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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办〔1990〕63号
转发省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计委、省体改委、省经委《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搞活企业工资分配,是深化企业改革,落实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应予足够重视,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注意总结经验,在落实新一轮企业承包中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一九九O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33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效挂钩的范围:凡地方全民所有制预算内、外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重点是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
二、工效挂钩办法:凡一九八八年度前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仍按照原办法继续执行,其中实行“总挂总提”的企业,比照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前经国家批准的工效挂钩企业的办法处理。挂钩满期的企业,在实行新一轮挂钩时也可改按其他挂钩办法执行。一九八九年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按照“总挂总提”或“分挂分提”办法施行,实行“总挂分提“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在成本中开支、奖金部分在企业留利中开支,新增效益工资可按工资总额基数中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分别在成本和留利中开支;实行“分挂分提”的企业,列支成本的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新增效益工资在成本中开支,奖金仍按原渠道提取。
三、工效挂钩的形式,原则上应按承包经营责任制“三包”(即包实现利润、包上缴利润、包企业发展后劲)的要求和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加以确定。目前的主要形式有:
(一)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上缴税利能够基本稳定增长的企业,可以采用这种形式。一九八九年底前已实行这种形式的,原则上要继续实行。
(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挂钩,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财务包干并确定了上缴利润基数或递增比例的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这种形式。
(三)工资总额同产品销售量、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双挂钩”。这种形式可以在具备下列条件的工业企业实行:在较长时期内,生产国民经济急需、市场紧缺、品种比较单一或可大量出口的产品,有严格、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生产资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的企业。
(四)工资总额同实际工作量、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双挂钩”。国民经济中急需发展,并且社会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标上的行业和企业,可以采用这种形式。

(五)经批准列入技术改造计划,且有一定自有资金投入来源的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同技术改造任务、上缴税利指标“双挂钩”。
(六)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可创造新的挂钩形式,报省审批,经试点并总结经验后,再予推广。
四、对有条件的国营企业,都要积极推行工效挂钩。生产经营特殊、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具体办法另行下达)。对工资总额基数大于税利基数的企业,成本负担能力弱的微利或亏损企业,以及流通领域里的物资、供销等企业,要严格核定其挂钩方案。
五、新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一)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新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是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数,结合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加以核定。同时,要减去实发的各种奖金,补发上年的工资,自行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书报费、洗理费等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项目,加上上年按国家规定增加工资影响到当年的翘尾工资和历年结余的厂长3%奖励晋级增资。实行“总挂分提”的企业在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时,还要加上按国家规定在企业留利中计提的奖励基金。其中,人均应提奖励基金超过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原则上按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励基金水平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其扣减部分可相应增加企业留利中的其他基金;人均应提奖励基金不足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按实际提取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加班工资的核定原则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对三班制连续生产或营业的企业,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加班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8%;两班制生产或营业的企业,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加班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基数的5%,其他生产(作业)、经营企业,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加班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2%。上年度加班工资实发数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上年实绩数核入当年工资总额基数。
3、对挂钩工资总额中计划外用工工资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为基础,减去劳动部门下达的清退计划外用工工资计划指标数;对近几年计划外用工人数增长超过国家下达的计划人数和工资的,应予扣减。
(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1、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原则上是以上年实际财务决算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如果上年实际财务决算数低于前三年或前二年平均实际完成数的企业,可参照前三年或前二年平均实际完成数,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核定。
2、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的企业,其挂钩的上缴税利是指上年实际净上缴国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农业税、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和小型企业承包费。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的企业,其挂钩的实现税利是指上年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农业税和利润总额(“价税分流”试点企业的增值税是指应缴增值税额)。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后,如果国家开征新税种或调整税率,应按全年数相应调整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3、实行“双挂钩”企业,其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所占复合挂钩指标浮动比例的比重分别不得低于30%或50%。
4、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的企业,其新增利润归还贷款部分可按50%的比例视同上缴税利(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完成技改任务“双挂钩”企业除外);为鼓励企业计划内机电产品出口创汇,对产品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的价差部分(扣除产品税或增值税)可按100%的比例视同实现利润。
5、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完成技改任务“双挂钩”的企业,其完成技改任务的指标,主要是指企业自有资金(包括折旧基金和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等)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投入量。
六、已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调整
(一)对承包合同工效挂钩附件中明确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按定比办法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原则上按挂钩第一年的基数加以核定。
(二)对承包合同工效挂钩附件中明确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按环比办法核定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绩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核定的基数,加上新增效益工资进行核定。新增效益工资增长超过国家免税限额部分,可比照工资调节税征税办法核减。对因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过大,工资总额基数下浮20%的企业,下年度的挂钩效益基数不能以上年实绩核定,而要区别不同情况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应按扣除下浮后的工资总额加以核定。
(三)对实行限额环比办法挂钩的企业,其当年的工资按照核定的基数、比例和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计提,但核定下一年度基数时,须控制在一定的限额内,超过限额部分不再核入基数。
(四)对承包合同工效挂钩附件中未明确下一年度基数按上述何种办法处理的企业,必须在明确后再予核定基数。
(五)按国家规定必须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当年所需工资按实发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第二年按上年单列数加翘尾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六)列入国家和省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可按该项目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实际增加人员的工资(指按挂钩办法允许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工资)增加工资总额基数,同时参照行业或该企业平均的工资税利率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
(七)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或划出时,其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指标数原则上按上年数如数划转。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计委决定出台的工资性措施中允许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增资项目,经批准当年所需工资在基数外单列,第二年按上年单列数加翘尾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九)在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时,应核减劳动部门下达的清退计划外用工人数的工资。
(十)挂钩基数按现行政策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应予适当调整,重新核定。
七、不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内,允许单列的部分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和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糖贴、物价补贴等)、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省级先进企业奖励职工(含厂长、经理)的浮动升级部分和厂长2%奖励晋级权增资、获国家质量管理奖和产品质量金银牌企业奖励职工3%晋级面的浮动一级工资,以及其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增加的工资。连续三年保持省级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其上浮等级工资经批准转为固定工资和厂长2%奖励晋级增资部分,按上年度单列数加翘尾数核入下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复查年度未达到省级先进企业指标的,应扣减其工资总额基数。
八、挂钩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后,因产品销售价格上涨和其它非劳因素使挂钩效益指标增长过猛的,要合理剔除产品涨价和其它非劳因素,以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挂钩企业新增效益工资提取采取分段递减办法:新增效益工资比工资总额基数增长15%以内(含15%)的部分,可全部提取;增长15%至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60%;增长25%至35%(含35%)的部分,最高提取40%;增长35%至45%(含45%)的部分,最高提取20%;增长45%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九、工效挂钩企业征收工资调节税基数的核定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再征收奖金税,一律按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计征工资调节税。第一年征税基数:实行“总挂分提”的企业,以当年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准;实行“分挂分提”的企业,其征税基数为当年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加上比照“总挂分提”办法核定的进工资总额基数的奖金额。以后年度由税务部门按《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等规定核定工资调节税征税基数。
十、工效挂钩浮动比例的核定总的原则是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的增长应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在具体确定浮动比例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横向考核,主要以人均税利、百元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率为依据;对企业经济效益的纵向考核,主要考虑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增长潜力大小以及对新增工资的消化能力等因素。
(二)确定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挂钩经济效益增长1%,工资增长0.3%至0.7%的幅度内。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量(工作量)挂钩的企业,完成核定的实物量(工作量)基数部分,按核定的工资系数(含量)提取工资,超过核定的实物量(工作量)基数部分,应适当核低工资系数(含量)。对少数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低、增长潜力大的企业,其浮动比例可低于0.3%;对少数经济效益好、增长潜力很小的企业,其浮动比例可高于0.7%,但最高不得超过1%。流通领域中物资、供销等企业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应低于生产性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大于税利基数的企业,不宜以核定浮动比例计提效益工资,而应采用绝对数限额增长的办法,即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增长一定比例,新增效益工资增加一定的绝对额。同时,必须使企业的新增利润留有一定的生产发展基金,防止新增利润全部转为工资基金。
(三)企业挂钩的浮动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随承包期一定数年不变。对少数承包期内经济效益指标起落很大的企业,也可以一年确定一个比例。
(四)对实行工资总额与税利指标、完成技改任务(或销售收入)“双挂钩”的企业,其浮动比例的确定,可以采取分解法,即将核定和总浮动比例分解成两个挂钩浮动比例;也可以采取系数法,即将税利指标以外的另一个指标完成情况换算成一定的系数,用于修正与税利指标挂钩的浮动比例。
十一、工效挂钩的考核指标
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后,除了挂钩指标(包括复合挂钩指标)还必须建立健全能够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国家对企业生产发展要求的辅助考核指标体系。挂钩辅助考核指标应与承包辅助考核指标相一致,并严格考核,按规定兑现企业职工工资。为了稳定国家财政收入,对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挂钩企业,凡未完成承包上缴任务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对因提取挂钩效益工资而减少企业实现利润的,不得调整承包基数;完不成承包的实现利润基数时,要相应扣减新增效益工资(以实现利润作为挂钩指标的企业除外)。对未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挂钩企业,要将上缴税利作为考核指标,低于上年实际上缴税利的,要相应扣减新增效益工资(以上缴税利作为挂钩指标的企业除外)。工效挂钩企业的考核指标体系,一般包括产品质量、物质消耗、安全生产、企业管理、劳动生产率和反映企业生产发展后劲的技术改造(以技术改造任务作为挂钩指标的企业除外)、资产增值保值指标。对商业、服务和城市公用企业,还要考核服务质量、政策执行情况等指标。对企业辅助指标体系的考核,由企业主管部门、体改委(办)、经委共同负责。未完成辅助考核指标的,应按规定扣减企业新增效益工资。
十二、关于工效挂钩实施中的其他问题
(一)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批。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并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同级劳动、财政部门会体改委(办)、经委审核批准,下达执行。
(二)工效挂钩年度工资清算,企业依据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和财务决算年报表以及其他凭证(资料)进行结算,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同级劳动、财政部门会体改委(办)、经委审查,下达结算批复,企业新增效益工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和挂钩经济效益指标清算表,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总额也要按核定比例下浮、下浮的幅度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20%。
(三)坚持先审计、后兑现原则。建立健全承包经营审计制度,加强对承包经营和工效挂钩的期中、期末审计,做好经营者任期终结审计。
(四)对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实行计划管理和工效挂钩相结合的双控办法,即企业的新增效益工资应按照批准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及浮动比例计提,并按劳动部门规定的工资基金储备提留比例编制工资计划,工资总额的发放应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之内;发放效益工资如需超过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要按工资计划管理程序报批。企业必须按照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在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由银行监督工资的支付,对超过规定提留比例的部分或超支专户中工资基金的,银行一律不予支付;对套支现金的,要给予经济制裁。
(五)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以前年度滚存的奖励基金(“分挂分提”企业包括当年实提的奖励基金),应转入企业工资基金帐户专项存储,作为自费工资改革和发放奖金的资金来源。企业随经济效益增长而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当年按月或按季累计预提(预提数不得大于当月当季应提工资总额的80%),年终结算,为留有余地,以丰补歉,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
(六)企业经营者、合作者收入分配。经营者收入应严格按其经营成绩和贡献大小确定,要使经营者全年收入(包括各种津贴、单项奖等在内的所有收入)一般控制在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全年平均收入(标准工资加奖金,不含节约奖)的一至二倍的范围内,成效特别突出的少数企业,最多不得超过三倍。合作者收入为经营者收入的80%。经营者、合作者收入高出职工收入的部分,在企,业留利中列支。对经营者、合作者收入的提取和发放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认可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企业完成承包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但未完成挂钩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时,不得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经营者、合作者也不得增加工资。
(七)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可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具体实施意见,由省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省劳动局
省财政厅
省计委
省体改委
省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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