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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仲裁

第一节 劳资争议调处


一、处理劳资争议
在安徽,雇工与雇主、手工业工人与手工业主、工人与资本家的斗争,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明代天启二年(1622年),萧县烈山煤窑煤工3000人左右反抗窑主的斗争,曾震憾官府。清代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安庆手工业工人为争取改善待遇而进行罢工。辛亥革命(1911年)后,在民主思想影响下,因劳资争议引起的工人罢工不断发生。民国11年(1922年)3月,芜湖黄包车夫1600多人为反对增加捐租举行罢工,迫使警厅减捐,车行减车租,并成立了工会。民国14年5月,芜湖织布工人4000余人为要求增加工资举行罢工,工人举行示威游行,遭到警方镇压,罢工失败。国民政府为了处理雇工雇主争执和劳资纠纷,在民国15年制定了《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会条例》,安徽没有贯彻。民国19年、民国21年和民国22年,国民政府先后制定《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和《推定劳资仲裁委员暂行办法》,安徽转发时要求各县、市推选以国民党党部成员为主的劳资争议仲裁委员。各县、市未落实。民国26年7月至民国34年8月,抗日战争期间,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劳资关系趋于缓和,安徽很少发生因劳资争议而引起的工人罢工。民国35年后,劳资关系又趋紧张。民国36年1月,蚌埠人力车夫为要求警方减免车捐,警方逮捕工人干部,工人举行罢工,迫使国民政府撤销警察局长何国良的职务。当发生劳资争议和工人进行罢工时,或被资本家及地方政府镇压,或资本家被迫应允工人的要求。基本上没有按照劳资争议处理程序解决,使国民政府制定的劳资争议处理法规成为一纸空文(表8-1-1)。
建国前安徽各地部分工人罢工情况表

说明:“文”,指一枚铜钱为一文。
(续表)

(续表)

(续表)

建国初期,安徽私营工商业生产经营不景气。一些工商业主自行停业、歇业或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经常发生解雇工人、拖欠工资等纠纷。1950年春节前夕,合肥市私营工商业主解雇工人800多名;屯溪市1950年1~8月,因解雇、降低工资等原因发生劳资争议242件。处理劳资争议是当时劳动行政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
1950年5月起,皖南行署工商处、皖北行署劳动局配合芜湖、屯溪、蚌埠、合肥市劳动局调查劳资关系情况,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处理劳资争议。通过召开劳资座谈会,进行政策教育,使资方改进生产经营,劳方树立新的劳动态度,团结一致,发展生产。经过劳资双方协商,解决复工、复薪、调整工资待遇等问题。
1951年,在旧历年关和春夏营业淡季,出现停发年终双薪、解雇、停工、减薪等劳资争议。各地、市劳动局通过劳资协商会议和签订劳资集体合同调处争议。有的争议经劳资双方协商撤销,多数争议经劳动部门调处解决。
1952年“五反”运动开始后,私营企业主有的对政府有顾虑,怕即将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暗中抽走资金,消极经营;有的对“五反”中工人、学徒积极分子进行报复,辱骂殴打、停薪停伙、威胁职工离厂离店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芜湖市少数不法资本家公开对工人报复。园兴昌号资方利用金钱引诱工人自动辞雇。甚至发生逼死工人的事件,劳资关系一度紧张。1952年12月30日中央最高人民检察署发出通报:“芜湖市部分资本家竟敢在‘五反’后向工人阶级进行报复,以各种卑鄙手段迫害工人,先后共发生工人自杀及类似事件30余起”。对此,安徽省劳动局决定以合肥、芜湖两市为重点开展劳资关系检查,严历打击不法资本家对工人的报复行为。同时,督促各地、市坚决贯彻执行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公私营企业解雇职工,均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制止企业非法解雇职工,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1953年春节前夕,因银根紧缩、加工订货减少、清缴欠税、开支过年费等原因,劳资争议增多。芜湖市比较突出。该市资方集体行动改变伙食供应,将两干一稀改为一干两稀,少数改为三稀,还有10多户停伙。连续发生10多起劳资双方争夺饭碗、吵嘴斗殴事件。同年3月,省劳动局配合芜湖专署劳动科到宣城县调查。该县城厢区私营企业的纺织、食品、手工业工人、商店店员等1380人中,有活干的仅557人,失业的597人,生产自救的155人,季节工71人。其中纺织行业251名工人全部失业,已断炊的9户。县劳动科、县工会拨款1070元对54户、145人进行救济。3月底,省劳动局召开全省劳动工作会议,部署各地对劳资关系进行摸底排队,分别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1、对劳资关系正常的,鼓励一般行业向其看齐;2、对劳资关系不够正常的,加强教育,解决资方顾虑及少数工人不正确认识,搞好生产经营;3、对劳资关系比较紧张的,根据情况予以转业或缩小生产经营范围;4、对劳资关系恶化的,对资方批评教育,个别错误严重的,依法惩处。会后,省劳动局在芜湖市进行试点。6月底,有30个市、县进行摸底排队,落实了会议精神。下半年,重点解决私营企业中闹增加工资待遇问题,并着手改善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全省有6个市、38个县在手工行业中,普遍进行“劳资两利、互助互利、尊师爱徒”教育。纠正手工业工人在工资、工时、劳保福利方面要求过高的倾向。
1954年,国家对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加快,一些私营企业主采取拖欠工资、解雇工人等多种形式抗拒改造。劳动部门加强劳资争议处理,制止资方非法解雇工人、拖欠工资以及其他不法行为。
1950~1954年,合肥、蚌埠、芜湖、淮南等市共受理劳动争议5373件,处理结案5112件。其中:协商和调处解决4561件,仲裁31件,转送法院159件,其他办法处理361件。
1955年,劳动部门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做到不使职工因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失业。对非法解雇的,坚决制止,个别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同年8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撤销,劳资争议由劳动局信访部门处理。
二、调整劳资关系
建国初期,安徽私营企业职工人数在全部职工中占很大比重。为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人民政府重视稳定劳资关系。皖北行署和各市先后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央“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和对私营工商业实行“限制、利用、改造”的方针政策,普遍开展调整劳资关系,预防发生劳资争议。
〔签订劳资集体合同〕
1949年10月,蚌埠市劳动局成立后,就召开全市卷烟业28户劳资双方代表座谈会,讨论签订行业劳资集体合同。通过集体合同,明确雇佣、解雇、工时休假、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以便劳资双方互相监督,共同执行,在出现争议时依据合同处理。1950年,合肥、芜湖、屯溪等市一些工厂、商店和作坊呈请歇业和缩小生产经营范围,引起劳资关系紧张。合肥、芜湖等市劳动局组织劳资双方签订厂店劳资契约和临时协议,修改补充集体合同,稳定了劳资关系。
1951年10月,皖北行署劳动局根据劳动部通知,组织各地、市劳动局全面检查建立劳资协商会议和签订劳资集体合同进展情况。对尚未建立劳动机构的县,进行重点检查。劳资关系逐步走上契约化。
1952年和1953年,各级劳动部门以教育劳资双方互相监督、执行劳资集体合同,改善生产经营,搞好劳资关系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对签订劳资集体合同的检查、指导。在合同条款中,工人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监督的内容增多。
1954年,着重修改和重订劳资合同。过去签订的劳资合同,多系综合性的,不利于合同执行。省劳动局要求在新订和修订劳资合同时,劳保福利部分单独订立;工资问题面广复杂,不订入合同,需要调整时,经当地计委审批;生产经营、解雇、雇佣等问题,统一订立合同;有解雇、雇佣工人的,必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批;有代表性的劳资合同,上报省劳动局备案。
1955年,省劳动局规定,各地私营工商业一般不再签订行业性劳资集体合同,由各单位分项签订劳资合同,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报批手续。下半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撤销,此项工作亦随之结束。
1950~1955年安徽省部分地、市签订的劳资合同见表8-1-2。
安徽省部分地、市劳资合同统计表
表8-1-2(1950~1955年)单位:份



〔建立劳资协商会议〕
1950年,合肥、芜湖、蚌埠、屯溪等市劳动局根据劳动部《关于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开始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劳资协商会议的工作。芜湖市劳动局和市店员工会、工商业联合会组成劳资协商会议工作组,先在绸布、百货、纸张、杂货等行业试点,后在其他行业推广。皖南、皖北行署及各地、市劳动部门对重要的劳资协商会议,都派干部参加,并经常召开劳资双方代表座谈会,了解情况,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纠正偏差。芜湖市大部分劳资协商会议建立了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劳资双方提出的问题。1951年1月,皖北行署劳动局配合合肥市劳动局,对15个行业的劳资协商会议进行检查。了解解雇、工资、工时、福利待遇、劳动纪律以及劳资双方的思想动态等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意见,推动劳资协商会议工作。到1953年底,全省共建立323个企业(行业)劳资协商会议。
1954年,许多私营企业被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作坊划归手工业主管部门管理,私营企业数量逐渐减少。同时劳动行政部门配合私营工商业改造,加强了对私营工商业的劳动管理。劳资协商会议的作用逐渐减弱,随着私营工商业改造工作的基本完成,1955年下半年结束劳资协商会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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