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二、本志结构采用章节体。首设序、概述、大事记,中列35章,末置附录。各节下目不列序号,而以黑体字表示。
三、本志上限因事而异,尽量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一般断至1985年。1986—1990年发生的大事,略记于附录中。
四、体裁采用语体文、记述体,以志为主,记、志、传、图、表、录综合运用。
五、记时、记数与计量,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各朝代和中华民国时的年号、旧制计量,在各目首次记述时,于括号内注明公元纪年、公制计量。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简称建国。20世纪的年代,不冠世纪,只标年代。
七、立传人物是本县人或外县人在本县长期定居,且有重大业绩或重大影响的已故人物。在世人物不立传。
八、资料主要来自国家、省、县档案馆、图书馆,县直部门和区镇志书以及当事人物的回忆鉴证资料,记述时不一一注明出处。
九、统计表符号使用:“…”表示数据不足表内最小单位数或资料未征集到;“—”表示无该项统计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