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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政
引子
清代,贵池县署由吏房(县署六房之一)掌管民政事务。民国17年(1928年),贵池县政府始设民政科,主持公安、教育、地方自治、救济及机关行政事项。民国27年(1938年),改民政科为第一科,主管户籍、卫生、禁烟、选举、土地、仓储、救济、抚恤、褒扬、礼俗、宗教、民运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民政工作范畴主要是行政区划管理、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以及对贫困地区扶持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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