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标管理
民国时期,手工业产品由生产者自行设计商标。
1950年,国家颁布《商标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科对带有反动和迷信色彩的旧商标进行取缔,其它商标仍多由各生产单位自行设计,有的不经注册就投入使用。1958年注册中止。1961年恢复注册工作,“文化大革命”中又中断。
1979年,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恢复全国商标注册的通知》,全面开展商标管理工作,商标需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当年核准的有蒙城县油嘴厂生产的“江淮油嘴”。次年核准的有蒙城县雪茄烟厂生产的“黄山松雪茄烟”。1982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当年经核准的有蒙城县酱醋厂“梦蝶豆腐乳”、“青云牌酱油”、“青云牌醋”和蒙城县雪茄烟厂“神怡雪茄烟”。1984年核准的有蒙城酱醋厂“宝飞米酒”。1985年核准的有蒙城县雪茄烟厂“味美思雪茄烟”、“华丽雪茄烟”、“剑牌香烟”、“王冠雪茄烟”、蒙城县酒厂“漆园春特曲酒”、蒙城县食品总厂“漆园牌糖果”、“漆园牌糕点”。至此,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商标计14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