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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文献辑存目录


1.永佃权碑文(民国12年8月)

2.六安县第六区苏维埃大会通过的《森林办法》、《土地政纲实施细则》(民国19年4月17日)

3.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十一号(1931年8月22日)

4.安徽省政府要求立煌划归皖省呈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文(民国21年10月4日秘字第357号)

5.内政部关于经扶、立煌建县咨河南省政府文(民国21年10月10日)

6.安徽省政府接收立煌县办理善后工作的报告(民国22年3月)

7.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行政院关于立煌县划归安徽省的训令(摘要)(民国22年5月27旧训令字第2821号)

8.皖北第三专区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田世五就职县长的布告(民国38年4月)

9.中国人民解放军鄂豫皖边剿匪指挥部对大别山残匪发布立即投降命令(1949年10月剿字第2号)

10.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的布告(1951年2月19日法字第2号)

11.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布告(1955年4月金布字第3号)

12.关于梅山水库移民预算处理意见的报告(1955年12月23日梅秘字第6345号、梅移字第250号、梅建拨字第193号)

13.水利部治淮委员会关于调查核算梅山水库赔偿事项的批复(1956年2月10日淮办计字第48号)

14.金寨县人民委员会颁布《护林防火暂行办法》的命令(1956年金字第01号)

15.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对响洪甸水库移民安置补偿计划审核意见的批示(1957年1月9日地字第2658号)

16.金寨县人民委员会保护库区渔业生产的布告(1958年)

17.中共金寨县委员会关于农业社转办人民公社的初步意见(1958年8月25日第284号)

18.中共金寨县委员会关于稳定现有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通知(1980年3月4日金发字第12号)

19.中共金寨县委员会关于认真搞好林业“三定”工作的决定(1981年10月7日金发字第86号)

20.中共金寨县委员会、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茶叶生产的决定(1981年11月11日)

21.省地联合调查组关于金寨县窝川山林权属问题调查情况汇报(1983年12月15日)

22.中共金寨县委员会、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确定梅山、响洪甸水库蓄水位等问题给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报告(1984年8月l7日金发字第101号)

23.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若干规定(1984年5月20日金政字第129号)

24.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发荒山和停垦还林的规定(1984年5月20日金政字第130号)

25.中共金寨县委员会、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责任山改为自留山的通知(1984年7月5日金发字第88号)

26.安徽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金寨县城(梅山镇)总体规划》给六安行署、金寨县人民政府的批复(1984年7月26日建规字第417号)

27.中共金寨县委员会、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木竹采伐、经营和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1月3日金发字第124号)

28.中共金寨县委员会、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11月6日金发字第125号)

29.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月20日金政字第1号)

30.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蚕桑生产的暂行规定(1987年5月4日金政字第75号)

1.永佃权碑文(民国12年8月)

霍山县知事陈


布告事:案据西镇第十区公民刘仁辅、吴乐观、黄理清、郑世济、胡焕章、刘载国、余运辂、余运轼、郑汝宾、郑世忠、卫品璋、余卿云、王佐卿、郑其芬、余运祥、龚承坦、李应炎、敖唯三、程惇顺、汪大朗、何葆卿、□□修、余鹤鸣、刘定三、徐民公、余玉藻等禀称:“县属各区佃种东田,有批金夹课,名曰转庄。第十区独□□□属区,地属要冲,前清咸、同年间,捻匪之乱,迭奉宪饬,提勇堵御,出战十数次,阵亡数百人,士绅悯甚,请免批金夹课,以慰劳之;复建祠设主,以安侑之,使生者安耕鉴之天,死者获馨香之荐。业经省县备案,乡里垂碑,□恐日久,业主欲图改革,佃户不守成规,因特增订规约,呈请鉴核,给示勒石,俾东佃得永久相安于无事”。等情。据此,查该区赁兴公田各佃户前据该公民等综列,不能转庄各情,禀请仍照旧出示等因,即经函致财政委员会查照议复。兹准复称:本会议决转庄之举,系为清理私顶侵占主权诸积弊起见,□核办间,接刘绅仁辅等函称:“该区佃户由前清咸、同年间褒奖忠义案内,取得永佃权,与他区情形不同,业同该绅等商定,所有该区内赁兴公田各佃不取批金夹课及寄银等项。惟此次更换赁约,仍应一律遵行,不载限期,并限制私顶,在佃户可免租外认租之累,而公家亦不失管理之权,于变通之中,仍不背议决之案”,等情前来。查所订办法,尚属持平。除令该公民刘仁辅等转告各佃遵照外,合将增订规约公布。为此,仰该区各东佃一体遵照毋违。切切此布。

计开:

一区内各保批礼夹课,仍旧一概豁免,永不转庄。但佃户不得违背左列各条之规定。

一区内佃户如耕种不便,出顶时须得田东认可,不得有背东私顶、私押、贩种情事,违者由东鸣公收回。

一各佃户秋收缴纳课稻,必干飏洁净,送仓交纳□□□……倘有天灾,请东看课。

一在山森林,佃户务须看管兴蓄,不得私行砍伐,熟地照旧兴种,生山不得私□□□□,违者鸣公议罚。

一原有庄房,佃户不得任意倒塌,如损坏责令修理还原。公众河岸塘堰,大修在东、小修在佃。

一耕种不便出顶时,东不得贪认东礼,佃不得贪顶价转顶远方不明来历之人,致碍地方安宁。


中华民国十二年八月日


实贴闻家店河西同合保公建

说明.①碑的两侧另有一副对联:述先言维持永佃,请官示打消转庄。②此石碑原立于燕子河区闻家店:现移放于金寨县革命博物馆内。③□损坏、辨认不清的字。④原碑文无标题、无标点。

2.六安县第六区苏维埃大会通过的《森林办法》、《土

地政纲实施细则》(民国19年4月17日)

森林办法:

一、森林除供给人生使用外,有保存雨量之益,各民众都负有保护之责任。

二、凡值百元以上之森林,一概没收,由当地乡苏维埃管理。

三、凡没收后的森林、竹、茶、桑、油漆果等树,分给农民,只管(许)使用,不许毁坏或转卖。

四、柴山不问没收不没收,砍柴时不许砍伐树苗。

五、凡无山场之居民欲使用他处竹木时,须报告当地乡苏维埃,经许可后始得通知某处取用,并不得伤害森林或自由强伐。

六、成长之森林山场分给农民后,只许提棵变卖茯苓,不得乱砍。

七、凡护守及路旁树木,一律不准砍伐或转卖,并有培植的义务。

八、凡屋拐、田头、路旁、河下、荒山,农民都要尽量栽插树木。

土地政纲实施细则:

(甲)没收细则

第一条凡豪绅地主所有之土地一律无代价没收。

第二条凡祠堂、庙宇、祖积、公积之土地及一切公产、官地一律没收。

第三条凡经革命政府肃反委员会宣布没收财产之反革命分子之土地一律没收之。

(乙)分配细则

第一条凡没收之土地得照下列情形分配之:

一、无地之农民;二、少地之农民;三、愿耕种之富农;四、愿耕种之工人;五、革命职业家;六、红军的官兵;七、退伍的兵士;八、愿耕种之小贩及其他职业家;九、凡豪绅反动派已经解决者,其家属,确经当地革命团体证明无反动嫌疑者。

第二条凡鳏、寡、孤、独、残疾及无力耕种者,由当地苏维埃酌量分配土地,其耕种办法得由雇人耕或由当地负责办理或代耕。

第三条分配土地之多少,以粮食需要(全家人口要多少粮食吃)为主要条件。

第四条分配土地男女有同样的权利。

第五条分配土地不可以面积为标准,要以出产为标准。

第六条每家所得之土地以配在同冲同畈为好,不可将面积扩大的田分零碎了。

第七条工人小贩及其它职业者,如愿耕种土地,要估量他原有的职业收入再酌量分以土地。

第八条人烟稠密之乡,得由上级机关酌量情形迁移一部分人民到人民稀少地方。

第九条毗连之乡土地宽裕者,须斟酌情形发给部分土地与缺少之乡。

第十条中农在别乡之土地交给别乡分的,本乡得以同量之土地分给中农,如无土地调换,则别乡不能分配。

第十一条凡没收之柴山竹园(不值百元的),得照田分配,池塘养鱼归附近农民公共管理,水路仍得照旧使用。

第十二条凡佃农既分得土地所耕种的土地分给他人耕种时其原批价一律豁免。

第十三条分配土地尽先分给革命死难家属。

第十四条土地分配后,接受分配的农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第十五条土地分配后,接受分配的农民对于土地如有保护不力、耕作培植不良者,由苏维埃政府立即收回,再分配给其它农民。

第十六条土地分配后如有多少肥瘦不均者,以后得随时更改之。

说明:六安县第六区即今县境古碑区和青山镇茅坪村、洪冲乡苏畈村。

3.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十一号(1931年8月22日)

军阀豪绅地主,到处压迫穷人。利用国民政府,要捐要税不停。地主白占土地,厂主垄断资本。农人租到土地,每年租课不轻。收到一斗稻子,地主就要六升。出了租课不讲,还有佃礼租金。若遇天干水旱,租课不少毫分。军阀战争一起,田地就不能耕。还要派柴派米,又要拉夫抽丁。豪绅害怕革命,成立枪会保身。穷人如不加入,刀下概不留情。厂主开办工厂,下乡来请工人。一旦进了工厂,如同走进牢门。生活如同马牛,每月工钱极轻。工人要加薪水,警察就来捉人。这是工农痛苦,真是说述不清。大家要免痛苦,只有参加革命。广东广西福建,湘鄂赣豫各省。穷人一致奋起,组织工农红军。豪绅地主土地,一律分给农民。免除苛捐杂税,都是有吃有剩。工人每日工作,只做八个时辰。还有社会保险,还有养老恤金。他们得到利益,都是自由斗争。商人服从法令,生意由你经营。这样一个政府,真能解放穷人。军阀豪绅地主,吓得胆战心惊。想来夺回土地,设法来把命拚。一次两次包剿,进攻工农红军。工农红军配合,屡次打败敌人。捉了几个师长,扩大我们红军。军阀豪绅地主,真是气得要命。各地工农群众,赶快参加革命。实行抗租抗税,发动秋收斗争。消灭军阀混战,打倒地主豪绅。建立工农政府,快把地主田分。工人组织工会,快同厂主斗争。大家一致努力,完成中国革命。


主席高俊亭

4.安徽省政府要求立煌划归皖省呈豫鄂皖三省剿匪

总司令部文(民国21年10月4日秘字第357号)

为呈请事

案据七邑灾区善后协会常务委员吴性元等呈称:“窃维建设大端,在有利而无弊,划分区域,贵因地以制宜。现阅报载:‘金家寨改为县治,划归河南管辖’等因。伏思该处设县,启山林于筚路,化瓯脱为要区,诚属盛事。唯管辖问题,关于地方区域形势与人民风俗习惯,实有仍归安徽之必要,否则诸多窒碍。仅就管见所及,为钧座缕晰陈之:

查该处为六安辖境与霍山、霍邱两境,犬牙相错。其固始、商城两界,隔有史河一道,均在北岸。以各县城距离比较,虽商城略近,而商城僻处一隅,山路崎岖,毫无交通关系。征诸光绪初年,御史张绪楷所奏与此次廖薇圃所呈:‘请在该处设县,由六安、霍山、霍邱、商城、固始划拨毗连山区各保,所有险阻皆归一域’。该两人同籍商城,而均主仍隶安徽省者,盖以形势攸关,因利乘便,理有固然也。该处人情风土纯与皖同。东抵六安,北连霍邱之叶家集,汽车交通。声气既灵,统驭亦易,自无鞭长莫及之虑。此就行政言,应归皖辖者利一;该处山多田少,每岁出产粮食,丰收仅敷半年,全赖六安、霍邱两境运输接济,每遇荒歉,尚无隔省遏籴之虞。又皖北、皖中一带所需用之竹、木、茶、麻、纸、铁等项,皆取材于该区,非特为省税大宗,而社会经济方面实与皖境有密切关系。此就民生言,应归皖辖者利二;该处距河南省城八百余里,距安徽省城五百余里,求学省会之青年,自以劳费减少,水土适宜为便。此就教育言,应归皖辖者利三;该处为皖西七邑之门户,与豫接壤。如固始、罗山、确山、南阳等县夙多积匪,历有明征。即如近年,白狼、白云龙、李老末等股匪由商城窜入该处,扰及六、霍,均赖皖军赴机迅速,迎头截剿,不致蔓延皖西各县。此次,共匪首领商城周维炯倡礼设皖省早派精兵一旅,或早立县治管理,皖境自可无虞。又将来遇有外匪,皖为保卫计,全恃该处为要塞,别无可以扼守之处。遇有内变,为清剿计,由豫省派兵迂缓、且仅有商城一路可通,由皖省派兵灵便,且有六安、霍邱、霍山三路可达。此就军事控制言,应归皖辖者利四。语云:‘两利相权取其重’。我主席洞察利病,妙着权衡,既立可大可久之规,自有宜民宜人之政。案经敝会第七次常会提议及此询谋,佥同所有,请将新立该县仍归安徽管辖缘由,理合详细具呈,仰祈鉴核主持。以固藩篱,而便控制,实为公便’,等情。查金家寨距汴八百里,与商城之间又有大苏山、挥旗山、狗迹岭隔绝,设遇事变,虽由信阳进兵亦感不便。其由霍山到皖仅四百余里。即沿史河水程往返正阳,亦只三百余里。若六安汽车再通,更可三路策应。故清末河南布政史有以光、潢、固、息、商等南五县与本省颍州互换管辖之建议。良以光潢一隅,在豫省视之已形同瓯脱,倘再从金家寨划入,必更鞭长莫及。且该处所需布匹、纸张及盐、米等日用货物,向均购自正阳及六安县城。而以道途梗阻,与商固两县毫无贸易往来。其最著者,商固边境学子尚多来皖肄业,兹果划归豫省,必至双方均感不利。该委等所呈各节,确系实情,除批示外,理合备文呈请鉴核。


安徽省政府主席
吴忠信

5.内政部关于经扶、立煌建县咨河南省政府文

(民国21年10月10日)

为咨请事:案准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开:“查安徽省六安县属之金家寨地跨皖豫交界河南省光山县属之新集位近豫鄂两边,均属万山丛错,险阻僻远,在各该省府平时敷政治匪既以鞭长莫及,视同弃壤,在万恶匪共即乘间抵隙,利用瓯脱,据为老巢。以致近年以来该两地点及其附近一带,竟沦为赤匪,祸延三省,重劳挞伐。凡兹肇祸之总因,悉由于政治区划之不良。前车之覆,足资鉴戒。现经国军奋勇围剿,幸赖各将士努力,已将新集、金家寨赤匪老巢次第克复。惩前毖后,亟应就豫鄂皖边区素为盗薮各处所增划县治,委任体制较优之县长,应急处理善后各要政,永绝乱源。兹经本部拟定于新集添设新县,即以驻豫绥靖主任刘峙之字定名曰经扶县,以新集为县治所在地;于金家寨添设新县,即以陆军第十四军军长卫立煌之名,定名曰立煌县,以金家寨为县治所在地,以昭殊勋而志不忘。就地势、交通、经济、人口及管辖便利计,均宜隶属于河南省。现为迅速事功,俾善后要政与军事取平均进展起见,由本部先行委派县长,予以行政督察专员待遇,隆其体制,重其职权,以资治理。所有应需之设治经费,先由本部垫拨,一面由本部刊发钤记;一面由河南省政府呈请中央颁发县印,以期简捷而免延误。除检发略图令饬豫鄂皖三省政府派员会勘详确界址,并由河南省政府请颁县印外,相应咨请查照办理”等由,准此,查本部前准行政院秘书处函交商城县公民廖薇圃等呈为清除匪源,拟改管辖,恳请于金家寨地方增设新县一案,经部咨请,贵省政府会同安徽省政府查核议复并准咨,已令民政厅遵照办理在卷。兹准前由,应请,贵省政府依照设县程序从速开明经扶、立煌二县设治原由及区划情形,并绘具两新县区域图说各三份,咨送过部,以便呈请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核定公布通行知照,并请铸发县印,藉符程序而利行政。除函复外,相应咨请贵省政府查照办理,从速见复为荷。此咨河南省政府


内政部长黄绍竑

6.安徽省政府接收立煌县办理善后工作的报告(民国22年3月)

(一)总纲

查金家寨设立煌县治已于上年8月间开始进行。其时以该区行政督察专员尚未设置,暂划归河南省管辖,一面由豫鄂皖三省各派勘界委员,会同有关各县县长及地方代表,于上年12月间将县界勘定,正式成立,并佥具意见以属皖为宜。本年3月,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根据交通实际情形以本省皖西公路进展迅速,立煌全县几包涵于合、舒、六、霍诸县汽车网以内,交通方面实较便利,特令改隶本省,并划归第三行政督察区管辖。兹将遵办情形摘述于次。

(二)进行情形

1.加委严尔艾为立煌县县长。

查该县现任县长严尔艾原系总部任命,现在管辖既经变更,特由省府加委,并饬将户口、钱粮及县政府经费,所属职员姓名、地方团体组织等分别造册具报。

2.拟订设计概要,派员前往办理善后。

查立煌县经匪患之后,疮痍满目,新治初成,百端待理,亟应遴派专员前往抚慰灾黎,规定急工赈及农赈各事,并对县政设计事宜详细拟具方案呈候核办。兹经民厅拟定设计概要如下。

①为建设立煌县县政基础,计由善后专员会同县长筹划一切兴革事宜。②善后专员依左列之事项会同县政府体察地方实际状况,拟具各种实施方案:(子)关于农村改进及各失业贫民生计事项;(丑)关于各种生产及生产教育事项;(寅)关于兴筑公路及设置电局事项;(卯)关于区域划分及设立区公所、编查保甲户口事项;(辰)关于匪产处分事项;(巳)关于土地整理事项,(午)关于正附税调查及整理事项;(未)关于防务及保安队编练事项;(申)关于各种经费预算事项。③前项实施方案由专员、县长会呈各主管厅、处核明,呈经省府令准交由县长执行。④县长对于善后专员进行职务时须认真协助之。⑤设计时间以三个月为限。⑥本概要于设计完竣后废止之。⑦本概要经省政府委员会议决后施行。上项概要提经省府180次委员谈话会议决通过,并由省府遴员派王琢之为该县善后专员,饬即前往妥为办理,并饬知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及该县县长协助。

3.规定该县等级及经费。

查该县地处边要,事务冲繁,依照部章应定为一等县。该县行政经费按照21年度减政数目,每月应实支洋1482.30元。在21年度未经编列预算以前,拟自本年4月份起至6月份止,暂在总预备费内开支。此项经费应由该县在起征税款内坐支,如收入实有不敷,由省库补给。将来编造22年度预算时应将该县全年应收应支各款分别列入。又该县保安经费在未经地方筹有款以前,仍由省库每月拨助767.70元,以重防务。业经提交省府常会议决饬知该县照办。

(三)结论

查立煌县改隶本省管辖,关于接收事项已大致办妥。自4月1日起,所有一切政务均归本省办理。至关于设计及善后工作,民厅亦经拟具方案,遴派干员前往妥为办理,以期改善人民之经济生活,而树立县政之健全基础。

说明:此件摘自安徽省政府秘书处民国22年3月编印的《安徽省政府行政报告·民政吏治(乙)》。

7.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行政院关于立煌县划归安徽省

的训令(摘要)(民国22年5月27日令字第2821号)

兹奉行政院本年4月11日第948号指令开:“呈件均悉。查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拟划安徽省六安、霍山、霍邱等县,及河南省固始、商城等县各一部分地方设置立煌县,以金家寨为县治驻在地,划归安徽省管辖。既经该部核明,与部颁行政区域整理办法大纲之规定相符,所拟县名与各省县名尚无重复,自应准予照办。已转呈国民政府鉴核备案,并请将该县印信饬局铸发矣。仰即通行知照,此令。


厅长罗良鉴

说明:此件摘自民国22年5月出版的《安徽民政公报》。

8.皖北第三专区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田世五就职县长的布告

(民国38年4月)

案奉

皖北行政主任公署电令内开:“长江以北原安徽地区业已全获解放,为统一该地区行政领导,俾便为人民服务,故金寨县划归皖北第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领导,并令副专员田世五兼金寨县长。”等因奉此,遵于本月30日就职视事。

金寨地处山区,各地顽匪被剿聚集,私立番号,实施暴政,致使我全县人民陷于水深火热民不聊生之境,世五此次奉令主政金寨,决本人民意志剿灭顽匪,保护各阶层利益,安定社会秩序,恢复各种生产,并望我县各界有识人士多方襄助,为建立新金寨而奋斗。

此布


兼县长田世五

9.中国人民解放军鄂豫皖边剿匪指挥部对大别山残匪

发布立即投降命令(1949年l0月剿字第2号)

现我军挺进会合进军西南,全国面临解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于北京成立。蒋、李、白匪帮反动统治,从此宣告灭亡。本军为解除大别山人民痛苦,建设人民解放事业,奉命剿匪。进剿以来,为时仅短短一个月,即全歼匪鄂豫皖边区总司令部,俘匪首总司令汪宪、副司令樊迅、袁成英及阮志凌、张连合、陈新民等以下官兵3000余名。残匪纷纷投降,或四散逃命插枪隐蔽。我军正满布大别山各地,进行猛烈的搜捕、清剿、追剿,不到全部肃清决不休止。你们除非缴械投降,别无出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顺行者存,逆行者亡。蒋匪数百万反动军队,尚且被歼灭殆尽,大别山区区残匪,何堪一击。绝不许横行霸道,残害人民。现你们已临最后关头,赶快投降改邪归正,回头是岸。执迷不悟,妄图顽抗,阴谋破坏,必被消灭。时机已到,生死任择。

兹命令你们各股及零星散匪,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驻剿军队登记投降,交出全部人枪、武器、弹药、文件,听从处理。

此布


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王树声


副政治委员何柱成

10.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的布告

(1951年2月19日法字第2号)

本县土改即在全面开展继而结束之际,春耕春种的生产季节又复临近,群众的生产热情大大提高,为奖励劳动,保护劳动所得,及土改中农民的既得利益,特将我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的发展农业生产的十大政策公布于后:

(一)保护农民已分得的土地及财产,不得侵犯。

(二)保护农民的劳动所得及合法利益,不得侵犯。

(三)奖励劳动模范,普及农业科学知识,提倡农业科学研究,奖励发明创造。

(四)贯彻中央奖励生产的负担政策,凡同等的土地,因勤劳耕作,善于经营,其收获量超过常年应产量者,仍照常年应产量计算,不多计;因怠于耕作,其收获量不及常年应产量者,亦照常年应产量计算,不少计。

(五)根据自愿和等价交换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农村中的劳动互助;并按自愿互利原则,发展合作供销事业。

(六)借贷自由,有借有还,利息由双方自行议定,并奖励城市资金下乡,保护其合法经营及利得。

(七)允许富农经济发展,劳动雇佣自由,工资待遇应根据两利原则和政府法令双方协议。

(八)做好烈、军属代耕工作,鼓励烈、军属及荣军,积极参加生产。

(九)督促地主、懒汉积极参加生产,不准荒废土地,严惩地主匪特破坏生产的不法行为。

(十)在土地改革尚未实行地区,仍应继续贯彻减租,保障佃权及谁种谁收等既定的生产政策。

以上十项,仰我县各级政府,人民团体及全体民众遵照实行为要。

此布。


县长刘伟

11.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布告

(1955年4月金布字第3号)

为了对农业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和顺利开展农林牧多种经济的生产运动,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作物的产量,发展林牧业及茶、麻等经济作物,增加生产,有力地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支援国防建设、支援解放台湾和进一步改善农民生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几年来都是领导并从各方面大力支持农民兴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事实证明已有的老社,由于集体生产统一经营,提高劳动积极性,发挥了土地潜在力,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和实行了多种经营,有的推行了“三改”,所以社员都比在互助组时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生活,从而显示了合作社的优越性。

由于我们部分干部对农民进行农业合作化具体政策宣传不够明确、深入,或者是由于潜藏在农村的反革命残余分子及少数不法分子的谣言,因而引起某些农民对办社和发展生产发生误解与疑虑,如不愿添置农具、不积极兴修水利、甚至滥伐树木等不良现象。为纠正上述情况,切实贯彻办社中自愿互利政策,把农业生产合作社办好,特将农民入社、土地评产入股分红以及耕牛、农具、树木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农民入社:在建社或扩大老社工作中,对群众入社只能采取说服动员方法,不得强迫;对已经入社但思想未通的社员,应进行说服教育,如说服教育后仍要退社者,可允许其退社,并且不得讽刺打击。

(二)土地评产:农民入社时,其土地应根据土地好坏(包括土质、水利、地势等条件)和实际产量高低,民主评出常年实产量作股入社。有的社土地评产时有过高过低现象,应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土地与劳力的分红:分红的比例应根据劳力稍高于土地的原则确定。但土地的报酬不能低的太多,要照顾到劳力少土地多的社员也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土地报酬的数量如有偏高偏低的现象,就应照此原则适当调整。计算土地的报酬可采取固定地租或者是比例分红的办法,规定土地每年的实际报酬数量,但如果遇到荒年,原定的土地报酬数量或比例,可酌情降低。

(四)耕畜:农民的私有耕畜入社时,必须根据社内需要和畜主的自愿来决定折价归社,或租用。采取租用办法得按照普通租价付给畜主报酬;采用折价归社办法时,要按照当地常年市价折价。过去所订太不合理者,应进行适当调整。

(五)农具:凡属锄头、镰刀等小农具,以社员自带自用为原则,可不入社。凡属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如水车、犁、耙、耖等)如社员自愿折价归社,可按原购置价格,扣除折旧,评价归社,偿还期间不得拖得太长;如系社员私有公用时,则应定期付给农具主成色补贴费或付给合理的租额,遇有损坏,由社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六)树木:社员之入社土地上原有树木(包括竹林在内)一律仍归社员私人所有,不随同入社(林农业生产合作社例外)。社员集体栽植树木,归合作社集体所有。

(七)社员入社时,应按入社土地股数分摊一部分生产资金(种籽、草料和现金),作为全社的生产基金。但为数不能过多,以多数社员出得起为限,对贫苦社员可以通过社员讨论,缓交或少交。对个别极贫苦的社员可以免交。社员所交的生产基金,不退社时应继续留社使用,不得抽回。退社时可退还其原交之基金。

(八)青苗处理:建社前青苗可采取谁种谁收,归社统一经营,由原主付给工资;也可以在本人自愿和社员同意下,归社经营,由社内付偿业主合理工本费。

上列除上报备查外,特布告周知,希各区乡、务农业生产合作社参照执行。

此布

县长张庆禄

12.关于梅山水库移民预算处理意见的报告

(1955年12月23日梅秘字第6345号、梅移字笫250号、梅建拨字第193号)

中共安徽省委员会、水利部治淮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蚌埠专业分行:

关于梅山水库移民预算迄今尚未最后决定,原因是移委和建行在下列问题上意见分歧,这次中共六安地委特派专署办公室田方主任会同梅指赵家保副指挥再度召开移委建行等有关部门会议,根据国家不浪费,群众不吃亏的原则,详细研究,对下列几个问题的处理,取得一致意见如下:

一、关于金寨县建设永久性礼堂问题:淮委向中水部报告意见:“礼堂可不列入预算,但可利用水库工地现有礼堂,修葺后继续使用。其修葺经费可在金寨县府建房经费内解决。”根据这一原则,经我们研究一致同意,将原移民费所列大礼堂15万元剔除,金寨县今后可利用水库礼堂加以修茸,修葺后经费在金寨县房建费内开支,至于是否建盖永久性大礼堂一节,由金寨县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上级批准后,在金寨县建房费40万元内开支。

二、关于粮食价格问题:淮委报中水部意见中“计算赔价经费时粮食单价可按淹没区各地现在的粮食统购价格计算”。因淹没区群众大都需要购买吃粮,统购价格与统销以金寨当地每市斤相差三厘钱,因此群众思想不通,干部缺少说服力量,为了鼓励移民积极的发展生产,根据淹没区群众具体情况,经研究三个单位一致意见拟同意按下列办法解决:

(1)凡需要购买吃粮者,以统销价格单价标准计算。

(2)如系富农、富裕中农及不需购买吃粮和余粮者,按照统购价格标准计算。并以金寨县淹没区找三个重点乡区选出中心平均单价。该项赔偿具体数字俟土地赔偿部分决定再研究。

三、交通问题:“梅山——李集等三条大路,淮委报中水部意见,不需全路扩建,个别几个地区蓄水淹没改线修建”。我们研究一致同意不需全线扩建,土石方单价标准拟按移民委员会原提出的意见,具体需用土石方数量,由移委会根据节约原则派建设科沿途实地勘察后提出研究,拨款数字目前暂以移委会本年6月份申复意见为依据。

四、关于渡船47只,淮委报告中水部意见:“原标准每只载50人者船只过大,使用不灵活,而且人过多,增加常年开支,可适当减少船只,可适当减小船只标准,每船按载20~30人设置”。我们经反复研究,根据当地行人稀稠,结合节约精神,一致同意数量不减少,在造价上适当降低,大船拟按照12只设置,每只造价800元,小船35只每只700元。

五、关于淮委报告中拟将“预备费核减少至10万元”,我们认为这个数字可能太少,今后可能发生些新问题需要解决(如新城规划建设就漏编),梅指部、梅建行和移委会一致同意拟参照佛库预备费数和根据梅山水库淹没区人口面积及工作情况(3万多人),拟保留17.5万元,如金寨县市镇建设经上级批准在预备费动支。

六、关于房屋及附属物赔偿问题:

(1)淹没区群众房屋移委会前已按照每间瓦房111元补偿,但是与实际情况比较,确实不够,我们研究,应根据国家不浪费,群众不吃亏,保证原质原量的原则(富农、地主不一定保持原质原量),一致同意目前按照每间150元标准拨款,具体数字待移委会、梅建行、梅指部组织力量会同实地调查,按照实际情况再行提出报请审定。

(2)机关学校及城市市民临时房屋以后迁移至水库内补偿问题,因金寨县机关临时房屋是由六专拨款2万元投资修建的,我们一致意见不列入移民预算。群众临时房屋402间,我们研究一致同意按照每间平均55元标准补偿并由移委会分别对象合理掌握。

(3)金寨县机关学校团体房屋的赔偿标准问题:房屋共1284间,我们根据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对一般城市房屋建筑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按照下列三个原则予以赔偿:

1.机关砖墙瓦房140间,根据节约原则每平方米以28.5元、每间按20平方米计算,即每间造价570元。

2.机关学校团体土墙瓦房计230间,每间造价以370元标准计算。

3.机关学校团体其余草房914间,每间平均以222.4元造价标准赔偿。

4.移民猪圈问题,移民共有8000余农业户,原有猪圈的3000余户,我们一致同意按照原有猪圈的每产7.8元标准赔偿,原无猪圈5000余户,除有2000户迁移至平原地区不需赔偿外,尚有3000余户移至山区,为了防止野兽损害牲畜,鼓励移民饲养牲畜起见,拟照每户3.9元给予照顾。

七、移民干部:我们研究同意从1956~1960年5年中保留干部50人,根据今后5年工资增长率和工作情况,平均按照21级干部待遇标准计算。但金寨县今后一定要按以上预算标准配备干部。

八、非农业人口转入农业生产及无劳动力烈军属的照顾问题,经研究同意按照下列原则解决:

(1)非农业人口转入农业生产,为解决其生活困难和鼓励生产积极性,每人每年按150公斤大米照顾,连续补偿4年,具体单价数字待上级将土地赔偿部分决定后再行决定。

(2)无劳动力的烈军属,如系非农业人口,按照每人每年300公斤大米标准补助,农业人口每人每年按150公斤标准照顾,以上均以连续4年。具体人数由移委会调查了解,提供实数。

九、关于淹没区坟墓迁移处理补偿问题,我们研究同意按照每冢12元单价计算,每棺以9.9元标准列入预算,凡未赔偿者今后统一按冢计算。

十、办社骨干训练费和增加移民干部问题一致同意不列入预算,但对移民负责到底今后移民代表会议,仍应每年召开两次(到1956年),除会议费外,应根据省委规定照付工资。

十一、关于青苗赔偿:原预算列400亩,后因水库工作需要占田至800余亩,原预算不够,我们意见根据实际损失部分,每亩按照15元补偿列入预算。

十二、关于土地补偿问题(即生活补助):

各种蓄洪水位之间的土地赔偿标准问题:

淮委意见:在123.9以下的土地,可按4年总产值全部赔偿;在10年一遇蓄洪水位123.9米至20年一遇蓄洪水位128米之间的土地可按4年总产值的五分之一赔偿;在20年一遇蓄洪水位128米以上的土地不予赔偿。

我们认为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赔偿可能有问题的。因10年或20年一遇的洪水,尚不能肯定在那一年碰到。因此我们意见:按照以下三种办法处理较为符合实际赔偿情况,手续简便,数字出入不大,请上级参考决定:

(1)仍按移委会在1955年6月3日上报的“对建行梅山支行审查移民经费预算报告与此预算需要增减方面的意见”中提出的办法,即:按扣除午季产量计算。

(2)在133.5米以下的土地,按4年总产值全部赔偿,133.5米以上的土地不赔,如遇淹没,由133.5米以下的土地赔偿费内调剂使用。

(3)123.9米以下的土地全赔,123.9米以上的土地不列入我们预算,今后淹多少,赔多少,什么时候淹,什么时候拨款赔偿。

十三、凡是未经会议讨论提出部分和项目者,均同意淮委审核意见。

十四、移民经费预算的具体增减数字,由移委、梅建行派员根据省委、淮委审核意见暨12月5~6日及12月22日两次会议研究精神进行核算,并会同上报。

以上意见妥否,请指示。


梅山水库工程指挥部


金寨县梅山水库移民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梅山支行

13.水利部治淮委员会关于调查核算梅山水库赔偿事项的批复

(1956年2月10日淮办计字第48号)梅山水库工程指挥部:

一、1955年12月23日梅秘(55)字第6345号、梅移字第250号、梅建拨字第193号与12月28日梅秘(55)字第6379号、梅移字第251号、梅建拨字第195号两联合报告均收悉。

二、关于各种蓄洪水位之间的土地赔偿标准问题,可按省委1月6日(未列字号)批复意见(即123.9米以下的土地按4年总产值全部赔偿;128米以上的土地不予赔偿;123.9~128米之间的土地赔4年的秋季,午季不赔)办理,其余同意报告意见。

三、盼即会同梅移委会及梅建支行组织补充测量调查,核算确定不同赔偿标准的田亩数字,单价及应赔金额以及分年补偿计划等报会,以便转水利部核定。

水利部治淮委员会

14.金寨县人民委员会颁布《护林防火暂行办法》的命令

(1956年金字第01号)

《金寨县护林防火暂行办法》,业经安徽省林业厅林经行字第29号函复在案。特此命令公布。望全县各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切实遵照执行。

此令

县长张庆禄

金寨县护林防火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及绿化成果,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杜绝山林火灾。现为发动和鼓励干部、群众护林防火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广大群众,均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所属范围内,做好护林防火有关各项工作。

第三条县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9人组成)各方成立护林防火委员会(5~7人组成)。生产合作社社务委员会领导下建立护林防火大队部,各社生产队或生产组为护林防火小队。

第四条在与外省、县、区、乡交界毗邻地区公所、乡政府,应主动派员与其磋商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站,由毗邻双方推派站长1人,副站长2~4人,并应明确划分护林防火责任区域,制订出具体联防互助办法。

第五条各级护林防火组织,应积极推行分片、分段包干负责制度。在已成林地,社社之间除按自然地形隔断外,并应每5平方公里开防火道一条。新造林地,应每10平方公里开一条防火道。

第六条在防火季节的重点林区的要道口,要建立防火岗哨,以检查来往和入山搞生产的群众是否带火种,及其他易燃物,并教育他们遵守护林防火规定。

第七条烧垦、烧荒,须经乡政府批准,在林旁烧火粪、烤馍及烧火驱兽应严加禁止。田埂不宜用火烧以砍田埂代替,上坟烧纸、路上打火把应加小心注意,烧纸可以采取挖垱焚烧,烧后掩土。

第八条凡干部对护林防火工作有下列模范事迹表现之一者,经本会审查属实,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及物质奖励。

1.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经常向群众开展护林防火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帮助群众建立各种护林防火组织,订立各种行而有效护林防火制度,并为群众自愿遵守者;

2.在所管辖地区(约1个乡以上的大范围),能经常检查督促护林工作,在今后3年以内时间不发生山林火灾,及其他破坏森林事故者;

3.发现火灾,及时地亲自组织和率领群众迅速奔向火场,及时扑灭者;

4.对纵火烧山分子,能迅速逮捕并及时正确处理。

第九条群众团体或个人,对护林防火工作有下列模范事迹表现之一者,由当地区公所、乡政府、查明属实后的分别给予表扬或物质等奖励。

1.遵守护林防火政策、法令,响应政府号召,能积极带头推动护林防火工作,从未发生山火,及其他破坏森林事件者;

2.发生火灾及时向政府报告,并能英勇抢救,积极发动群众与带领群众迅速扑灭,因而减少森林及其他损失者;

3.检举,捉获放火烧山、破坏森林事故的坏分子有功者。

第十条凡干部群众,因抢救山火遭致受伤或死亡,及有其他损失者,本会除按照前所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外,并适当给予医药抚恤丧葬或补偿费。

第十一条凡干部对护林防火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具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或处分。

1.山火发生时,不积极发动与组织群众扑灭,因而蔓延造成损失者。

2.不认真掌握批准用火制度,及经常教育群众提高防火警惕性,和用火前的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而引起大火灾者;

3.忽视护林防火工作以致失职,所辖区、乡范围内不断发生山火,及其他破坏森林事件,致遭严重损失者;

4.包庇纵火犯,被群众告发者。

第十二条群众对护林防火工作,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予批评教育,情节重大者送法院处理,并须酌情赔偿损失。

1.未经批准,私自进行生产用火或不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因而引起山林火灾者;

2.发现山火,既不报告又不积极扑灭者;

3.盗砍、滥伐及其他破坏森林行为者。

第十三条凡属阶级异己分子,蓄意纵火烧山,破坏山林者,一律送交法院严惩。

第十四条本办法在中央及省未颁发全国、全省性的护林防火办法之前,各地应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5.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对响洪甸水库移民安置补偿

计划审核意见的批示(1957年1月9日地字第2658号)

关于六安地委1956年12月18日报送“响洪甸水库移民安置补偿计划的审核意见”阅悉。响洪甸水库淹没区系茶、麻经济作物区,群众生活水平较高,移民地点系大山区,土地瘠薄,发展经济作物如茶、桐、竹、木等需要年限较长,并且迁移路程较远,又需建筑道路等等,因此其补偿标准较之磨子潭水库应该提高一些。

现根据节约原则,分别核定如下:

一、关于移民安置问题,除同意金寨县安插36852人外,其余16581人由六安地委就所属各县研究解决。

二、关于移民补偿问题,核定补偿总额为25118202.85元,平均每人为470.08元。分述如下:

1.生活补助费,按当地较低的生活水平,以每人每年收入66.16元为标准,补助6年,应核减606036.62元;

2.青苗补偿费,除工地占用部分应予补偿外,其余部分如明年无收益时,再根据情况,从预备费内解决;

3.房屋补偿费,除同意草房标准外,瓦房部分和机关、群众的楼房按每间400元,群众平房按每间220元,核减422350元;

4.宅基莱园补偿费,每亩按60元计,应核减192275元;

5.猪圈、厕所在山区容易解决,所列照顾费23062元,全部剔除;

6.坟墓迁移费,平均每棺按7元计算,应核减114052元;

7.行政经费:①干部以80人三年计算,应核减427893元;②修理购置费核减4060元;③其他20000元全部剔除;

8.交通费:①公路、移民行道及渡船等其按950000元,应核减266584元;②电话安装费,按3部机子应核减7048元;

9.预备费按总额3%计,应核减91709.12元。

以上各项经费,系初步核定数字,希在执行中注意节约开支。

16.金寨县人民委员会保护库区渔业生产的布告(1958年)

梅山水库业已建成,为了充分利用水的资源,大力发展水产事业,增加生产,扩大收入积累,支持社会主义建设,国家已在梅山水库内投资养鱼。为了保护鱼的繁殖成长,本会特对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梅山水库内各种鱼类,如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鱼、银鱼、面鱼、毛刀鱼、毛蚧、鲟鱼、鳇鱼、水獭、鳖鱼,均系国家水产资源,全县人民以及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必须加以保护,不得随意捕捉,严禁放毒、爆炸、高压电流和放鱼鹰等。如必须使用时,必须报请本会批准。同时,对莲藕、菱角、芡实、茭瓜、蒲草、芦苇、荻柴、蒿苗草等水生植物,在未成熟结实前,亦应加以保护,不得乱捞滥采,以利渔业生产。

二、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任何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不得以搞副业生产和其他为借口,任意在水库上游水位110~124米高程以内的支河或低洼地区拦坝养殖水产动物和水产植物。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情节轻微,又系初犯,除没收其全部渔获物外,并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除没收其渔具、渔获物外,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以上布告,希全县人民、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一体遵照执行为要。

县长顾凤成

17.中共金寨县委员会关于农业社转办人民公社的初步意见

(1958年8月25日第284号)

在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我县广大群众经过整风整社,反右派斗争,政治觉悟空前高涨,在大跃进的新形势中,日益感到农业社不能满足全面大跃进的需要。

为着适应工农业生产大发展,我们遵照毛主席指示的方向,按照省、地指示精神,根据外地办好人民公社的经验,经过研究,特提出我县农业社合并转办人民公社的初步意见如下:

一、转办人民公社的优越性和有利条件:

转办人民公社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方向,是农村走向共产主义的基层组织形式,是新的伟大的社会变革。而大跃进的形势发展,使目前农业社已经不仅只搞农业,同时要办工业、文教事业和人民武装等等,因此原有社的规模小、人力、物力、财力都受到一定限制,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进一步大发展的需要,只有办好人民公社,才可以把工、农、商、学、兵统一起来,使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结合起来,据外地办好人民公社的经验和山区特点,我们认为办好人民公社具有许多的优越性;主要有:

第一、能进一步向社员进行共产主义教育,巩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第二、进一步发展工农业生产,可以举办农业社不能办的工业或其他基本建设;能够举办较大型工业,实现工农业并举方针,可利用山区丰富资源,开办各种厂矿。抗灾力强,又有力量战胜各种自然灾害,能保证工农业生产全面跃进,尽快地提高生产水平。

第三、人多力量大、社大收益多、集资多、资源丰富、便于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集中力量治山治沟,搞好水土保持,发展生产;便于组织专业队,大片发展山区竹、木、茶、麻、桑、茯苓等经济作物;便于加速实现农村机械化和电气化、运输先进工具化。同时可以大力发展农业社不能举办的交通运输事业。

第四、可以大力开办社内红专学校、小学、农业中学,进行科学研究,大量培养又红又专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分子,便于培养干部和技术人材,把每个社员培养成为亦农、亦工、亦兵、亦学(红专学校学生)的全新人。

第五、能够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社大骨干多、劳力多,便于加强党的领导和统一集中调配劳力。

目前在我县转办人民公社已具备了许多有利条件:1.经过全民性的整风、反右派斗争、农村社会主义教育和整党整社,人民群众觉悟空前提高,在工农业生产大跃进中干劲冲天,人人争上游,争第一,争光荣;2.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茶业、副业、土特产七项生产已经有了飞跃的发展;3.经过办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现在转办人民公社,群众已有集体生产、生活的习惯,有办社的经验和管理生产的一套办法;4.农业社都有一定的公共积累;5.党的领导力量加强了,群众觉悟高了,自觉自愿迫切要求转办人民公社;6.有外地办好人民公社的经验,可供学习仿行。

二、人民公社的规模问题:

各地应根据山区特点,按照以下5个条件:①自然条件;②有利生产,有利团结;③经济作物发展趋势相同;④群众觉悟高,迫切要求;⑤生产搞的好。进行全面规划,合并转办公社规模一般可一乡为一社,有条件的人口集中地区可二乡或三乡为一社。

三、转办人民公社的具体步骤,大体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大力宣传人民公社的好处和优越性,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地开展共产主义思想宣传教育运动。宣传人民公社比合作社更进了一步,有更大的优越性。边宣传边规划,普遍发动群众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解决思想问题。辩论内容:人民公社有那些优越性?要不要办人民公社?怎样办好人民公社?通过宣传教育,使群众对人民公社有正确的认识,认识到人民公社有巨大的优越性,提高广大干群共产主义觉悟和办人民公社的信心,进一步推动当前炼铁生产、秋收、田间管理、积肥等各项工作,掀起更高潮,通过宣传要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振奋人心,把办公社当成大喜事。

第二步,在宣传教育深透,提高认识基础上,发动群众报名,写申请书、决心书、敲锣打鼓,贴红榜插红旗,村庄过路写标语,开庆祝公社成立大会。要求轰轰烈烈,高高兴兴,把群众干劲鼓得更足,把总路线的红旗举得更高。

第三步,建立组织,宣布公社正式成立,结合生产处理具体问题。

公社组织形式,根据我县情况实行乡社合一,乡党委书记兼社主任、乡长兼副主任,乡人民代表大会,在公社未举行代表大会前就是人民公社代表大会,乡人民委员会就是公社管理委员会。人民公社体制分为二级领导,公社管委会——大队、小队,小队内建立各种专业小组。但大队不作一级领导。

管委会分科领导各项工作:①农业科:负责农业生产、计划执行,农业技术指导,农业操作过程、蚕桑、茶业等。②林业科:负责植树造林,抚育,采伐运输,园艺场等。③水土保持科:负责水土保持,兴修水库,谷坊等。④副业畜牧科:负责社内各项副业生产,畜牧饲养繁殖等。⑤工业交通科:负责社办工业,交通运输事业等。⑥财粮贸科:负责信用部,百货商店、粮库,财政收入等。⑦计划统计科:负责制订计划、检查计划、统计资料等。⑧文教卫生科:负责小学、中学、红专学校、电影院、放映队、俱乐部、妇幼卫生、幼儿院、医院、剧团、说唱组、创作组等。⑨武装保卫科:负责民兵、治安工作等。⑩工资福利科:负责工资福利事业把五保户组织起来建立幸福院等。劳动管理科:负责调配劳力进行协作等。秘书科:负责行政事务、文书工作,领导人民食堂等。每科3~5人,其中科长1人,科员2~4人。管委会设立红专学校,农业中学。红专学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宣传部长兼任副校长,文教科长兼教务主任。

公社党委会:有正副书记,设有组织部、宣传部、人民武装部(即管委会武装保卫科)、监委会、党委办公室,每个部有1个部长,1~2个干事。

建立共青团、妇联会组织。共青团书记1人,妇联会主任1人,干事1~2人。

大队成立队务委员会(按原有小社),有正副队长,统计员。大队可成立党总支或支部。大队下面成立生产小队,队建立队务委员会,小队成立党支部或小组。小队下面成立专业组。团的组织可按照党的组织建立。

第四步,几个具体问题处理:

1.分配制度:①今年仍按小社进行分配,继续贯彻包工包产超产归队的办法;②有条件地方可以分配物资、现金相结合的方法;③包产工资制,先包产再评定工资;④固定工资加奖励。上述办法各区应选择重点进行试验,总结经验,以便分批推广。固定工资加奖励的办法是:在工资方面还是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具体作法:在粮食分配上,根据国家留粮标准,按人定量,社内将粮食分配到队,发给社员粮食证,社员在人民食堂所食用粮食部分不再拿钱买粮。劳力分级评工资,按月发给社员,对参加生产积极,服从领导,按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随时随地与坏人斗争,努力钻研技术,可以加奖励,反之,可以扣固定工资。

2.干部问题:公社干部来源主要是乡社脱产干部,各区对公社干部要进行一次全面安排,报县委批准。

3.商业问题:人民公社下设供销部,生产队设供销点,国营商店只作批发不再零售。

4.学校问题:每个公社都要办小学、农业中学、红专学校,根据目前条件暂不办大学。

四、几个政策问题:

1.现在小社公共财产、公共积累、储备粮,应上缴人民公社管理和分配使用,不准隐瞒和私分。社员森林折价款、通过教育,转为公社全民所有,不再归还折价款。

2.社员零星树、桑树等,目前仍归社员所有。

3.社员私留地、菜园地经过宣传说服,在社员同意下,归社统一经营。

4.家禽家畜,仍归社员所有,社员自己住屋亦不动,仍属社员所有。

5.公社债务要分别情况清理偿还,属于小社用于当年生产的小社偿还,用于基本建设如修水库、谷坊、公共建筑等债务,由公社偿还。

6.家庭副业允许经营,社员要求归社,但今后在不影响集体生产原则下,仍允许社员经营小量的家庭副业。

五、时间要求:

各地应当首先广泛深入开展大宣传,搭好架子,组织领导开展生产,结合生产处理转办公社的具体问题,要求在9月上旬建成。各区掌握的重点社应先作好分配和具体问题处理,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进行处理。

六、通过转办人民公社,要把干群的干劲鼓的更足,以行动军事化、生产战斗化,把炼铁生产、秋收、田间管理、积肥进一步掀起工农业生产全面大跃进的新高潮。

以上意见,仅供办社参考,各地还可以学习报上办社经验。是否妥当,请地委指示。

18.中共金寨县委员会关于稳定现有各种形式生产

责任制的通知(1980年3月4日金发字第12号)

目前春耕生产已经开始,午季作物田管进入关键时刻。为集中力量搞好春耕、田管、造林,夺取1980年新的全面丰收,必须稳定已建立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提高。县委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做过细的工作,在3月下旬前把责任制形式定下来,最少一年内不再变动。根据地委指示,现作如下通知:

一、已经包产到户的生产队,要按照省委六条规定和县委提出的十条实施办法处理好各种具体问题。同时,安排和搞好林、农、牧、副、渔各项生产。

二、实行联系产量责任制(到组或到户)的生产队,要尽快地签订好包工、包产、包费用合同。坚持生产队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包产到户的范围不能再扩大。

三、要稳定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制度。这是稳定生产责任制的基础。因此,要因势利导,帮助生产队处理好责任制中的具体问题。生产队的规模也要稳定下来。1980年内不可再批准划分生产队。

四、各级党组织要在3月中旬对本地区生产责任制情况作一次检查,认真分析形势。干部要分工负责,分类指导。态度要鲜明,不能放任自流。对建立联系产量责任制比重较大而又不够稳定的地方,要组织力量,加强领导,限期把责任制形式定下来;对责任制形式已定而具体问题尚未妥善处理的生产队,要抓紧解决,使其稳定;责任制搞得好的公社、大队、生产队,要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提高。如因干部放弃领导、不积极工作而造成责任制的起落,影响生产,要追究责任。区、镇党委要在4月初,将稳定、完善、提高责任制的情况,向县委作一汇报。

19.中共金寨县委员会关于认真搞好林业“三定”工作的决定

(1981年10月7日金发字第86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发布后,我县在宣传贯彻的同时,先后在10个大队进行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试点工作。最近,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在明春以前,由点到面落实林业“三定”。这是摆在金寨全党面前的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为了认真搞好这项工作,同时完善山区其他各项生产责任制,特作如下决定:

(一)

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是中央总结建国以来林业生产建设经验教训而提出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它对于扭转当前林业生产上的落后局面,促进林业生产建设走上健康轨道,有着现实的和深远的意义。我县试点也表明,中央这一重大政策措施,不仅适应现在的林业生产水平,亦是山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迫切要求,一经落实,就变成他们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自觉行动。

20多年来,我县林业发展缓慢,很多地方纠纷不断,乱砍乱伐不停,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山区群众不能充分利用广阔的山场劳动致富。其主要原因,就是林业生产上长期存在“左”的错误,政策多变,林权不稳,不能保证劳动者所有,挫伤了群众的营林积极性。现在根据中央《决定》,搞好林业“三定”,正是为了在林业战线拨乱反正,全面落实林业政策,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把群众的护林、造林、育林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因此,各级党组织要以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为指针,认真组织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学习中央和省委文件,联系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认真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是治林的根本大计,也是制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迅速恢复和发展林业生产的迫切需要,切实解除怕错怕乱怕变的思想顾虑。各级党政机关都要把林业“三定”作为中心工作来抓,花大气力,下硬功夫,抓出成效。

(二)

林业“三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细致的工作,不能一哄而起,简单从事,一定要有领导、有步骤,扎扎实实地开展。全县423个大队,除已进行试点的10个大队,尚有413个大队,从现在起到春节前止,应分期分批完成。怎样分期分批为好,由区、社党委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但一定要保证质量,在1982年春节前全部完成。

在1个大队开展林业“三定”,大体上可分为4个步骤:第一步,学习文件,宣传动员,提高认识,解除顾虑;第二步,稳定权属,解决纠纷,划好自留山,明确住宅四旁;第三步,讨论建立健全林业生产和山区其他各项生产责任制,建立好干部岗位责任制,签订生产和计划生育双包合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护林公约)。责任制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具体应从实际出发,由群众讨论决定。对已经建立的林业责任制,只要符合党的政策,群众没有意见,不要轻易变动,不完善的地方可在“三定”中总结、完善、提高;第四步,制订好发展林业生产规划,建立“三定”档案,验收发证。以上四步,是相互联系、结合进行的,不能截然分开,机械执行。工作队可以在总的时间要求内,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是一定要严格检查验收,保质保量善始善终把工作做好。验收标准是:①政策宣传深透,搞清了山权林权,解决了山林纠纷,划好了自留山,明确了住宅四旁,整顿好社队林、茶、桑场;②建立了林业生产责任制,并完善其他生产责任制,签订好各项合同;③清理和制止了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④制订了发展林业生产和多种经济规划。公社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县、区进行抽查,做到结束一批验收一批。

(三)

省委要求,各级党委要拿出搞土改和合作化运动那样的劲头,来搞好林业“三定”工作。县委决定从县、区、社三级机关单位中抽调700名干部和职工,同时从大队抽调有一定文化、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能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基层干部,共同组成工作队、组,由各级领导干部带队,深入社队,开展林业“三定”及完善其他各项责任制。工作队进村前,由县、社两级分别培训。即公社以上的工作队员由县培训,生产队和大队抽调的骨干由公社党委培训。

工作队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公社党委书记兼任工作队队长。驻社工作队负责同志为副队长。驻区、社工作队党员负责同志参加同级党委,做到力量统一安排统一使用,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

工作队要建立包队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包干负责,保质保量,善始善终,不符合验收标准,不得撤离阵地。要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切实按照政策处理好“三定”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工作队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以下纪律:①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互相尊重,搞好团结;②要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③在群众家吃饭,要按标准付钱付粮票,不准搞特殊化;④要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群众打成一片,办事公道;⑤不准从社队购买木、竹和其他国家统购物资;⑥不准接受群众请客送礼。

“三定”工作结束,工作队员要做好鉴定。县、区直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队员的后勤工作。工作队员的福利待遇等和单位的干部、职工一视同仁。

(四)

要切实加强林业“三定”工作的领导。林业“三定”工作,是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大事,是我县今冬明春的中心工作。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把它提到重要位置上,列入议事日程,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领导,抓紧抓好。一、二把手要亲自参加实践,亲自总结经验,亲自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造成一个广大群众意气风发,山区生产建设蓬勃向上的新局面。各行各业、各个部门都要服从林业“三定”这个中心,支持这个中心,并围绕这个中心安排和开展部门工作。

各级党委和工作队在搞好点上“三定”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抓好面上工作,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歪风,打击贩运竹木的投机倒把活动,严禁在“两库”乱炸乱捕,破坏水产资源,以保证“三定”工作顺利开展。省委决定在“三定”期间树木采伐一律停止,实行冻结。各地要向群众宣布,没有上级通知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三定”期间采伐树木;不准先砍伐树后划山;不准哄抢砍伐国营和集体林场的树木;不准在有争议的山场上砍树、开荒;不准借划自留山、责任山要回土改时的山场,或闹宗族纠纷和排斥迁入户。违反上述规定,除砍伐的木竹一律没收,并要按照“一、三、五”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惩,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判。各级护林指挥机构和检查站,各级政法和工商管理部门,都要紧密配合社队搞好林业“三定”工作。

说明:本决定经中共金寨县委五届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20.中共金寨县委员会、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

发展茶叶生产的决定(1981年11月11日)

我县茶叶生产历史悠久,是全省重点茶区之一。也是我县的主要经济作物和传统大宗出口商品。

建国以来,茶叶生产不断发展。1950年650吨,1981年达到1330吨。但是,由于“左”的错误影响,一度茶园遭到严重破坏,产量长期徘徊不前。近几年,特别是党的三中全会精神的宣传贯彻,放宽和调整了政策,加之中央对革命老区的支援,茶叶生产开始有了新的发展,但步子不快,总产仍未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也远远不能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

为了充分发挥我县茶叶生产的优势,进一步调动茶农的生产积极性,加快发展茶叶生产的步伐,既给国家提供更多的商品茶,又增加社员和社队收入,根据省委皖发(198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茶园建设

加强茶园建设,是发展茶叶生产的基础。全县现有茶园6万亩,其中开采面积3.92万亩。到1985年要求发展到9万亩,其中开采面积达到7万亩。为此,必须积极改造老茶园,开辟新茶园,提高茶园管理和科学种茶水平。具体规划要求:

一是抓紧老茶园改造。对现有的2.2万亩稀散低产老茶园要实行分期分批的改造,退出粮食间作,通过改土、改树、改园等“三改”,加强肥培管理、努力改变面貌,提高单产。到1985年要全部完成老茶园改造任务,单产提高到50公斤。

二是每年新辟常规茶园5000亩。要合理布局,讲究实效。到1985年共开辟新茶园2万亩。

三是大力建设密植速成茶园,要把密植速成茶园作为茶园建设的重点,在缓坡、丘陵土层厚、有水源的地带都要大力发展。全县每年要建2500~3000亩高质量的新园,到1985年共建成1~1.2万亩,其中6000~8000亩投产,亩产100公斤。

在加强茶园建设的同时,要搞好茶类合理布局,巩固提高片茶,大力发展炒青,焙制名茶,增加花茶。发展各类名茶,要特别注重品质,保持传统风格。

二、建立和健全生产责任制

发展茶叶生产,要充分发挥集体和个体两个积极性。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的意愿,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联产联值计酬生产责任制。可以实行“两统两分”办法,即由生产队统一制售,采管包到户,联产联值,超奖减赔;可以实行由专业组、专业户承包,联产联值计酬的办法;只有少量零星茶园的生产队也可以实行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鉴于茶叶生产周期长,在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时,要向广大社员宣布,承包以后,长期不变,以利提高社员生产积极性,搞好茶园建设。

集体的荒山、荒地,凡适宜种茶的,可以由集体组织劳力种茶,交给专业组、户管理,也可以由生产队和社员签订合同,划给社员种茶,收益按合同分成。

鼓励社员在自留山、自留地种茶,谁种谁得,不受侵犯。

社队集体经营的专业茶场,也要建立健全联产联值计酬生产责任制,加强经营管理,继续巩固、办好。

三、合理调整三者利益

茶叶是二类商品,必须坚持计划管理,计划收购。为照顾生产者的经济利益,省已确定了茶叶返利基数和收购计划,一定五年不变。任务要落实到社、到场、到队、到组、到户,超产可以自行处理;超计划收购的茶叶由县和省对半分成。

从1981年起,全县茶叶返利减税基数867.6吨,生产单位(场、队、组、户)完成基数,每100元毛茶返利4.5元。超基数交售每100元毛茶,返利18.3元;工商税由40%减为20%。返利和减征税款全部付给交售毛茶的场、队、组、户,边交售,边结算,边兑现。返利减税金额不计奖售,减税金额不计返利。

社队茶叶初制厂向社员收购鲜叶加工毛茶出售,只能收取必要的加工费用,国家减税、返利和奖售的好处,应全部返还给社员,任何人不准扣留,违者要严肃处理。

全县茶叶收购计划980吨,生产单位必须优先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交售的茶叶,春茶应占60%,四级以上的毛茶一般不少于近三年的平均比重。生产单位在完成交售任务后,其多余的茶叶,可凭收购部门的证明自行销售;可加工花茶出售;也可以继续按收购价格卖给国家。卖给国家的,仍享受奖售、返利、减税优惠。产茶区、社应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群众向国家多卖茶,卖好茶,争取计划外多收购一些。县里超计划收购的茶叶,除上调省一半外,其余部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其用途,收购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生产单位自销茶叶,要按规定照章纳税,销售价格不得高于规定的最高限价。对偷税漏税和高价自销的,要按规定补税罚款,认真处理。对直接到生产单位购买茶叶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分。对贩卖茶叶搞投机倒把的,要坚决打击。

四、国家在经济上给以扶持

现行茶农口粮标准260公斤(稻谷)和每100元毛茶奖售粮食40公斤,稳定不变,保证兑现。为提高茶农实际吃粮水平,从1981年起,恢复和增加茶叶生产补助粮、油的供应;茶园秋挖每亩补助供应粮10公斤、菜油1公斤;新辟密植速成园每亩补助供应粮50公斤、菜油5公斤;新辟常规茶园每亩补助供应粮25公斤、菜油2.5公斤;改造老茶园每亩补助供应粮15公斤、菜油l.5公斤。补助供应的粮、油,均按统购价供应。

扶持茶叶生产的资金和物资:每开辟1亩密植速成茶园用贷款扶助70元,供应饼肥50公斤、化肥100公斤,每开辟1亩常规茶园用贷款扶助35元,供应饼肥10公斤、化肥20公斤;每改造1亩老茶园用贷款扶助20元,供应化肥20公斤;现有茶园每亩供应饼肥2.5公斤。指标统算,重点使用(饼肥系指香饼、菜饼等,也可供应桐饼,其数量可按上述标准的2~3倍供应)。

以上扶助由县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县多经办审批供应。所需资金,在人民公社周转金和农业贷款中解决,饼肥、化肥由粮食、供销部门专项安排。

奖售物资:化肥奖售标准由原来的每100元毛茶30公斤提高到40公斤;每100公斤毛茶补助布票3.33米;制茶用煤,改计划供应为奖售,每100公斤毛茶奖售250公斤。县燃料公司要在重点产茶区、社设立煤炭供应点,保证及时供应制茶用煤。

五、认真加强领导

茶区各级党政组织都要认真加强对茶叶生产经营工作的领导,以茶为主的区、社、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应集中精力抓好茶叶生产,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制定和落实茶叶发展规划。县、区、社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技术辅导,及时做好扶助资金投放和奖售物资供应工作,保证有关茶叶的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大力发展茶叶生产,是发挥我县优势,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山区建设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全县的广大党员、团员、干部和社员都要振奋精神,鼓足干劲,为促进茶叶生产的大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本决定传达贯彻到群众。

21.省地联合调查组关于金寨县窝川山林权属

问题调查情况汇报(1983年12月15日)

我们于19月9日到金寨县,当天下午把中纪委工作组关于处理窝川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以及苏桦同志和孟家芹同志对金寨的要求,都向县委作了传达,晚上,我们还找了县委书记何宗新、县长汪光联同志谈了话,做了思想工作,强调按中央纪委工作组的指示精神,顾全大局,加强两省团结,互谅互让,认真研究,拿出“让”的方案。10日,我们抵达罗田县城;11日,我们到窝川现场查看;12日,我们回到金寨县斑竹园区;13日,我们在该区通过包畈乡两个干部、4个农民群众了解关于窝川的情况;14日上午,我们在县城找当时参加清理山界的纪念国同志谈材料,现将了解的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关于查看窝川现场的情况

(1)三省垴山水流向和窝川地理位置:三省垴是三水源头:水向东北流为淠水,水向西北流为决水,这两水分别经金寨县响洪甸和梅山水库入淮河,从三省垴主峰直下沿大凹口至马颈为一自然硬界是江淮分水岭,窝川位于三省垴主峰西北一侧,系决水源头,东抵三省垴峰,西抵马颈,北抵沙凹分水岭,南抵大凹口分水岭,是一个锅形整体。据金寨测定,此处山林面积5936亩,林木蓄积量约4万立方米。

(2)山林砍伐情况:根据金寨县提供的事实,我们查看了现场,在大凹口北侧第八小班一带山林被罗田县三省垴林场基本砍光,是树皆伐,不是卫生伐,伐根尚在,在窝川林场内,还发现有拔大毛的情况。1978年武汉空军演习,1架直升飞机在窝川八斗畈坠落,金寨县为帮助部队架设索道,运走飞机。从八斗畈至大凹口砍了1条索道线,长约700米,砍伐木材约50立方米,伐根还在。

(3)金寨县窝川林场房屋被占情况:1970年,金寨县在大凹口建瓦房1幢(6间),住了护林员,据罗田县三省垴林场工人陈先松、廖祥国说:这6间房,我们1979年就住进了,现住有8个人。1972年下半年,金寨县在窝川腹部建房6间,据三省垴林场“窝川护林队”负责人王汉周等人介绍,这幢房子是安徽做的,我们是1981年12月18日住进的,当时他们(指金寨)没有地方住,只留下1间半,今年春让出半间,中间1间房子是两家共用,我们还有4人住在这里。据金寨县窝川林场汇报,罗田县三省垴林场支部书记傅子斌,于1981年12月18日下午带领100多人抢占了我们的场部住房,把我们职工迁入工棚集中住宿,拆掉我们的电话,装上他们的电话。现在我们还有7个职工多数住在四面通风的工棚里,大凹口的房子全被他们(指罗)侵占,住的都是他们的人。

(4)庙、坟情况:据罗田方面曾提出,窝川这个地方有他们的庙产,陪嫁山和陈先盛的祖业,借此说明在历史上就有他们的插花山,经查看,在窝川下首龙潭河口有一座石头小庙建筑面积约6个平方米,庙内有3个石佛,1个石头香炉上刻有“潘顺德”3字,1块庙碑上刻有“石佛寺”等字样,其它字辨认不清,据金寨县提供的历史证据,“潘顺德”系河南省商城县竹上保人,现属金寨县西庄公社。

在金寨窝川林场部右侧几十公里处有古冢,在场部看到石制周姓墓碑,看不清哪一朝代的。

二、窝川林场管属情况

我们通过包畈乡有关干部和群众了解,窝川林场历来管属的情况是据原山主张公连介绍,窝川这片山林是我的高祖张三元经手,买的河南省商城县姓周的山。山界:东抵山峰,西抵沙凹分水岭,与湖北陈悟斋山交界,四界之内,没有公山,没有庙产,也没有外姓的山,看山人是祖父固定的,有张绍池的父亲张公恩,有吴中堂的父亲吴书来,看山人的住宅在窝川八斗畈,房屋在民国19年被湖北团匪烧毁,房屋基尚在。张三元在窝川兴茯苓发了财,买了3600石课子的田,清朝时代经张三元分给我祖父张资甫,由祖父分给我父亲张辉绅,父死后,由我们兄弟三人共有,我家占二分之一。土改时,我被划为地主,窝川山林被政府没收归公。

据看山人张绍池介绍,自我记事以来,窝川没有外姓的山,我和我的父亲看了两代山,山上有周姓的坟,从来没有见人上过坟,民国18年混乱,两边都打,不敢看,我家就住在山下了。

当时乡农会评议小组评议员傅子香证明,土改时,我们登山看界进行登记,后划给第六选区看护,山界是从三省垴向西南至大凹口,上至饮马池,从马颈下抵小窝川的城门(石头)至黄竹林,到小沙凹,抵黄眉尖,直上三省垴。

当时乡助理员丰于云介绍,窝川是张公连、张公泽、张公正三家的山,土改时,划归乡政府交乡农会管理,有土地登记册,湖北罗田在窝川从来没有插花山。金寨、罗田两县土改前有些插花山,土改时都按当时规定所在县统一分配了。

根据当时包畈乡乡长王树仁、吴中棋,土整工作组组长陈宗圣,乡农会主任曾召金,委员杨太善同志提供的材料,都证明:土改前窝川是张姓地主的山,土改时划归公山,交包畈乡农会管理,没有分给群众。

1956年,包畈乡兴办初级社,组织200多人到窝川开荒种粮,1958年吴家店公社在窝川办林场,1959年办养牛场,都没有发生争议。1965年金寨县准备拟将窝川收归县管,办林场,并于同年7月中旬派县林业局副局长吕自煌,干部纪念国、黄永宪同志持介绍信到罗田县九资河公社三省垴林场,请他们共同清理窝川山界,当时九资河公社副书记兼三省垴林场负责人程善安,会计陈先斌等三人与金寨一起上山踏看了山界,大家一致意见以大凹口分水岭为界,当晚,程善安代表湖北罗田县三省垴林场;吕自煌代表金寨县林业局在三省垴林场会议室签了字,并在山林权所有证上注明:“南与湖北罗田县三省垴林场大凹口分水岭为界”。原件尚在。

事隔21年,从无争议,1971年11月,罗田县革委会提出窝川山林权属问题,要求农林部解决,1974年11月,罗田县在岳西县召开的护林联防会上又提出争议,联防会纪要决定“在山林争议地段纠纷未解决之前,都要维持现状,不准砍伐森林”,此后,罗田县三省垴林场继续在大凹口北侧滥伐森林。1979年4月95日,罗田县九资河公社出动了70多人,赶走了金寨窝川林场的护林人员,占领大凹口六间瓦房。1979年6月29日,林业部、民政部给安徽、湖北两省革委会发了文件,明确指出:在山林纠纷未解决前,维持现状,不要使事态扩大。罗田县三省垴林场于1981年12月又抢占了金寨县窝川林场的场部住房。从此以后,双方争执不下,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

三、我们的看法

(1)窝川山林权属应归金寨县所有,理由是:

一是解放前的山主是张公连,土改时被划为地主,将窝川山林没收归公,交金寨县包畈乡农会管护,当时填有土地登记册,现已遗失,但有当事人证明。

二是在1965年7月,双方清理了窝川山界,并签了字,这种签字,作为两个林场界线的依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2)窝川山场似锅形,是一个整体,属决水源头水系,不宜分离,为保护森林资源,保持水库上游的水土,不宜主伐。从山形地势来看,由金寨县经营管理,较为有利。

(3)罗田县对窝川山林权属提出的依据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现经调查,窝川在土改前没有发现庙产、陪嫁山和外姓山,而是张公连的私山;即使有解放前的契约,根据土改法的规定,也不能作为确定山林权属的依据。因此双方争议的是非是清楚的。

中纪委工作组徐天荣同志自始至终参加了我们的调查工作。

安徽省纪委
徐礼周

安徽省林业厅白化昌

安徽省林业厅王受文

安徽省林业厅郑象全

六安地委纪委常振英

22.中共金寨县委员会、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确定

梅山、响洪甸水库蓄水位等问题给中共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的报告(1984年8月17日金发字第101号)

金寨境内的梅山、响洪甸水库自建成以来,在防洪、灌溉和发电等方面,都发挥了显著效益,但给库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却带来了长期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特别是1980年以来超设计蓄水过高,时间过长,使库区群众生活更加困难。近年来,中央和省、地委虽都给予很大的支持,但库区群众生活困难问题仍未解决。我们认为:20多年来,库区周围的群众温饱问题一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主要原因:是群众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付出了极其沉重的代价。建库后,淹没10万亩田地,每年少收粮食约5000万公斤,价值1000万元;淹没茶叶,油桐和毛、圆竹等经济林近10万亩,每年减少收入又约1000万元;农民失去耕地,虽然国家每年供应5000万公斤左右的粮食,但农民需拿出约1000万元才能购回,这样,一反一正每年损失约3000万元。这么沉重的经济压力,库区群众是难以承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其它生产,其难度也是很大的。为尽快改变这些地方的贫困面貌,我们再次请求中央和省、地委以及有关部门,在考虑国家和灌区群众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到库区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将我们多次讨论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两库水位问题

原设计两库水位是:梅山水库汛后水位为116米,响洪甸水库为119.2米。但自1980年后,两库一直处于高水位,其中梅山水库最高水位达130.44米,响洪甸水库最高水位达129.16米。两库在赔偿水位线以上,新淹没面积达58328亩,其中可耕地39734亩。茶园2553亩。桑园1967亩,山场14074亩(包括毛圆竹、油茶、油桐、漆树、板栗等经济林4222亩)。淹没房屋2539间,受损失农民1.44万户、7.20万人。这不仅增加了困难面和困难的程度,而且是遗穷子孙的大问题。目前库区就有上千名30多岁男青年找不到对象。为此,我们恳求上级将两库水位定死。

1.要求确定合理的水位高度。我们提出三个方案,供上级和领导考虑:一是鉴于库区多年来穷困落后的现实,根据广大干部、群众要求,最好按原设计汛后蓄水位116米确定,待库区人民生活有所提高后,可适当抬高兴利水位;二是照顾到灌区人民的实际利益,又能体谅库区群众的实际困难,可按赔偿水位,即梅山水库123.9米,响洪甸水库119.2米确定水位;三是考虑到经济全局,需要金寨人民再作出一些贡献和牺牲的话,那么也只能把水位抬高到125米,以示对库区人民的关怀。

2.要求以后不能再随意抬高蓄水位。水位一旦确定后,不能因为梅山、响洪甸两库的库容大和下游灌溉面积的增加,就随意修改设计方案,随意抬高水位,而不顾库区人民的困苦,这样可使库区农民在“山边子”、“冲梢子”种的庄稼不被淹没。

3.为了保护两库水产资源,要求在大早年份,两库最少都要保持1亿立方米的蓄水,以保证鱼类不受损失。

4.如果水位确定在赔偿水位之上,要求召开库区群众代表会,做好思想工作,取得库区群众的同意,并解决好超淹没赔偿问题。

(二)关于移民赔偿问题

梅山、响洪甸水库分别于1956年和1958年建成蓄水。两库移民20196户、89550人,当时移民有三个去向:一是就地上靠;二是移居本县山区;三是迁往外县。因迁往外县的移民不久全部返迁到两库周围,造成这些地区人口集中,生产、生活困难。目前,两库周围人口已达到21万多人。

当时移民赔偿经费,是按建库时设计水位计算的,即梅山水库赔偿到10年一遇洪水位的123.9米;响洪甸水库赔偿到119.2米。但赔偿标准很低,瓦房每间150元,草房每间79.4元,牛屋每间27元。耕地赔偿费作为生产投资和生活补助,平均每人329元。按计算,并经地、省审核,梅山水库赔偿总额为1539.09万元,响洪甸水库赔偿总额为2511.82万元。合计4050.91万元。上级实际拨给金寨2189.23万元。尚欠1861.68万元。即使把当时拨给寿县的移民费432.06万元也算在金寨帐上(移民后来全部返迁),仍欠金寨1429.62万元。对此,我们意见:

1.要求归还拖欠移民赔偿经费;

2.鉴于当前库区一线队群众温饱没有解决,要求将1980年以来超过原赔偿水位淹没的损失给予赔偿。

3.这次水位若定在原赔偿水位之上,要求超淹部分年年赔偿,不能搞一次性赔偿,待库区群众生活好了,即可停止赔偿;

4.这次水位确定之后,要求上级明文规定,以便有所遵循。今后再超过明文规定的蓄水位,应淹一亩赔一亩,淹一季赔一季,并要求由管理单位直接赔偿。

(三)关于几个实际问题

鉴于金寨遭受的战争创伤和极“左”路线的破坏还未恢复、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又被淹没一部分,当前困难很多。我们决心在中央和省、地委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动员全县人民,发扬革命优良传统,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建设山区,振兴金寨,但还需上级对老区人民再拉一把。为此,我们要求:

1.按年发电量每度提取1分3厘全部直拨金寨,在库区人民温饱还没解决的今天,上级和其它部门不要再从中分成了。

2.水费提成,可按灌区实际灌溉用水量每立方米提取1厘5;可按受益面积每亩提取5角;可按受益县应提给的水费一次定死;也可按灌区县每年实收水费,从中提取25%。

以上电和水都是金寨的资源。因此,按一定比例提取给我县是合理的,也符合中央现行有关经济政策的,况且国家和灌区人民都得到了很大的实惠。

3.要求搞些劳务支出,目前库区第一线特别困难的约8万人,这些人基本上生产无田地,生活无门路,可大搞劳务支出,以自食其力。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23.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4年5月20日金政字第129号)

搞好水土保持,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国土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变山区面貌,造福子孙的根本大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坚持贯彻国务院水土保持工作“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的方针。

第二条保护水土资源。预防水土流失,严禁陡坡开荒,毁林毁草开荒,严禁破坏地貌植被。

(一)25度以上的山地,严禁开荒。

(二)25度以下的荒坡需要开发种植的,必须事先申请,经乡政府审查批准。并切实做好水土保持。

(三)梅山、响洪甸两大水库正常蓄水线往上1公里范围内15度以上的山坡,小型水库集水区,公路两侧山坡,史河、西淠河沿河两岸山坡,马鬃岭自然保护区等,必须立即停垦,实行封山育林,不准破坏地貌植被。

梅、响两岸周围限境内15度以下山坡地必须种植业,也应办理报批手续。

(四)造林整地,幼苗抚育,经济林垦复和水利电力、交通、工矿、林业、城建等部门的建设施工,生产,需开采土、石、沙料,都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废弃的土、石、沙料,不准倒入河沟、水库以及塘堰坝内。

第三条治理水土流失以小流域为单元,以生物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一)对已确定的小流域治理点,三年完成治理任务,两年巩固提高。各区、镇、乡、村应根据治理任务大小,坚持自力更生,有计划地选点治理。

(二)25度以上的开荒地。应全部停垦还林还草,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停垦还林通知书》,限期还林;25度以下的开荒地,应实行等高耕作或带状间作,逐步改造成水平梯地、梯田。

(三)凡采取生物措施,短期内不能控制水土流失的地方,要结合农田建设,做好扎山沟谷坊、淤地坎、山塘等工程措施。

第四条对现有的林地、草地、梯田、梯地、谷坊、小型水库、扎山沟、山塘等水土保持设施,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五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成绩大小,分别由县、区、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防治水土流失和管理水土保持设施成绩突出的。

(二)同破坏水土保持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三)长期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积极宣传水土保持方针政策,推广传授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对肇事单位的负责人或肇事人应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凡在25度以上山坡开荒种粮,种油茶、桐的,无论新老开荒地,每亩均处以罚金40~60元,并立即停垦。

(二)凡将废弃的土、石、沙料倒入河沟、库塘的,每立方米罚2~3元。

第七条对于罚款没收的水土保持赔偿费。由区、镇、乡政府负责统一开据收缴,列入专户,主要用于本地水土保持建设。

第八条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持全县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区、镇、乡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以及本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县长陶芳侯

说明:此件经1984年5月9日金寨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5月20日公布实行。

24.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发荒山和停垦还林的规定

(1984年5月20日金政字第130号)

为了开发荒山、停垦还林、绿化祖国、振兴山区、建设金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鼓励专业队、组、户以及国家干部、职工承包开发没有经营的国有荒山和没有承包的集体荒山。

(一)承包荒山面积不限。但四址界线要清楚,面积要准确;山权不变,林木谁造谁有。50年不变。经营成果允许继承。

(二)允许承包者跨队、跨村、越乡承包荒山造林。

(三)允许承包者请帮手。

(四)承包国有荒山,与县林业局或所委托的单位签订合同;承包集体荒山与生产队签订合同。所承包的荒山,必须三年内完成任务。

(五)承包合同须经司法机关公证、县政府颁发《开发荒山证书》。

(六)承包者应因地制宜,适地适树进行规划,实行科学造林、提倡营造经济林和混交林。

(七)对开发荒山承包者、林业局、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在种苗、技术、资金等方面,按照合同优先照顾。

第二条不准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25度以上的开荒地,限期二年还林,搞好封山育林。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凡承包造林500亩以上者,从承包之日起,当年完成任务者,由林业部门会同当地政府验收,符合标准除按国家规定补助外,每亩奖励o.5元;两年全部完成者,每亩奖励0.3元。

(二)国家干部、职工要求留职停薪或留职保薪承包荒山造林五百亩以上者,享受同样奖励。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处罚。

(一)责任田和自留山中的荒山,三年不全部造林者,每亩罚“荒废金”4元;第四年仍不造林者,生产队有权收回,另行承包。

(二)本规定公布之后,再毁林开荒,或25度以上开荒地不按期造林者,按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水土保持的若干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于罚金由区、镇、乡政府负责统一开据收缴,列入专户,主要用于本地开发荒山。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县长陶芳侯

说明:此件经1984年5月9日金寨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5月20日公布实行。

25.中共金寨县委员会、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责任山

改为自留山的通知(1984年7月5日金发字第88号)

责任山改为自留山,是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是发展山区生产的一个战略性措施,也是林业扩权松绑的一个重大步骤,我们必须切实抓紧抓好。根据省、地委的指示精神,经县委研究,作如下通知:

一、总的要求:

原则上以原来林业“三定”确定的范围为基础,将各户的责任山改为自留山,颁发自留山证,由农民长期经营,允许继承;不准重分责任山林木,不准拆散社队林场,不准哄抢有林山,不准乱砍滥伐。

二、时间安排:

责任山改为自留山从7月1日开始到8月上旬结束,大体分4个阶段进行:

一是准备和宣传阶段。15日前要做好编印宣传提纲、自留山清册、自留山证书、森林资源登记表等工作;要开好县委常委会、县三干会、各级干部会和群众会等;要组织好干部力量,搞好培训,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好政策、任务、方法、要求和责任;要学习宣传好胡耀邦同志关于山区政策问题的批示、六安地委〔1984〕60号、70号文件。从而达到认识统一,政策清楚,方法稳妥,态度坚决,工作扎实,时间抓紧。

二是登记和发证阶段。按照“三定”时明确到户的责任山范围,四至界限不是硬界的要确定硬界或设置永久性的标志,不清的要登山明界,有遗留问题的要处理好,有纠纷的要解决好。在搞好责任山上林木折价转权的基础上,逐户填写自留山清册,颁发自留山证。界限不清的,遗留问题未处理的纠纷未解决好的,不能发证。这步工作,最迟要在7月底完成。

三是建立制度和制订规划阶段。发证后,要分户填写森林资源登记表,按照生长量大于采伐量的要求,自下而上申报采伐计划,建立“一本帐”,做到管在山上。还要逐户制定富山规划,以队订立乡规民约和联户护林制度,充分调动农民爱山护林积极性。

四是检查验收阶段。验收标准是:①责任山改为自留山,补发了自留山使用证;②自留山四至界限清楚,遗留问题解决了;③森林资源搞清楚了,采伐计划落实了,富山规划制订了;④群众思想踏实了,调动了管山护林的积极性;⑤乡、村林场巩固了,无乱砍滥伐现象。

以上只是大体安排,各区、镇、乡应从自己实际出发,在步骤上,可以穿插进行,有机结合,不必截然分开;在方法上,可以先易后难,搞好一个队,发证一个队,结束一个队;在时间上,可以不整齐开始,可以提前结束,但要保证质量、不能草率,不留后遗症。

三、几项具体规定:

1.原划定的自留山不动,原发的自留山使用证仍然有效,但使用规定以这次为准。这次责任山改为自留山的,补发自留山使用证书,但要继续承担国家对木材及其它林产品的统派购任务。

2.原确定的责任山即使户与户之间不均衡,也不要打乱重分,但要承认现实,向农民讲清不动的道理,注意引导农民以发展眼光向未来看,不要斤斤计较,反对绝对平均主义。个别地方“三定”时划定的面积户与户之间悬殊过大(过大标准由各区、乡自定),群众意见强烈的,也只能是“大稳定、小调整”,而且要放到后期处理,以免引起大的波动。

3.对于近几年大户承包的荒山,属于承包责任山造林的,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办事,原是谁的责任山,就发给谁自留山使用证,属于远山、大山、荒山、公山的开发性经营,并已取得县《开发荒山证书》的,仍按《证书》规定,归承包户经营。

4.原来集体经营的有林山场,这次是否划为自留山,要发动群众认真讨论,如果多数群众要求划为自留山,也可以划。但要有利于看管,有利于发展林业生产。在进行时,可先由生产队讨论出具体划分方案,经村党支部同意,报乡党委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群众坚持合作经营,可以采取林木折价,按人入股,联合经营的方式。

5.原有的乡、村林场、苗圃不能解散,不能平分,要通过场长承包,搞好经营管理。

6.原来集体经营的零星荒山,可根据群众意见划为自留山。国营零星山在200亩以上的,让大户承包;在200亩以下的,可分作自留山,但事先都要履行手续,上报批准。

7.对于无经营能力的户原来未划给责任山的,这次要不要增划自留山?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本着有利于看管,有利于发展林业生产,有利于解决困难户的生活问题的原则,如果有人代营,可以增划自留山。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照顾划一点好山,近山给他们。

8.属于城乡小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山场,维持承包山,林木可以转权自营,不能划作自留山。山场一定要绿化好。属于航标树、古树、村口树、稀有珍贵树种,要确定专人管护,予以封禁。

9.山上树木折价转权的折价款,均要记帐入册,把树价作为集体林业投资款下拨到户。林木折价参考“三定”价格标准。至于林木折价大平均以后的找补问题,由双方协商,立出字据,政府公证,严禁砍树卖钱兑现。

10.通过集体林木折价转权,清理社队财务,处理好债权债务。有时间、有力量的地方,可与改山同时进行。不能同时进行的队,可以先算大帐,后处理具体问题,但要保证改山按时完成。

11.在全部山林都作自留山的队,由于集体林权已经转让,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应由当地乡政府收回保存,山权证仍由生产队保存(山权、林权合为一证的,注销其林权)。

12.对于荒山多,近期又无力绿化的地方和不便划分到户经营的远山、次山、允许跨地区承包,允许集资邀伙承包,允许大户承包,允许需材地区用补偿贸易的办法合作开发。承包期不得少于50年,收益按比例分成,大头归承包者。

13.对于农户之间山与地、山与茶、山与桑插花的,这次要在“四不准”的前提下,通过群众商量,下决心调整好。

14.自留山上的一切资源,包括猕猴桃、野生中药材、矿笆条等均属经营者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和破坏。

15.从现在起到这项工作结束,对全县竹木采伐一律冻结。

四、领导问题:

责任山改为自留山,涉及千家万户,任务较重,时间很紧,政策性又强,因此,必须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切实抓紧抓好。县委决定:全县7月份和8月上旬,要以这一工作为中心,真正作为一个战役来打;区、镇、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抓,要拿出70%以上的干部力量,每个村最少要有一个国家干部抓,村干部要全力以赴;县里抽调一批干部,分赴到各自包的贫困村、乡;县五大班子负责同志分工到区,指导督促;县、区、乡、村干部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按时保质完成任务。我们要下决心,齐努力,不管任务再重、时间再紧、困难再多、具体问题再复杂,都要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26.安徽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金寨县城(梅山镇)

总体规划》给六安行署、金寨县人民政府的批复

(1984年7月26日建规第417号)

省政府原则同意你们所报的《金寨县城(梅山镇)总体规划》,现批复如下:

一、梅山镇是著名老区金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以林、副、土特产加工工业为主的城镇。

二、梅山镇人口规模近期(到1990年)可定为2.8万人,远期(到本世纪末)为4.0万人。用地规模根据该镇山城用地较少的情况,可略低于国家所规定指标,对现有空地要严加控制,不准随便占用。

三、县城规划布局,原老城区合理利用,逐步改造,建设成为一个具有革命传统,风景优美,生活方便,环境宁静,供人瞻仰的新城。现河西、河东工业区受到用地限制,并在城市上风向,不宜布置更多的工业,可有计划的开发黄林新工业区,将占地多、运输量大的工业布置在该区,并处理好由六安至梅山通过黄林对外公路的关系。

四、梅山镇对外交通主要依靠公路运输,因梅山地势起伏、道路曲折,不宜抱着对外公路进行建设。必须严格控制、限制河西银冲地段修建公共建筑。

五、梅山镇住宅建设应结合山城特色,利用地形,高低错落,形式多样,使住宅建筑分布在丛山绿荫之中。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住宅建筑以3~5层为主。要提高建筑设计水平,注意环境景观。

六、梅山镇在史河之源,因此对一些污染的工业应严格控制,坚持谁污染谁处理的原则,限期治理有污染的工厂。

七、城区防洪,为确保梅山镇泄洪的要求,应按梅山水电站1984年梅电生字009号文提出史河宽度的意见,即宾馆至新大桥河宽不得小于200米;新大桥以下,河宽不得小于250米。对近年来在河滩地填滩盖房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保证汛期安全。

八、绿化、美化城镇,应结合梅山镇的烈士纪念塔、展览馆、体育场地、疗养院等公共建筑及环境绿化,将梅山建设成一个美丽的山城,近期内史河两侧河滨路应重点绿化。逐步建为滨河游园,作为居民游憩之地。

九、总体规划批准后,应按《城市规划条例》认真贯彻执行,并制订有关管理条例,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逐步把梅山镇建设成为“两个文明”的社会主义小城镇。

27.中共金寨县委员会、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木竹采伐、经营

和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1月3日金发字第124号)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严禁乱砍滥伐,振兴林业,搞活流通,根据《森林法》和中央《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精神,本着计划从严、砍伐依法、经营搞活、运输凭证、管理加强,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依法采伐

1.实行木竹采伐“一本帐”。“一本帐”的范围:商品材、地方用材、加工产品用材、乡村企业用材、社员自用材中的规格材、间伐材、困山材、小径材、竹材、搪柴、矿笆、烧炭用材、药用材、食用菌用材等均列入计划管理,依法采伐,坚决实行采伐“一本帐”。

2.合理确定采伐量。各区、镇、乡必须逐户摸清木竹资源,在此基础上,由下而上,逐级申报汇总的森林资源和当年、三年的可伐量,后由县计委和林业局根据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对成材林的采伐量,杉树不超3%,松、杂树不超2%,薪炭林必须7~9年轮伐一次,毛竹的采伐,应做到“砍四留三不过七”,每亩保存株数不得少于150~200株。据此确定全县当年和三年的采伐计划,分乡审批,通知到区。

搪柴、矿笆、杂木棍要从严控制,没有资源的不安排计划。

3.建立健全审批手续。①国有林的采伐,应根据林业厅和行署林业局审批的设计任务书进行采伐。②乡村林场的采伐和间伐,应根据省林业厅规定,编报设计任务书,报县林业局批准。③生产队和林农采伐木竹,必须通过申请,由乡政府按县下达的年度采伐计划,逐户逐单位进行集体研究审批,发给采伐特许证,同时填发销售证。

4.坚持凭证采伐。一律按采伐特许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数量、凭证号树,打上符印,先号后砍。采伐时要有监伐人,监伐人可由乡长、林业员、村长、生产队长兼任。生产队也可成立采伐专业队承包砍伐。采伐后,监伐人要在采伐特许证上签字盖章,

5.保护特种用途林。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防护林、风景林和公路两旁行道树,应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林木、珍稀特种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林木严禁采伐。

6.确定采伐期。根据木竹生长季节规律,确定木材、商品竹的采伐期为10~11两个月;木耳、香菇食用菌类用材采伐期为3月份;烧炭必须经过批准,发给许可证,做到定山场、定时间、定数量、定人员。其它季节,不准刀斧上山采伐树木,否则,视为乱砍滥伐。

7.划定采伐区。根据现有森林蓄积量,各区、镇、乡可将登记表册报县林业局存查。凡没有定为采伐区的生产队,乡、镇政府在审批年度采伐计划时要从严掌握,一般只能批准采伐自用材。需间伐抚育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经营部门验证后方能收购间伐材。否则,乱砍乱收的要认真追究责任。

8.做好迹地更新造林。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一年内完成所采伐的迹地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株数应大于采伐株数的2~3倍以上,否则,下年度不再发放采伐特许证。

9.采伐特许证由乡政府发放,年终将采伐特许证存根报县林业局存查。核发采伐特许证的年采伐量不得超过批准的年度采伐限额。否则,由林业主管部门追究审批单位和发证者的责任,按乱砍滥伐论处。

二、木竹经营

1.经营木竹的单位。根据《森林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木材及其制品在县核定的年度计划内,由县木竹公司统一经营,实行代购代销。毛、圆竹及其制品、暂由县木竹公司、县供销社两家共同经营,实行代购代销。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林区经营木竹及其制品。

2.经营木竹的价格。总的要求实行议购议销,随行就市,高进高出,千方百计让林农多得实惠。具体办法有四种:

一是实现保护价。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县计委、商指办等根据市场行情,分品种、规格和地区确定议购议销价格。如实际销售价高出保护价的,其高出部分返利于林农。

二是实行合同价。由木竹经营单位派出信息员和定期召开销区经营单位参加的供货会,根据了解掌握的市场信息,签定供需合同,议定品种、数量、规格和价格,经司法部门公证后,开展购销。

三是实行寄托价。林农出售木竹时,既不愿按保护价,又不愿按合同价出售,可由林农个人标价寄存,经营单位给予代销。

四是实行自销价。自产材,林农可以凭采伐特许证、销售证领取外运证,将自产木竹运往销区出售,也可以换粮换物。但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到林区设点收购和到林农家收购。对自产木竹运往销区出售的树种、材质要适当兼顾、平衡。

3.交费标准。根据地区规定,凡是经营木材、毛圆竹及其制品,均应按章缴纳工商税、3%育林基金、2%更改基金、3%林管费和7%经营费用。栓皮、搪柴由木竹公司统收统调。矿笆按销售总值交纳育林基金1.5%、经营管理费7%。严禁擅自提高经营利费率。

具体实施办法是:按保护价、合同价成交的,所有税费均由代购代销的经营单位承担,林农不交。实行寄托价和自销价的,林农应按各种规定比照保护价交纳税费。以木竹为原料的乡镇企业,其成品、半成品,只交纳工商税(原木税只交一次,经营管理费只收1%)。

4.认真改进经营作风。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方便群众、让利于民、全心全意为林农服务的思想,改变“官商”、“坐商”作风,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尽量多设收购网点,延长服务时间,做到随到随收,严禁在价格上压级压价、刁难群众。

三、木竹管理

1.区、镇、乡、村要切实加强山林管理,广泛发动群众,制订乡规民约,做到管在山上、管在内部,管在路上,严禁乱砍滥伐,偷砍盗伐,确保森林资源不受破坏。

2.加强县护林指挥部、林业派出所、检查站的工作。护林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各区、镇、乡和林区派出所、木竹检查站执行林业管理政策、履行木竹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管山护林,“三证”审批、发放、管理的执行情况;各木竹经营单位执行计划、凭证采伐、收购、外运的情况;及时处理在木竹管理中所出现的问题等等。为此,决定:区、乡林业管理检查人员全部交所在区、镇、乡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其工资等费用,由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标准直拨到区、镇。

3.全面实行“三证”,加强木竹管理。

采伐特许证和销售证:由乡政府按上级下达的年度采伐计划逐户审批发证到户,做到凭证采伐,凭证销售,凭证收购。

外运许可证:凡是运往外地的木、竹及其制品,必须持有外运许可证。各区林业站固定两名林政人员,具体负责办理外运证。经营木竹及其制品的单位,持收购凭证第二联到区林业站领取外运许可证。林农如实行自销价,可凭采伐特许证和销售证到林业站办理外运手续。

4.凡以木竹为原料的乡村企业,各主管局要加强领导,进行整顿,对产品质次价高或属于过伐林区的村、队加工企业不予安排木材计划,必须坚决关停并转,未经县批准的木材加工厂,应予取缔。

5.切实整顿好木竹检查管理队伍,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地执行政策,秉公办事。凡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物证相符的,检查站应予以放行,不准无故刁难。

6.凡违章采伐、外运被查扣没收的木竹及其制品,一律交给当地木竹经营部门按保护价统一收购、检量付款,其价款由查扣的单位结算,20%用于奖励检举揭发的个人,50%用于查扣单位的管理费用和奖励开支,30%上交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截留管理的木材及其制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理。

四、统一认识,明确职责

县计委、林业局负责审批计划。当年的采伐计划,由县计委一次性下达,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下达计划。如发现超指标下达计划或打招呼、批条子的将从严处理。

区、镇、乡、村、县护林指挥部、林业局、林业派出所、木竹检查站等负责营林造林、管山护林、申报各类计划、审批发放“三证”、监督执行“三证”、检查和处理查扣的木竹及其制品。遇到问题,要及时查处,从快解决,不准相互推诿,拖而不决,如因扯皮而引起乱砍滥伐,给林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木竹公司、供销社要按划定的品种范围从事经营,负责在“一本帐”范围内,想方设法搞活流通,千方百计让利于民。对无证购销造成乱砍滥伐以及压级压价掠夺林农利益的要追究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木竹采伐、经营和管理工作与岗位责任制紧密联系起来,要一级抓一级,一级支持一级,一级相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今后各地对乱收乱放、偷砍盗伐、乱砍滥伐和徇私舞弊的,一旦发现,除了罚当事人外,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总之,县委诚望:各级各单位,都要以人民利益为重,对金寨未来负责,顾全大局,同心同德,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努力,认真探索,积极而稳定地搞好这一工作。

五、本暂行规定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28.中共金寨县委员会、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计划

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11月6日金发字第125号)

根据中央(84)7号文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对实行计划生育作如下的规定:

一、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工作中要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绝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战略意义的认识、提高广大干部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使之逐步成为人民群众的新习惯、新风尚,努力开创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二、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双方原来共计生育一个或两个孩子,现在家庭没有或只有一个孩子的。

3.再婚夫妇一方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新婚或未生育过的。

4.婚后不孕育,女方年满35周岁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6.夫妇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

7.夫妇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夫妇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9.残废军人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

农民除以上各条外,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1.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2.兄弟数人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其他无生育的年龄必须在40岁以上)。

3.夫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4.居住在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大山区,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凡符合生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妇,第一个孩子必须满3周岁,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乡、区、(镇)或县直机关党委审查,县计生委批准,发给二胎准生证的,方可生第二个孩子,未

经批准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城镇和农村的划分,以小孩户口为准。

三、提倡和实行晚婚晚育,开展优生优育教育。

按《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妇女24周岁生育的,为晚育。

开展婚前检查,禁止近亲结婚,凡结婚登记,必须经妇幼保健部门进行婚前检查,取得合格证,否则不予登记结婚;未经登记结婚生育,为非婚生育;孕妇必须接受妇幼保健部门系统管理,不宜结婚生育的,禁止结婚生育。

四、县医院、保健站、各区、镇、乡卫生院均要设立计划生育科或计划生育门诊,开展计划生育咨询,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和术后病人鉴定治疗、回访等工作。

五、坚决做好避孕、结扎工作。

必须重申中央关于“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和“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的规定。

1.生育一个孩子的妇女,产后满100天必须上环。符合生两个孩子条件的妇女也要按时上环。

2.已有两个或两个孩子以上的夫妇,提倡结扎(最好扎女方)手术。如果女方超过45周岁或最小孩子满5周岁,原已上环、又没有怀孕史、本人不愿结扎的,要向所在乡、镇或主管局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保证终生不再生育。一旦怀孕,要立即补救,就地结扎,一切费用自理。

3.应上环妇女和应结扎夫妇双方因禁忌症不能上环、结扎的,必须分别有区、县以上医院证明方可缓、免上环或结扎,但要采取其它有效避孕措施,同时向乡、镇或主管局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分别不同对象,保证实行计划生育或终身不再生育。符合本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夫妇、农民向所在的乡、镇交保证金100元,干部、职工向主管局交保证金200元,待女方退出生育期后,保证金本息退还本人。计划外生育的,除按规定惩罚外,保证金没收。

4.男扎女孕;女扎怀孕和带环、脱环怀孕的,都要坚决立即补救,并针对其原因,分别给予上环和结扎。

六、奖励为计划生育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凡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2.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工资照发,夫妇不在一起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4.干部、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男孩5元、女孩6元至14周岁。夫妇双方都有工作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无工作的,有工作的一方单位发给。农民和城镇居民也可以采取其它可行的办法进行奖励。

5.国家干部、职工只生育一个孩子,并在小孩14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在批准退休时,加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

6.分配住房或宅基地,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城镇商品粮人口、副食品票证按二人发给,由国家供应口粮的山区、独生子女口粮按成人标准供应。在入托(或幼儿园)、入学、就医、招工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应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7.农民和城镇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8.国家干部、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给予假期,即上环休假三天,男扎休息7天,女扎休息21天,小型剖腹产加结扎休息30天,因避孕失败,第一次人工流产休假14天,第一次引产休假30天。休假期间发全工资、全勤奖(不包括二次和二次以上人流、引产)不受影响。农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有条件的乡、镇、村应给予适当补贴。

9.对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功人员,给予记功,并作为今后调资、晋升、提拔、入党、入团等参考依据。

10.坚决保护做计划生育工作有功干部、群众的政治荣誉和合法权益。

七、对不按计划生育的给予以下的处罚:

1.应扎对象,经一再动员不愿结扎,拿工资的停职、停薪限期结扎。农民和城镇居民由区、镇、乡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

对不愿结扎对象的处罚,由所在单位领导执行,单位领导不执行的,处罚其单位领导。

2.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采取补救措施,拒绝采取补救措施的,从怀孕之月起,二胎扣发夫妇双方月工资15%,三胎扣发20%,余类推;农民和城镇居民从怀孕之月起,二胎每月罚15元,三胎以上每月罚50元。上述扣发对象直至接受流产、引产后全部发还。

3.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生二胎的,除按夫妇双方月工资的10%征收社会抚育费7年外,给予夫妇双方各降一级的处分(有工资无级别的比照相似级);生三胎的按夫妇双方月工资的15%征收社会抚育费14年。并对其负主要责任的一方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另一方降一级的处分,不论生育计划外二胎或多胎,夫妇双方各免调工资一次,三年内不评发奖金(发明奖、超产奖除外),不评模,不提拔,不批准入党、入团。

4.农民和城镇居民计划外生二胎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育费500元;生三胎和三胎以上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育费1000元。

5.乡镇企业职工(包括民师、赤医、聘用人员)超计划生育的,除按本条第4款执行外,一律辞退。

6.女干部、女职工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产褥的医疗费和产后的上环、结扎费用自理,不享受产假待遇。

7.对计划外怀孕外出躲避的孕妇,由当地领导与有关部门共同动员其就地实行人流、引产或结扎手术,其手术费自理,超生的(包括生下死了的),除按超生规定惩罚外,另加罚款200元。对隐瞒情况不报的窝藏者,一次性罚款300元。

8.对非婚怀孕者,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其手术费自理。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一次性罚款400元。

9.因不正当两性关系,造成怀孕的,其补救措施及其结扎手术费自理,罚男方500元。如生了,每年征收男方社会抚育费200元至小孩14周岁。不愿交待男方姓名的,其罚款和抚育费由女方付给。并视其情况,分别立即做男扎或女扎手术。

10.领证后超生的,收回其证书、追回各项奖品和奖金,并按照超计划生育处罚。因独生子女致残,经批准生二胎的,收回独生子女证,原发奖品和奖金可不再追回。

11.不符合生两个孩子的夫妇,对于原有一个健康的孩子,又抱养一个孩子的,按超生处理。

12.保护女婴和生女婴的母亲,对于溺杀弃女婴和虐待女婴母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给予法律制裁。

13.造谣惑众、非法取环、殴打辱骂计划生育人员和干扰破坏计划生育工作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过去因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受过处罚的,一律不平反,不退赔。

征收的社会抚育费及其它处罚款,要以乡、镇和县直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建帐,切实做到罚有收据,收有帐目,用有审批,款存银行,专人管理,只能用于计划生育的必需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贪污、挪用、违者要严肃处理。

八、对手术后并发症、后遗症病人的治疗及生活照顾。

1.术后近期并发症和后遗症病人的用药和治疗,要按有关规定和鉴定通知方案给予治疗,其经费按县委(83)58号文件执行。各区、镇、乡卫生院不按规定和治疗方案用药的,计生委和卫生局酌情扣留按例包干经费。

2.确因手术后遗症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当地政府要列入重点照顾对象或酌情给予适当定期补助。

九、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各项制度。

第一、情报网络制。

建立县、区、乡、村、队五级工作网:

1.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2.区、镇设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和县直设计划生育领导组,由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工、青、妇、民兵、司法、民政、计生专干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村设计划生育宣传员,由村长或文书兼任、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宣传,掌握情况、汇报和开展正常工作。

4.生产队设计划生育信息员,由队长或群众推选产生,负责上传下达和督促检查各互保组的工作。

5.以自然村庄为单位,实行联户互保,自然村庄不足3户的,可以2~3个自然村庄成立1个互保组,互保组长可以轮流担任,互保组长的任务主要是负责本组的计划生育工作,完成队、村、乡交给的任务。互保组实行互相监督,人人有责,一户违章,全组受罚。

各级计划生育组织都要定期向上级汇报情况,每月1、3、5、7日,分别为队、村、乡、区计划生育汇报日,区(镇)县直11日向县计生委汇报。

第二、任务责任制。

采取一级抓一级和一级向一级负责的办法:

县委、县政府向地委负责。区(镇)委、区公所向县委、县政府负责。乡镇干部要分工包村、村干部和党员分工包队、互保组或户、保证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岗位责任制的一项主要任务,负责完成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三、管理档案制。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档案:

各级都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级管理,开展分类指导,建立健全村、乡两级档案。

对于计划生育各种数字、情况,县计生委要掌握到乡,区(镇)要掌握到村。县直党委要掌握到支部,乡要掌握到户(人),务求无讹,利用档案,更好地指导工作。

十、各级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忠于职守,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和未完成任务的区、镇、乡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计生专干因底子不清,情况不明,没有起到专干的作用和计生档案漏、错、乱等,致使工作受到影响的由各区、镇、乡和县直根据干部岗位责任制,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

2.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追回所得奖品和奖金,撤销其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并视其态度和情节,给予主要负责人应有的处分。

3.对徇私舞弊,包庇他人和隐瞒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4.按干部责任承包工作范围的责任,超生三胎1人者,应罚乡包村干部30元,超生2人以上的,除罚60元外,并作为工作失职给予处分。超生计划外二胎1人,罚乡包村干部10元,超生3人以上的,除罚20元外,也要作为工作失职给予处分。农村生三胎1人罚乡100元,生计划外二胎1人罚乡50元。

对生三胎和计划外二胎不如实上报的,一经查出,加倍惩罚,谁隐瞒罚谁。

5.县、区、镇、乡直各单位无论那种情况,超生1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组长当年不发奖金,并罚所在单位500元(双职工双方受罚)。对超生者拖延不作处理的,主管局等加倍惩罚。

6.出生率高于县下达指标,计划生育率低于县下达指标或多胎生育超过全县平均数的区、镇、乡和主管局等分别向上一级写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7.做假手术、开假证明的医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降一级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作破坏计划生育论处。

8.因手术质量而造成计划外怀孕的人流、引产或再次采取上环、结扎手术的,其费用由卫生医疗单位承担。因医务人员态度不好,住院后又出走的,罚当事医务人员50元,并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处分。

9.到医院做引产手术的孕妇,注射药物后不得回家分娩。凡引产活一胎的,当事医务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发奖金;罚所在医疗单位100元,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连活三胎以上的,除给当事医务人员纪律处分,并免调一次工资外,罚所在医疗单位500元。

上述罚款,由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计生委监督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县里有关实行计划生育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29.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1月20日金政字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节约用地是我们国家的国策。我县人多耕地少,应珍惜每一寸土地。近年来我县先后发布了《金寨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和《关于梅山城镇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上使土地管理工作走向正常轨道。但是由于管理不力,乱征滥用、多征少用、未征先用、征而不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不及时制止,加强管理,将会祸及子孙,后患无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水利电力工程和私人建房,需要征用土地时,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是国家资源。国家因建设使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管理,服从征用。

第四条一切建设工程必须服从城镇、村镇规划,合理用地。提倡综合开发,节约用地;提倡利用荒山、荒坡或旧宅基地,尽量少用耕地,严禁多征少用、征而不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租赁和私自转让土地。

第二章征地程序

第五条区以下单位(个人)需要征用土地,须持批准建设计划,向当地政府申请,由当地政府报告县政府审查同意,经建设局实地勘察,选址定点后,附征地平面图、征地协议书、填写征拨土地申请书,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梅山地区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报告县政府同意后,经梅山地区规划管理机构审查,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私人建房需要用地,按规定程序报县建设局批准。

第七条上级政府批准征用土地后,由县建设局下达征地通知书,派员会同当地,政府划线定桩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有环境污染的项目,征地要同时报送《环境污染报告书》。建设范围内涉及到国防、园林、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设施必须征求该主管部门的意见,服从统一规划。

第九条乡镇企业、农村集体建设和专业户、个体户经营用地、农民进城务工、经商需要用地,必须按照本规定征地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土地。企业停产或转产后的闲置土地,外单位需要使用,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原单位不得擅自转让。

第三章征地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需要包干征地,应按征地总额交纳4%征地管理费;非包干征地需按征地总额交纳2%征地管理费。凡征用蔬菜地,每亩需向县财政交纳1000元开发基金,征用水田每亩需交纳500元。

第十一条征用水田、早地、园地、和拆迁后的旧宅基地,征地费用,根据土地优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每亩土地赔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计不得超过3000~5000元。荒坡、河滩等非耕地,每亩不得超过500~1000元。

第四章批准权限

第十二条农民在非耕地上建房0.4亩以下,由乡(镇)政府批准,在可耕地上建房,统由县政府批准,用地限额每户不得超过0.2亩。

第十三条征用耕地、园地3亩以下,林地、草地10亩以下,石山、荒山、河滩等其它土地在20亩以下,由县政府批准。已经批准农转非的地区,剩余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准征用或转让。

第十四条用地超过以上限额的,报上级政府批准。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五条从1984年1月4日《金寨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公布之日起,凡未征先用、多征少用、化整为零征用,都属违反本规定。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和擅自扩大用地面积。县建设局有权责令停工、吊销证照或拆除违章建筑,并要按占地面积罚款(本规定公布以前每平方米罚款0.2元,公布后每平方米罚款2元)。

第十七条凡执行本规定工作出色,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的人员,除给予表扬外,按罚款总额的10~30%,奖励给当地政府和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对土地管理好的乡(镇)政府,县建设局从收取的土地管理费中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九条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征地协议或拒不执行协议,征地单位可持征地证照和《公证书》,向司法机关申诉,由司法机关依法给予裁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为了严格执行本规定,县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经常对全县土地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要立即查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0.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蚕桑生产的暂行规定

(1987年5月4日金政字第75号)

为了大力发展蚕桑生产,使群众尽快除穷致富,使金寨尽快建成丝绸之乡,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成立“金寨县蚕桑丝绸办公室”。由农业局、丝绸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并抽专人办公,负责全县蚕桑丝绸生产。

二、鼓励农民育苗栽桑。在1987~1990年期间,每户育1亩桑苗或栽1亩桑,县安排低息贷款50元,供应平价肥25公斤。

三、年产鲜茧2.5万公斤以上的乡,配1名常年辅导员;年产鲜茧5000公斤以上的村,配1名补贴制辅导员。新发展区,以乡为单位,年栽桑在1000亩以上,配1名常年辅导员,300亩的村配1名季节性补贴制辅导员。

四、从1987年养夏蚕开始,每养1张蚕,县免费供应石灰10公斤,漂白粉1公斤,灭蚕蝇10毫升,灭鼠药1袋。经费来源,由县丝绸公司按每公斤鲜茧提取消毒防病费0.15元,摊入成本,由用茧单位承担。从今年收购春茧起,不再向蚕农提取消毒防病费。

五、每售1公斤鲜茧,县奖售平价化肥1公斤,比例价原粮1公斤,由县供销、粮食部门凭售茧证兑现。

六、每养1张蚕,县供应煤油1公斤,每部(用于养蚕)机动喷雾器,县每年供应平价汽油150升。

七、蚕桑生产发展快的地区,优先安排兴建丝织厂。乡镇企业丝绸行业招工,优先招收符合招工条件,人均售鲜茧30公斤以上的蚕农子女。

八、严禁收购僵蚕,违者除没收焚烧外,每公斤罚款20元。

九、蚕茧生产实绩,凭售茧证统计。凡区(镇)蚕茧总产比上年增产1公斤,县奖励区2分钱,茧站、农技站1分钱;每减产1公斤罚区2分钱,茧站、农技站1分钱。严格控制蚕茧外流,禁止与外地签订购茧合同,已签订的一律无效。外流1公斤蚕茧,由所在区乡收取养蚕户蚕桑生产扶持资金2元。贩运出境的蚕茧由工商部门或区、乡、政府全部没收。

十、茧站要认真执行价格政策,按质论价,拉开档次,确定保护价,实际售茧价上浮不下浮。边区蚕茧价格随毗邻地区的价格浮动。增设网点,方便群众,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不收毛脚茧、统货茧。茧站要与蚕农签订购销合同,并保证现金收购,奖售兑现。

十一、严禁偷桑叶、偷桑苗、毁桑树,一经发现,由当地乡村执行每公斤桑叶罚款4元,每株桑苗罚款1元,每毁1株桑树,罚款5~10元。破坏蚕桑生产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坚决保护蚕农合法权益。

十二、县设立蚕桑生产发展基金。基金来源,提取1986年度蚕改费80%,以后蚕改费增加全部提取,提取蚕茧经营手续费超出部分总金额的50%(蚕茧经营手续费以1986年为基数),用于扶持蚕桑生产。

十三、人均年售鲜茧50公斤以上,全年张种(6张以上)平均单产35公斤以上的户,由县政府分别授予“蚕桑专业户”,“栽桑养蚕能手”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十四、蚕种场要生产产量高、丝质好的优良蚕种,所造成的合理亏损,由用茧单位给予补偿。

十五、蚕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普通中学增设蚕桑职业班,大力培养蚕桑技术人员。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县长陶芳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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