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房地产管理
1951年,县设公房管理委员会,县财政科设公房管理组(后为股),清理民国时期城镇公有房产。1952年,实行对私有房屋改造,没收官僚地主与反革命分子的多余房屋,对不属于没收范围的无主房产(含业主因故外出者),实行代管。通过调查评议,城区实行公管的房产,含原有公房、没收房产、代管房产共3180间;私有房屋11753间,人均住房面积约7平方米。与此同时,正阳、迎河、瓦埠、隐贤、下塘等大镇也清理与没收了一些房产,有关区镇人民政府配备了房管干部。
县房管会对公管房屋,除分配给国家机关单位使用外,大部分按以房养房原则办理对外租赁。由于租金偏低,维修费用大,国家每年需补贴大量管理费用。从1955年起,适当提高街面与居住条件较好的公房租额,而对街后巷尾一些旧土草房免收租金,实行谁住谁修,节约维修费支出。县房管会设立了维修队,包括2个瓦工组,1个木工组,并在东大街(今房管公司)建立木工车间与器材仓库、草料场。
公房租金收入属地方财政自管的“特种资金”,专款专用,其结余资金,可用于建造公有新房。1957年,在钱李巷高台子(今县委机关大院内)兴建首批土木结构平草房8栋64间,对外出租。
1959年,房管会所属第一个砖瓦窑厂(在南门外西圈子附近)建成投产。
1962年,对县境各集镇公有房产进行了清查,交有关公社管理。
1972年,房管会所属堰口集东大荒轮窑厂建成投产;其后,木材加工(电动带锯)厂、混凝土构件预制厂亦相继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房管工作进一步发展,其经营管理水平与经济、社会效益上了新台阶。
1982年,将原房管会改建为县房地产管理公司,初隶于基建局,后复隶于财政局,为既有管理,又有经营开发的经济实体。公司承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任务。是年起,公司先后在城区钱李巷、东岳庙等处营建了一批商品住宅楼群,建筑面积1万多平方米。
1984年,落实房产管理政策,发还或赔偿了代管房屋(含侨胞、台胞房屋)与被错误没收、被无偿征用的房产。
1985年起,对全县城镇房产进行了普查、清理并绘制平面图,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发放产权所有证。初步统计全县城镇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10.64万平方米,其中公有房屋22.4万平方米,年租金毛收入40余万元。
1987年,县房地产管理公司下属单位有建筑工程公司、混凝土构件预制厂、木材加工厂、综合厂(经营建材、电工器材、木制品与代加工等),固定资产总额达2000余万元(原有两个砖瓦厂已于1982年移交基建局管理)。各区、建制镇均设有房地产管理所。部分管理所并设有木材加工、混凝土构件预制等厂。县、区、镇各级房地产管理工作人员共120余名。县公司所属建筑工程公司,拥有各种施工机械70余台,固定资产总值148万元;建筑队伍包括土、木、瓦、电、水工,以固定技工为骨干,合同工为基础,农民工为补助工,常年参加施工人数在300名以上;技术力量雄厚,现有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十余名,有能力承担12层、跨度21米各式楼房与高度60米的水塔、烟囱等大型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包括水电等全部安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