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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苏皖边区保护工厂劳动暂行条例(节录)


(一九四六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工人生活,加强劳动热情,团结劳资双方提高生产效率,特根据和平建国纲领与本边区具体情形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边区劳资双方有关一切事情,都照本条例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说工厂,是指工人、学徒、职工三十人以上的工厂。
第三章放假休息
第十一条:工人在工厂做工三年以上不满六年的、要有十天休假;六年以上的要有二十天的休假。
第七章改善工人生活
第二十五条:工厂应尽量有清洁卫生、安全、娱乐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厂方要帮助工人学习、每天正式劳动时间之外要有一小时到两小时的学习时间。学习上用的笔墨纸张、教育用具,由厂方酌量补助,但最高数字不得超过纯利的千分之一,最少不得低于万分之五。
第二十八条:女工在生小孩前后共计一个半月(即产前半个月,产后一个月)内停止工作,工钱照发。
第二十九条:如工人在工作中受了伤,不能做工,厂方除负责医治外,应当照旧发给工钱,发到他病好能做工为止。
第三十条:厂方对于做工而受伤残废的工人,应要他改做别的轻便工作,工钱仍要照原来规定的发给。如受重伤的,完全不能做工的残废工人,厂方要发给他一年到三年的工钱。因受伤而死的,厂方除负责埋葬外,并根据工作历史长短发给他家属抚恤金。
第三十一条:工人为了重要的婚丧喜事(如父母、妻子死亡,自己结婚)请假,工钱照发,顶多不得超过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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