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记述六安地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
二、体裁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纵述史实。概述、大事记、附录不列编序;各类专志平列设章,按章、节、目层次记述,辅以图表。
三、行文使用语体文(引文除外)、记述体、第三人称。汉字书写,以《简化汉字总表》为准,数字按国家《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书写。计量单位,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
四、时限大事记、建置沿革贯通古今。各类专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统一定在1985年。
五、称谓历史和近代机构、职务、名称等用原称谓。人物称谓,无论古今,直书姓名。
六、纪年历史朝代沿用原纪年,用汉字;民国纪年用阿拉伯数字。每章、节首次记述时,加注括号公元纪年。新中国建立后,用公元纪年。
七、人物按照“生人不立传”的原则,选录部分古今人物,以卒年排列。为体现革命老区的特点,专列六安地区籍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军简表和部分革命烈士英名录。
八、资料主要来源于各部门编写的专业志,地区档案馆的存档文件、地区区划资料和地委党史办的资料,以及有关州志、县志、史书、报刊、调访等方面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