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委,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机构设置
1、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要适用国家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逐步发展,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增工作任务由现有单位增编即可解决的,不要新设机构。可以由集体或民间兴办的事业,也不要由国家来办。
2、确定事业单位的性质,应根据国家编制部门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委员会审查确定。长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名不符实的事业单位应改为企业。
3、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要认真清理、整顿,擅自增设的机构,应予撤销;重复设置、任务长期不足的,要作调整。
4、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要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定期向编委报告。
二、人员编制
1、核定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要坚持精简、节约、效能的原则,既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
2、人员定编标准应以中央和省或编制部门规定的各类事业单位编制标准为依据;尚未确定标准的,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本着精简的原则确定。
3、逐步改革单纯依靠财政拨款的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科研、设计、文艺、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经济上完全自给。现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国家不再拨给各项经费的单位,其编制可适当放宽。对仍需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编制要从严掌握.
4、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配备要严格控制,具体可比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人干(1986)50号文件和一九八三年机构改革时,省委对省、地、市、县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内部机构配备领导干部职数的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限额和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数内安排。
5、业务人员、行政人员、工勤人员要有一个合理的比例。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比例过大的,应尽快调整;超编单位要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6、事业单位定编后,各单位要依照核定的编制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办法。
三、机构级别
1、核定事业单位的机构级别,应根据事业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规模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综合平衡、统筹兼顾、合理确定。在事业单位的机构未分类之前,可以采取过渡的办法,确定相当于党政机关的机构级别。凡是党委和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一般可以确定相当于或低于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级别;凡是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一般确定相当于该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级别。
2、各级各部门在审定事业机构级别时,要防止相互攀比,争相升格,任意提高级别。更不准以干部的原任职务和工资级别来确定机构级别。
3、已经定过级别的事业单位,除个别确需变动的外,一般均维持现状。一九八四年下半年以来,各地未按规定报批,自行升格的机构,应予纠正。
四、审批权限
根据机构编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中共中央中发(1986)4号以及劳动人事部劳人编(1986)273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凡已确定由教委、科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的,今后由这些部门会同编委共同审批。其它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并、确定机构级别、改变机构名称,一律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同级编制委员会批准,或由同级编制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党委、政府批准。人员编制一律报同级编制委员会批准。
其中:
1、省新建独立自然科研机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科委会同省编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批;地、市、县新建独立自然科研机构,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科委会同编委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科委会同省编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省、地、市、县独立自然科研机构的分设、合并、搬迁,机构名称、研究方向和隶属关系的改变的审批程序,与新建独立自然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相同。人员编制的核定和调整仍按省编委、科委、财政厅皖编字(1984)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2、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立、调整、撤并、改变名称按现有规定办理。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省教育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委托省教委审批,人员编制由省教委会同省编委共同审批;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的人员编制,由同级教委会同同级编委共同审批;其它各级各类学校的人员编制一律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编制委员会审批。
3、关于国家机关附属单位的机构编制问题。由机关直接领导并为机关工作和生活服务的印刷厂、招待所、门诊部(医务室)、幼儿园、俱乐部、房管等机构编制,由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同级编制委员会批准。如上述单位属于对外经营为主的,要明确为企业性质。党政机关(除省、地、市、县劳动局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外)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应按劳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明确为企业性质。以上企业单位均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或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编制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凡未经报批自行设立的机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不予调配人员、不入工资基金,银行不支付工资。
地、市、县编制委员会可根据劳动人事部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具体办法。对事业机构编制要有专人管理。
各地、市、县,省直各部门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对所属事业单位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并报告省编委。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编制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