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
解放前,男女结婚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办理婚姻登记。1950年4月30日我国公布了《婚姻法》,贵池县随之开展了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成立贯彻《婚姻法》检查委员会,由县委宣传部、法院、民政等15个单位组成。先后在乌石、黄田、莲峰等乡进行试点工作,其间共训练县、区、乡三级干部计4714人,全县11个区(詹大区未统计)的成年人中有85%都受到教育。
1950~1952年贵池县乌石乡贯彻《婚姻法》调查统计表

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大部分公社将婚姻登记工作交管理区或大队办理。离婚登记由公社办理。1961年10月,贵池县人委发出《关于婚姻登记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婚登记,在农村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负责民政工作的人员办理,在县城由池州镇人民公社办理。
1981年1月1日起,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在办理结婚、复婚登记时,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情况:(1)男女双方是否已达到结婚年龄(法定结婚的最低年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2)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将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生产大队或工作单位出具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3)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有无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注意:(1)双方是否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提出申请;(3)对财产、子女是否作出适当处理;(4)必须经双方户口所在地或单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间隔期为3个月。
1987年,在全县建立简易婚姻登记档案。当年办理结婚登记5000对,离婚登记20对,调解和好的35对。
1988年结婚登记4094对,离婚95对,调解和好50对。

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大部分公社将婚姻登记工作交管理区或大队办理。离婚登记由公社办理。1961年10月,贵池县人委发出《关于婚姻登记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婚登记,在农村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负责民政工作的人员办理,在县城由池州镇人民公社办理。
1981年1月1日起,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在办理结婚、复婚登记时,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情况:(1)男女双方是否已达到结婚年龄(法定结婚的最低年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2)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将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生产大队或工作单位出具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3)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有无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注意:(1)双方是否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提出申请;(3)对财产、子女是否作出适当处理;(4)必须经双方户口所在地或单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间隔期为3个月。
1987年,在全县建立简易婚姻登记档案。当年办理结婚登记5000对,离婚登记20对,调解和好的35对。
1988年结婚登记4094对,离婚95对,调解和好50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