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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二节 设计、制造、安装监督

一、设计监督〔锅炉设计监督〕
建国后一直到1980年,安徽省劳动部门未实行锅炉设计监督。1960~1980年锅炉设计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劳动部门只对个别锅炉的设计参予过审查。
1981年1月,省劳动局提出“对过去非全国定型锅炉的设计报省劳动局审查备案”的要求。1982年,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非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文件由省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的规定,省劳动局开始组织对各锅炉厂设计文件逐套审查、备案。到1990年10月底,累计审查备案非全国性锅炉定型设计共25种型号123套(同一型号由不同工厂或同一工厂、不同年份设计的锅炉,其结构不同,设计方案也不同)。具体设计型号见表7-6-1;7-6-2。
安徽省蒸汽锅炉设计型号表
表7-6-1(1982~1990年)

安徽省热水锅炉设计型号表
表7-6-2(1982~1990年)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认可〕
1982年12月,省劳动局印制《安徽省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情况调查简表》,开始对全省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进行摸底调查。1983年5月,安徽贯彻劳动人事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全省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进行整顿。重点是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和设计责任制。采取设计资格由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认可的办法。到1990年底,全省经劳动部门认可的压力容器专业设计院、所13家(见表7-6-3);取得从事本单位制造或使用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29家。
安徽省压力容器专业设计院所一览表
表7-6-3(1984~1989年)

二、制造监督
〔锅炉制造单位整顿〕
1957~1960年,安徽省因锅炉制造质量低劣,发生锅炉爆炸事故6起,死6人,伤16人。为有效控制锅炉事故发生,1960年初,省劳动局制定《安徽省蒸汽锅炉制造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行锅炉定点生产制度。1965年芜湖锅炉厂被列为国家一机部定点生产锅炉单位。1978年全省开始锅炉制造整顿,由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机械厅、劳动局联合组成锅炉生产整顿小组。本着“择优定点,从严掌握,逐步实施”的原则,提出工业锅炉生产整顿方案。从两个方面着手锅炉制造整顿工作:一是对舒城县农机厂等10家不具备生产锅炉条件的企业规划转产;二是对马鞍山锅炉厂等6家生产条件较好的企业重点扶持,整顿提高。通过整顿,使锅炉制造从手工作坊式生产逐步向机械化生产过渡。1981年4月,安徽停止生产蒸发量为1吨/时以上的手工操作锅炉。
1982年,国家提出整顿工业锅炉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公布全国定点生产锅炉厂202家。其中安徽定点厂有芜湖锅炉厂、马鞍山锅炉厂、合肥锅炉厂、蚌埠锅炉厂、合肥东风锅炉厂、淮南石油机械厂等6家。同时规定非定点厂生产的锅炉,一律不准安装使用。开始对锅炉制造实行有效监督。1983年,安徽省对6家定点生产锅炉企业进一步审查整顿,落实生产许可证制度。经省劳动局会同企业主管厅、局初审,上报国家机械部、劳动人事部复审,1984年2月芜湖锅炉厂、马鞍山锅炉厂、合肥锅炉厂、合肥东风锅炉厂等4家企业取得国家颁发的锅炉生产许可证。蚌埠锅炉厂被列为限期整顿单位,到1985年1月通过复查,也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淮南石油机械厂定点后未提出审查申请,被取消制造锅炉的资格。
1985年起,安徽开始对E级(按锅炉压力高低,分为A、B、C、D、E五级)锅炉制造进行整顿和生产资格认可工作。同年8月,省劳动局制定《安徽省E级蒸汽锅炉制造资格审批意见》和《安徽省E级蒸汽锅炉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1986年9月,芜湖弋江机械厂等单位取得安徽省第一批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到1990年,全省取得C、D、E级蒸汽锅炉制造资格的企业共17家。见表7-6-4。
安徽省锅炉专业制造厂名单表
表7-6-4(1982~1990年)

锅炉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按国家统一规定,C、D、E级三年。到1990年底,安徽已进行一至两轮换证整顿和审查。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查〕
1982年11月,安徽省开始对压力容器制造情况进行摸底调查。1983年8月贯彻劳动人事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内,用五年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对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整顿和资格审查认可工作。从1983年12月起,省劳动局、省机械厅对合肥化工机械厂制造压力容器的资格进行初审,到1990年底,全省经国家劳动部和行业主管部审查发证的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厂6家(见表7-6-5);经省劳动局和行业主管厅、局审查发证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厂39家;通过国家机械工业部规划布点增补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正在整顿迎接资格审查的9家。
安徽省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厂名单表
表7-6-5(1983~1990年)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四年。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厂由劳动部、行业主管部审查;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厂由省劳动局、行业主管厅局审查。1990年4月,省劳动局制定《安徽省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换证审理办法》,为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提供了依据。
〔产品质量监督〕
在1982年推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生产许可证的同时,安徽省开始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制度。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1985年7月,省劳动厅制定《安徽省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同年11月,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首次授权省及芜湖、合肥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芜湖锅炉厂、合肥化工机械厂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实行驻厂监督检验。1986年7月,省劳动厅制定《安徽省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省及地、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按规定权限,全面推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驻厂监督检验制度。1989年和1990年国家劳动部先后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三个规则。安徽省劳动局制定的两个暂行规定相继废止。到1990年底,全省累计对2655台锅炉、6073台压力容器、69450只气瓶进行了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为新设备的安全使用提供了良好条件。
1985年11月,安徽省贯彻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到1990年底,经省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授权或委托,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分别会同芜湖、合肥、铜陵等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来自美国、日本、西德、香港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145台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安全性能进行了检验,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了检验报告,并对54台出口压力容器进行了监督检验。在对145台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中查出22台设备不合格,协助用户向外商索赔折合人民币35.2万元。
三、锅炉安装监督
锅炉安装监督,主要是对安装单位资格的审查认可。安徽省自1981年起,开始对锅炉安装单位进行审查定点。1982年确定,锅炉安装分散装锅炉安装和整装、快装锅炉安装两类。同年5月,经初步整顿审查,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化工部第三化工建设公司等单位应停止锅炉安装业务。1985年2月,省劳动局公布试行《安徽省锅炉专业安装单位审批暂行办法》,开始实行锅炉安装许可证制度。同年3月,省劳动局重申“未经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同意的单位,不得承揽锅炉安装业务”。1986年,全省锅炉专业安装单位资格审查、发证工作全面展开。省及地、市、行业检验所开始进行锅炉安装质量的第三方检验。1990年5月,省劳动局制定《安徽省锅炉安装许可证换证审理办法》。到1990年末全省共审查认可锅炉专业安装单位79家,其中散装锅炉安装单位3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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