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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公安司法

引子

明清时期,知县集行政、司法于一身,县尉、典史、刑房司吏辅佐知县掌法。
民国初年,县署设立承审、司法科、警察局等辅助机构,司法权仍属县长独揽。审判时,长官专断,据词立案,往往严刑逼供,借法渔利。
建国后,中共蒙城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公安、司法的领导,县人民政府设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充分发挥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作用。1954年蒙城县第一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以来,逐步形成县委、政府领导,人大监督下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格局,公安局主管社会治安、侦、捕、看守;检察院主管批捕、起诉、法律监督;法院主管审判;司法局主管法制宣传、民事调解、法律公证。四家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各司其责。1956年5月,中共蒙城县委政法部成立,代表县委统一领导全县的司法、公安工作。1957年元月,政法部改为政法委员会,3月改为政法党组,1959年5月复名政法部,1963年5月改为政法领导小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政法机构瘫痪。1968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成立,1975年10月撤销。“文化大革命”后,公安、司法机构逐步恢复。1979年3月,恢复政法领导小组,1982年8月改为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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