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仲裁

第三节 劳动合同鉴证


1982年,安徽开始在部分国营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试点。1984年,省人民政府决定,省内国营企业招收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但没有认真履行签订劳动合同手续。1986年1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企业招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执行不一,有的企业能够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有的企业仍不签合同;有的虽然签了合同,但手续不完备,条款不齐全,有的合同内容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没有体现劳动双方平等的原则,一旦发生争议,较难处理。1987年下半年,淮南市劳动局对机床厂等5个企业的3600名劳动合同制工人进行调查,发现有60%的工人未订劳动合同,已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规范。多数合同得不到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减少劳动争议发生,同年12月,淮南市劳动局首先在市机械系统的6个企业,对838名合同制工人进行劳动合同鉴证试点。针对存在问题,通过鉴证进行补签或重签劳动合同。同时,安庆、蚌埠两市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鉴证试点。1988年7月,《中国劳动报》发表文章,介绍淮南市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同时,省劳动局在全省仲裁工作研讨班上提出,各地都应进行劳动合同鉴证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开。1989年2月,省劳动局制定《安徽省劳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与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等)签订的劳动合同,均应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同年4月,省劳动局在淮南市召开劳动合同鉴证经验交流会,推动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到1990年底,全省各级劳动部门共鉴证劳动合同26.16份。其中: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20.54万份,占总数78.5%;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1.01万份,占3.8%;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0.66万份,占2.5%;临时工劳动合同3.70万份,占14.2%乡镇企业用工劳动合同0.16万份,占0.6%;私营企业和个体户雇工劳动合同979份,占0.4%。通过劳动合同鉴证,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制观念,减少了劳动争议。1990年,全省劳动合同制工人比1989年增加11.7%,劳动争议比1989年减少10.7%。
附:屯溪市制茶业劳资集体合同(原文无标点)
屯溪市制茶工业劳资集体合同(原文)
资方(茶业公会)代表孙友樵汪子嘉等六人
立集体合同人
劳方(茶工联合会)代表洪长福胡清桥等六人
为了正确处理劳资关系免除双方纠纷达到劳资两利发展生产的目的因根据本业特殊情况和已往习惯当前环境双方协议签订集体合同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茶业务系季节性非如其他工业之通年动作故雇工以日计为原则惟自开工雇定必须至业务终了为止中途不得无端解雇但违犯厂规而被开除者不在此例
第二条厂方对于工友在业务上有指挥督导调整分配工作之权工友得依从其指挥资方亦得尊重工会之建议
第二章雇用与解雇
第三条厂方雇用工友有自由选择之权但于上年在厂工作者须优先选用其确实技术低劣或有重大过失者不在此例(但在需雇佣新工人经过劳资双方同意总工会批准)
第四条工人不受指挥或不遵守劳动纪律经检讨不能悛改者厂方得予解雇但须于事前通知本人和工会工人自动辞退者亦应事前通知厂方和工会
第五条厂方如业务需要加雇工友须优先选用工会会员不得雇用非制茶工人(学习工人年龄十五岁至十八岁不在此例)
第三章工时工资与休假
第六条制工工作时间规定自茶季开始至农历八月底止每日十一小时八月底以后每日九小时半(但锅场与撼场工作时间不在此例)如业务需要得临时添开夜工至下午十时半放汽笛时歇工
第七条本业工资分制工火台工拣工三部门开列于下
(一)制工自茶季开始至阴历八月底止每人每日计中心价大米四升八合四八月底以后计中心工资大米四升四合
(二)火台工每对锅十八支香计大米一升八合七(每人以三对为限)
(三)拣工休宁拣工每日四轮计大米二升二合婺源拣工每日五轮计大米二升七合五
(四)夜工制工夜工每夜每人计大米三升(包括夜餐在内)
第八条发给工资制工每半个月发一次(临时工人当日支付)火台工五日结算一次拣工每日照发
第九条上列工资依银行挂牌米价折合人民币发给各厂可根据大中小具体情况评定工资高低并须经分工会全体工友及厂方参加评议商同分配最高不得超过每工七升最低不得少于三升
第十条依照旧例制工宿厂由厂供给膳食兹将供膳办法规定如下
(一)除早膳外中晚两餐每餐三个菜每桌四个人
(二)每人每日猪肉一两菜油七钱(做菜用)
第十一条关于休假除政府规定例假外循旧例端午中秋下午放假半天
第四章劳保福利
第十二条关于其他待遇依照旧有规定开列于下
(一)开工每人猪肉四两
(二)完工每人肉半斤鱼半斤酒二两
(三)均堆每帮每人肉二两面一碗
(四)端午中秋每节每人肉半斤鱼半斤酒二两(端午鸭蛋二个大蒜二个中秋月饼二个)
(五)围裙布由厂自制于开工时分发各工友应用完工之日归还厂方
(六)取消酒资陋规改为保障工人身体健康起见规定如下
(甲)制工每人每月由厂方另贴剃头费一次及洗光澡四次(以不超过每工二合米为限但不发代金)
(乙)火台工因屯地暂无女澡堂之设备每人每月所贴之洗澡费四次改发代金(男火台工与制工同)
(七)火台工工作全部完了时每人给面一碗
第十三条关于卫生厂方应随时注意不得忽视并多备药品以应需要设遇时疫中暑其医药费由厂方担负(老病或肺痨花柳等病不在此例)
第五章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关于劳动纪律(即厂规)开列如下
(一)各部门工友应服从经理和各该部门管理人员的合理指导
(二)在工作时间内各部门工友应在各个本位上积极生产
(三)工友应爱护厂物不得浪费材料损坏工具
(四)工友在厂不得赌博酗酒口角斗殴
(五)工友应注意厂内清洁不得妨害公共卫生
(六)工友留人在厂膳宿须得厂方同意并向户籍员遵章办理手续
(七)工友不得无故旷工如因特殊事故须向厂方请假
(八)工友晚上须在十点半钟以前回厂如因特殊事故须商得厂方许可
(九)废除不合时代之检查制但工友须提高警觉协助照应厂物材料勿使走漏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制茶工厂劳资两方如有个别约定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劳资双方协议通过呈请本市劳动局核准实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如有修改应与前条同样办理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间自一九五O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五日为止合同有效期满后如双方仍愿继续执行者得由双方推举代表签订延期协定呈报劳动局备案延长有效期限后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同解释权属于本市劳动局
公元一九五O年六月十六日
茶工联合会代表洪长福胡清桥
汪义鑫江金谷
汪汉梁孙成林
茶业公会代表孙友樵汪子嘉
胡少侯胡铿泉
吴梦鳞汪仲荪
劳动局局长龙维
公元一九五O年六月十九日

附:典型案例
1、六安市某厂于1985年12月录用左某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厂方与左某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1988年3月26日下午,左某在当班期间持刀杀害同班工人方某,当即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审查,4月1日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厂方于5月宣布与左某依法自行解除劳动合同。1988年8月,左某被送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医疗鉴定。9月1日,合肥市精神病医学法律鉴定小组鉴定左某系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无责任能力。1990年1月,六安市公安机关对左某发出释放证明书,同时左某被转入合肥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住院治疗。但厂方又于1990年4月以左某严重违纪为由,宣布与左某解除劳动合同。左某的监护人不服,向六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厂方与左某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六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厂方原来解除与左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妥当,但在左某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厂方可以按照规定解除与左某劳动合同,由厂方按规定补发左某的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2、铜陵市某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刘某,在1989年8月9日中午利用工作之便,在本店打饭给住医院的女友,当同事制止时,刘某不但不听,反而和同事争吵起来,一直吵到经理办公室。经理周某对其错误做法提出批评,刘某不听,还动手朝经理面部打了一拳,致周某鼻骨骨折。第二天,刘某认识到错误,写了书面检查,并主动送经理到医院检查治疗。但公司以刘某严重违纪和保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人身安全为由,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一)项和(六)项规定,于1989年8月16日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不服,在10月1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情况属实。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次主持双方调解和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刘某的错误是严重的,应向公司作出书面检查,补交饭费,承担经理周某的医疗费用。公司撤销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补发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公司给刘某适当的行政处分。
3、当涂县邮电局职工王某,在1988年9月因贪污、挪用报刊款和旷工等错误,受到县邮电局行政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此后不到一年的时间,王某又累计旷工86.5天,脱班3天。在1989年6月~8月的4次邮局业务检查中,发现王某共积压各类邮件4642件。县邮电局根据王某所犯错误,召开工会委员会进行讨论,作出开除王某的决定,并报请马鞍山市邮电局批准。1989年10月王某被开除。王某对开除处分不服,于1989年11月11日向当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真调查取证后,认为王某所犯错误事实存在,但县邮电局决定开除王某时,没有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且未将开除通知送达本人。据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双方调解未果,裁决如下:县邮电局开除王某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认定。县邮电局应按法定程序对王某的违纪行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县邮电局在未对王某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前,其生活费应予发给。
县邮电局接受了仲裁裁决,将王某收回并补发了工资。后根据王某的严重违纪行为,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对王某作出开除决定。
4、南京铁路分局宁国工务段工人杜某在1989年3月1日,因卖掉领工区集体粮食供应指标800斤和因经常赌博、旷工,受到行政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1989年3月20日,杜某未经请假外出借钱还债,到4月中旬才回到工区上班,但工区领导不让其上班,认为杜某旷工已有半个月。于是,杜某找到工段人事室要求上班,人事室同意杜某上班,并打电话给工区负责人,而工区仍不同意让其上班。此后,杜某和母亲多次找到段里各级领导,请求让杜上班,但都互相推诿,没有明确答复。从1989年5月份起,工区的“考勤登记薄”和上报工务段的工资支付表上都没有杜某名字,1990年4月26日,段方将除名的通知送给了杜某。
杜某对被除名处理不服,向宁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宁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事实清楚,但段方在杜某受留用察看期间没有给予必要的帮助教育,对其提出调换工作环境的合理要求未给予考虑解决,尤其是段方在研究给予杜除名时,没有考虑其多次要求上班的情况,在段人事室打电话通知工区领工员安排杜上班,领工员却不让杜上班。在此情况下,工段对杜某作出除名处理是不妥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条“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1)段方撤销对杜的除名处理决定,给予杜延长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2)段方应发给杜某在申诉期间(1990年5、6月)的生活费100元。
达成协议后,双方都认真履行。工务段将杜某调换工区上班,杜某在1990年国庆节前后结婚。杜某从此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干群的好评。1991年3月,工区向工段申报,恢复杜某公职。
5、1990年5月,凤阳县某厂磷肥车间投产,因磷肥车间温度高,湿度大,人工无法作业。厂里决定将装料车间的装载机调到磷肥车间,装料车间改由人工装料,并改固定工资为计件工资。同时规定如遇停产,工人可拿固定工资,不会影响工人的工资收入。但厂部作出决定时,没有向工人说明情况,装料车间工人意见很大。20名农民合同制工人集体到厂办公室吵闹,造成停产20小时。农民合同制工人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厂方取消这一决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审理认为,磷肥厂固定工资改为计件工资,使工人的工资与个人贡献大小紧密联系,以鼓励和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的做法是正确的,符合改革方向调解委员会举办了短期学习班,组织装料车间工人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和“厂规厂纪”、企业为什么要改固定工资为计件工资等,提高了工人认识,消除了顾虑,工人表示坚决执行厂部决定,并检查错误行为,基于上述情况,调解委员会建议企业行政,免于追究参与闹事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责任,企业行政接受了这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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