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50年,设立“贵池县人民政府司法看守所”,隶属县人民法院。1951年7月移交给县公安局,更名为“贵池县看守所”。当年羁押人犯400名。1954年,贵池县人民检察署根据全国第二届检察工作会议精神,试建监所监督制度。1978年,县人民检察机关加强了对监所的检察工作,确定一名专职检察干部司理监所检察,主要任务是对监所执行政策、法律的监督;对执行办案的程序和法定时限的监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监督;对重新犯罪案件实行监督;并协同公安监所部门健全狱政管理,受理人犯及其家属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