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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口构成
第三节 婚姻状况
建国前,本地男女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由恋爱被视为“大逆不道”。有钱有势可一夫多妻,贫穷者求婚艰难,甚至终身无娶。
1950年5月,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倡青年男女恋爱自由,婚姻自主。法定婚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严禁租妻、重婚、纳妾、干涉妇女婚姻自由及“童养媳”“等郎媳”等现象,实行一夫一妻制。
1980年,国家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将法定结婚年龄推迟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提倡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1990年全区人口分年龄组婚姻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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