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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军事

第一节  兵役

一、机构


苏区兵役机构民国20年(1931)1月,鄂豫皖军事委员会皖西临时军分会在金家寨成立,姜镜堂、曾泽民任正、副主席。5月5日改组为皖西北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王平章。县苏维埃政府设军事指挥部,指挥县、区、乡地方武装和兵役工作。


立煌县兵役机构民国22年,立煌县政府仅设两科,第一科兼管军事。抗日战争开始,县政府科室增多;第三科兼管军事行政,兵役训练等。民国30年后,县政府正式设军事科(第五科),有科长1人,科员3人。民国33年,军事科并入县国民兵团,设征募、编练、警卫3股,县长兼团长。民国34年9月,县国民兵团撤销,恢复军事科,编制沿旧,负责全县军事行政及县以下地方武装的训练。


金寨县兵役机构1949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金寨县大队成立。1950年3月,县设人民武装总队部,为人民解放军设在地方的团级机关,下辖各区队部。

1950年8月,县人民武装总队部改为县人民武装部,部长专职,政治委员由县委书记兼任,下辖两个股和各区人民武装部。

1954年10月,县人民武装部改称县兵役局,内设4个科(后多有变更)。同时,撤销区人民武装部,各区设1名武装助理员。1958年3月,县兵役局精简缩编,人员减少一半,另增加1名专职副政治委员。1959年11月,撤销兵役局,恢复县人民武装部。区、人民公社各设1名专职武装部长。

1966年7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民武装部奉命接管县公安中队武装,1975年复交县公安局管辖。

1982年11月29日,南京军区颁发省、县、市人民武装部编制,县人民武装部设3个科。

1986年6月14日,县人民武装部划归地方建制,称安微省金寨县人民武装部。

〔表23—1〕
历年兵役机构领导人更迭表

二、制度

我国古代,募兵、军户、寓兵于农等兵役制度交替出现,后以募兵制为主。东晋、南北朝时设军户,子弟世代为兵。


募兵制历代均实行募兵制。清末民初,每年均在境内招募兵员。辛亥武昌起义后,境内有10余人应募入伍。


志愿兵役制民国18年(1929)5月,立夏节起义组建红军后,在根据地内开始实施志愿兵役制。凡参加红军或地方武装的必须是本人和家庭完全自愿的工农劳动群众,年龄18~45岁,并经当地苏维埃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解放初至1954年,仍执行这一制度。


征兵制民国22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民国25年8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军政部公布施行《中华民国兵役法暂行条例》,省征募事务由省政府协同师管区办理。《兵役法》规定,兵役分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两种。常备兵役又分现役、正役、续役3类。现役3年(在营),正役由现役期满转充(不在营),正役期满充续役。本县年满18~45岁的青壮年,被编配服国民兵役。

抗日战争期间,兵员补充量大。民国27年8月30日,国民政府颁布《征兵令》。本县实行以“征兵为主,募兵为辅”的办法,按月定额配补兵员,本县国民兵月配额120名,省属武装月征兵72名。


义务兵役制1954年,本县始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8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78年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兵役问题决定》后,国家实行志愿兵役制与义务兵役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本县每年都有一批服役期满的义务兵经申请和批准转为志愿兵,继续服役。志愿兵服役期为12年以上,年龄35岁以内。


预备兵役制1957年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下达后,实行预备兵役制。全县服役期满退伍的军人转入一类预备役;适龄青年和平时免役的18~40岁的公民编入二类预备役。

三、征集 输送
征集募兵制时期,凡愿应募的人,自行到招募兵营报名注册入营;名额不足时,重价招雇。国民政府实行征兵制初期,集中壮丁于乡保抽签,中签者即为征集对象,称甲种国民兵役。中期,将兵员征集指标分配到保甲,按户摊派,推行“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征买结合的办法。地方权势人家没有壮丁负担,殷实富户出钱买壮丁,平民百姓以身抵差,被迫当兵的都是穷人。后期,征买无法足额时,则抓壮丁或抓民伕顶替,“抓壮丁”成了兵员征集的代名词。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志愿兵役制和义务兵役制,坚持自愿原则和政治、身体、年龄3个基本条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达到国家、家庭、个人三满意。一人参军,全家光荣。新中国建立初,有12人参军。抗美援朝时,本县有1104人报名、528人被批准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1955年后的历年征兵,应征青年自愿报名数,均超过应征数的一倍至数倍。
输送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苏区青年踊跃参军参战,苏维埃政府随时向红军输送兵员红军每到一地都有青年要求参军,经当地苏维埃政府审查和红军政治机关或首长批准,就地吸收。民国21年春,在粉碎国民党第三次“围剿”和苏家埠战役期间,县境内有7468名青年加入红军。民国22年以后,红军和游击师的兵员,多从游击队、便衣队中补充,少数由部队直接审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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