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建国前,安徽工人为改善生活待遇和劳动条件,经常与企业主发生争议。国民政府虽然制定过处理劳资争议的条例、办法,但主要是维护资方利益,工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旦矛盾激化,工人常常以罢工形式与资方进行斗争,很少以仲裁方式解决。
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1950~ 1955年,通过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签订劳资集体合同,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政府监督执行,预防和减少劳资争议。发生劳资争议时,由劳动部门进行调解仲裁。1956~1986年,企业行政与工人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局信访部门按政策规定处理。1986年10月恢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后,企业经营者与工人发生劳动争议,由仲裁机构依法调解、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
劳动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国后,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通过议案提案与来信来访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劳动部门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沟通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和改进了劳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