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婚丧改革
一、宣传贯彻《婚姻法》
民国20年(1931年)7月,鄂豫皖边区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婚姻问题决议案》,在苏区宣传贯彻废除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实行婚姻自主和一夫一妻制,禁止童养媳、近亲和患有恶性传染病的人结婚,禁止强迫寡妇守节,禁止娼妓等。
建国后,195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颁布后,六安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妇联、民政等部门,利用各种会议、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对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婚姻法》宣传教育。法院组织审判人员,深入城乡巡回审判案件。1952年,全区自由恋爱结婚的青年男女5637对,离婚10640人,童养媳解除婚约4507人,寡妇改嫁838人。1953年3月,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广泛开展宣传《婚姻法》运动月活动。1963年,结合基层普选,在城乡再一次广泛进行《婚姻法》宣传教育,受教育面达80%左右。在宣传的同时,还处理各种违犯《婚姻法》案件,公审了破坏《婚姻法》的严重犯罪分子。是年,全区共发生破坏军婚案件739件,各级法院受理查处556件,结案317件。“文化大革命”中,旧的婚姻习俗一度抬头。1979年春节前后,各县、市又普遍地在群众中宣传用社会主义思想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婚事新办;坚持婚姻自主,反对买卖、变相买卖和包办婚姻;表扬民主和睦家庭。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地、县(市)分别成立宣传贯彻新《婚姻法》领导小组。1981年春节期间,全区广泛开展新《婚姻法》宣传活动,培训宣传骨干近4万人,群众受教育面达80%以上。
二、婚姻登记
1950年,结婚登记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办理,离婚、复婚手续由区人民政府办理。1956年,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均由乡人民政府办理。1958年以后,结婚登记改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办理。1980年,结婚登记,在城镇由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办理;在农村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办理。1983年基层政权体改后,结婚登记改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由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判决。1985年,全区共清理结婚未登记者61369对,通过宣传教育,依法补办登记手续的43000对,占结婚未登记的70%。
三、殡葬改革
建国后,1956年,境内少数城镇建立公墓,禁止占用耕地,乱埋乱葬。1958年结合平整土地,开始平坟冢深埋或移坟上山。1971年,实行殡葬改革,推行火葬。是年,六安火葬场建成,接收遗体火化。1978~1981年,寿县、霍山、霍邱、舒城4县,亦先后建立火葬场,场内设有火化厅(间)、殡仪馆、骨灰堂等,配备专职干部和工人。1971~1980年全区火化遗体997具。1981~1985年火化遗体3169具。舒城县火葬场被评为全省殡葬改革工作先单位。
1985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各县(市)建立殡葬管理机构,划分火葬与土葬区域范围。在土葬区建立公墓,全区建立790处,其中村建262处。寿县、霍邱、六安3县在禁区内结合平整土地、建筑公路和兴修水利,平毁坟冢和迁移坟墓73644座,扩大耕地1000余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