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明清时,刑民诉讼由县令兼理。清末,县设巡警局(署)。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县设警察所和审判、检察2厅。民国25年至28年(1936至1939),先后设军法、司法和警察机关;并在地方法院设首席检察官,执行检察监督,均隶属县政府。
在革命斗争的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霍邱县地方党组织,为加强对人民公安司法机关的领导,先后设立领导机构:土地革命时期设肃反委员会;抗日战争时期设社会部;解放战争时期设锄奸委员会和情报委员会;建国后,镇压反革命时期设裁判委员会;肃反时设五人领导小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设政法党组、政法领导小组、政法部和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