镇压反革命和整顿社会秩序的工作,一方面立即着手对反动阶级分子和其他反动分子进行大规模的改造工作。根据毛泽东主席“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的指示精神,在实行土地改革、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同时,对地主、富农分子,让他们就地参加生产劳动,依靠农村基层治保委员会,发动群众,对他们进行教育、监督、改造,使之逐步放弃反动立场,成为新人。实践已经证明,这是彻底消灭反动阶级、改造反动阶级分子的正确政策。1965—1966年,县公安局依靠各级党、政部门,对全县地主分子4343人、富农分子1750人、反革命分子686人、坏分子918人进行全面评审。评审结果,表明好的1910人,表现一般的4005人,表现坏的1744人,有破坏活动的38人。1973年对表现较好的238人,给予摘掉“帽子”,对错误处理的524人予以纠正。1979年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县革命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分期、分批地摘掉了地主、富农“帽子”,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1966年4月19日,春店公社饮食合作饭店油锅起火,烧毁房屋7间、扒掉4间,烧毁百货、烟酒、饮食3个门市部,损失1.3万余元。同年6月7日,王市区窑厂会计焚烧账目引起火灾,烧毁房子11间,损失7000余元。同年11月4日,马店公社小泥沟社员李家财,因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烧死小孩1人、重伤2人,烧毁房屋2间。1969年12月,孙集公社张常营大队刘小园生产队,因取暖余火未熄引起饲养室火灾,烧毁房屋4间,烧死、烧伤牲畜8头。1972年2月27日,程集公社康小庄生产队饲养室因用火不慎发生火灾,烧毁房屋3间、烧死耕牛13头,损失1万余元。同年5月6日,王人供销社因照明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烧毁房屋30间和部分物资,损失2.4万余元。1973年11月,利辛、纪王场、巩店、中疃、望疃、汝集等公社,连续8天发生火灾17起,烧毁大型屋窖41间,烧毁红芋种24.25万公斤。1974年3月19日,利辛公社供销社因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烧毁房屋23间,损失1.3万元。1975年5月19日,中疃公社尹东生产队社员尹文杰因家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烧毁房屋2间及全部家产,烧死小孩3人。同年5月30日,盛黄公社赵湖生产队饲养员赵华廷家因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烧死4人,家产烧光。同年6月26日下午5时,安徽省水利厅安装公司驾驶员李可云驾货车行至利辛县城南交叉路口与安徽省汽车运输公司三队驾驶员黄友彬所驾大货车相撞,李驾的货车油箱被撞破,汽油泄流满地,这时,城郊公社社员朱振龙用打火机蘸油,试打时引起火灾,当场烧死2人,重伤14人,轻伤20人,两车烧毁。1976年9月12日,王市铁木业社因用电不慎起火,烧毁房子8间及生产材料、产品,损失1.7万余元。1977年2月20日晚,春店公社杨小楼生产队社员杨同岭之子在防震棚里用灯笼照明引起火灾,烧死2人,烧毁房屋36间,扒拆6间,烧毁粮食近万斤,损失1.7万余元。同年2月26日,张村食品站发生火灾,烧毁猪圈10间,烧死猪72头。同年3月8日上午,孙集公社东南场生产队社员孙善斋家失火,烧死两个小孩。1978年5月7日,高皇供销社棉百门市部发生火灾,烧毁房屋8间和各种商品、物资,损失6万余元。同年5月12日,水电局工程队因用电不当引起火灾,烧毁工棚9间和堆存的施工器材,损失2万余元。1969年6月8日,汝集公社夏寨一队,因拖拉机打场没戴防火罩引起火灾,烧掉上场小麦110亩,损失小麦1.25万公斤;同日,春店公社小后庄生产队用脱粒机打麦,因电源起火引起火灾,烧毁小麦4.5万多公斤。同年8月12日,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农药仓库,因维修使用电焊缺乏防护引起农药大火,烧毁仓库10间和商品、器材,损失11.1万余元。1980年12月15日,县二轻局家具厂因用电不慎引起火灾,烧毁设备、产品、房屋等,损失2.3万余元。1982年6月3日,合肥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罗政,驾驶大型客车行至县境内利楚公路25公里处(江集北王单桥附近),因农民在公路上打麦,麦秸缠住汽车转动轴引起火灾,烧毁客车1辆,价值6.5万元,烧掉旅客衣物折款2000余元,烧毁小麦5000多公斤。1984年6月12日,院寺乡顾田庄,因农民用小四轮拖拉机打麦,未戴防火罩引起火灾,烧毁小麦0.9万公斤、树木44棵和农具54件。爆炸事故:1977年3月,盛黄公社盛老家大队,社员挖龙沟用炸药爆破砂礓盘,因操作不慎意外起爆,炸死3人,炸伤1人。1979年9月30日下午,李集公社路沿生产队社员李贺民,因用炸药炸鱼发生意外爆炸,死6人,伤11人,倒塌房屋3间。1980年1月15日,王店公社冉园生产队社员袁中邦,因违章作业生产鞭炮引起爆炸,死6人。中毒事故:1973年8月1日,永兴公社沟北大队沟北四队社员李彬一家7人因食用死马肉中毒,李彬将死马肉在东城集出售,又致64人中毒,经及时抢救,无死亡。1977年10月20日,纪伦寨公社王小庄生产队,110人分食死马肉,有99人中毒,其中严重中毒的31人,因抢救及时,未造成死亡。1979年6月4日,纪王场公社纪王场大队前纪桥生产队病死一头两月龄牛犊,本队有10人食后中毒,出售给后纪桥有65人中毒,抢救后无死亡。1979年6月5日,春店公社武寨大队武后营生产队出售死马肉,致50人中毒。1979年6月7日,谷圩公社红旗大队庙东生产队分食死马肉有130人中毒,其他生产队买死马肉食用有110人中毒,经抢救,无死亡。1980年全县发生5起食物中毒369人,其中食死马肉3起、食死牛肉1起、食毒死鱼肉1起。1982年8月上、中旬,发生2起丧葬、结婚宴席食物中毒591人,经抢救无死亡。船只翻沉事故:1965年8月,佛镇公社谭阁生产队社员乘渡船过河下地劳动,因超载翻船,淹死11人。机动车辆肇事事故:1973年4月5日,县百货公司家属院起火,县消防队出车救火,因车速太快,行至五一路与人民路相交拐弯处翻车,伤5人,其中重伤1人被截肢。1975年4月6日夜,马鞍山搬运公司驾驶员许从支驾驶“黄河牌”货车,途经谭铺公社阜蚌公路140公里处,因车速过快,将阜南县挖茨淮新河的民工轧死1人、重伤2人、轻伤5人,轧毁胶轮车4辆。许肇事后逃走,后被抓获归案。1976年3月,亳县大杨公社拖拉机途经八里公社翻车,死7人、重伤4人、轻伤18人。1982年10月23日,阜阳汽车运输公司驻利辛县汽车七队技术员叶凤贺,驾驶大通道客车行至永兴铁路平交道口与火车相撞,死10人,重伤23人、轻伤26人,损失10万余元。1983年2月18日,县烟草公司孙跃华,驾驶“东风牌”汽车在阜蚌公路135公里处与双沟公社王学才驾驶的机动三轮相撞,死1人,伤9人,损失1.8万元。同年7月8日,寿县社员王安华、王兴,驾驶“江淮牌”汽车行至县城关镇南头大桥处,因转弯轧死6人,损失5000余元。1984年5月9日,涡阳县城关镇官路口杨文启等3人,开汽车行至丹凤乡刘怀寨,将刘学彬房屋撞倒2间,撞死2人、伤3人。工伤事故:1974年2月15日,化肥厂合成车间一操作工给油分离器排油时,发生爆炸,当场死亡。1977年秋,磷肥厂发生乙炔筒爆炸,重伤1人。1981年7月2日,化肥厂合成车间一操作工因触电死亡。同年8月31日,化肥厂精炼工段长违章作业,紧固漏气法兰时发生爆炸,死亡1人。同年9月26日,二轻局钢窗厂工人李清杰氧焊时违章作业,电石冲出击中头部致死。其他事故:1969年9月,汝集公社后路大队因砌窑不慎,窑壁倒塌砸死3人。1981年8月14日,西潘楼公社李庄大队小学拆迁旧房,不慎墙倒,砸死正在玩耍的儿童4人、伤1人。
历年火灾统计表
历年交通事故统计表
(四)打击刑事犯罪
1965—1966年,县境内社会治安秩序曾经是好的,发案率很低。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一度“打、砸、抢”横行,社会主义法制被践踏,社会秩序十分混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消除“文化大革命”给社会治安造成的恶果,解决刑事犯罪和社会秩序混乱的问题,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贯彻执行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活动,取得一定成绩。由于“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恶果尚未彻底消除,加之外部资本主义的影响,直到1983年上半年,社会治安仍然不好,在县境内相继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盗窃、捅刀子、打群架和流氓团伙作案,人民群众强烈要求政府采取坚决措施,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8月23日,由公安机关组织力量,进行一次集中打击,该捕的捕,该判的判,该收审的收审,从重从快地处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使社会秩序明显好转1984年1月、6月和1985年1月,又相继进行集中打击,将脱逃、隐伏、继续犯罪的分子捕获归案,使各类案件的发案率大幅度下降,全县的社会治安秩序得到巩固和稳定。这场斗争,得到全县人民的广泛拥护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