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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人事

第四节 职工离休、退休、退职

一、干部离休、退休、退职
离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工作、实行供给制的国家干部、年满60周岁或体弱的,可以申请离职休息(简称“离休”)。1980年,县成立中共贵池县委老干部局(简称“老干局”),是从事老干部工作的专门机构。1981年和1982年,本县符合离休条件、已经退职休息的干部77人,均改办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不变,由省颁发“离休干部荣誉证”。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不变,并略有提高,离休后的工资按原工资的全额(100%)发给,除奖励工资外,各类离休干部(含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福利待遇与在职干部相同。另外每人每年发特别费150元。1981年以前,家住农村、有私人房屋的离休干部,每人一次性地领房屋修缮费3500元;家住城镇的离休干部,其家属宿舍由原单位进行安排。
老干局成立后,在县城烟柳园畔建起老干部活动室,为离休干部提供文娱、体育设施。几年来,老干局组织离休干部外出旅游,举办钓鱼和围棋比赛,定期为离休干部检查身体,并分人建立体检档案。每逢新年、春节,县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负责人亲自召开座谈会,征询离休干部的意见,或到离休干部住地共话家常。
贵池县离休干部基本情况

退休退职本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干部退休、退职始于1957年。到1988年底止,已办退休手续的干部1245人,退职干部7人。
1953年1月,国家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就明确规定:男职员满60岁,女职员50岁,一般工龄分别满25年、20年,均可退职养老,享受养老待遇。1978年,国务院重新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退休、退职干部条件、待遇作了更为具体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或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都可以退休。退休后,按月领退休费,其标准为:前列两项退休干部,抗日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80%,新中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5%,工作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1986年1月1日起调整为30元)。上述第三项退休干部,生活不能自理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还可适当发给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80%。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对具有全国劳动英雄、模范等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干部,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规定标准的5—15%,但提高后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退休干部的公费医疗、生活福利等待遇与在职干部相同。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1986年1月1日起调整为25元),其公费医疗、福利待遇与在职干部同。
1985年,按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5月1日起发给离退休干部退休生活津贴费17元、副食品补贴费5元。
1986年,省有关部门下达《关于对退休职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退休职工除按规定领取退休费外,在国家未改变退休费标准前,暂按下列规定给予退休生活困难补助:
凡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补助本人退休前工资15%;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补本人退休前工资10%;凡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补助本人退休前工资的10%;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补助本人退休前工资5%;因工致残的退休人员,一律补助退休前工资的10%。按上述规定加发的退休生活困难补助费,与退休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工资(不含生活津贴费17元、副食品补助费5元)。
1987年,省有关部门发文对退休退职干部从1988年1月起发放洗理费4元(1988年12月起按6元发给)。同年6月起,又对退休退职干部每月发书报费4元(12月起调整为8元)。
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由原单位发给150元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发给本人2个月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贵池县退休退职干部统计表

二、工人退休退职
本县实行工人退休退职制度,始于1957年,截至1988年底止,已退休工人1078名,退职工人31名。退休、退职条件均按国家规定条件执行。
退休工人的退休费标准是: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原工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80%,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发75%;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70%;满10年不满15年发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发25元。因公致残退休工人按80—90%发给,低于35元的,发35元。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发20元。
退休、退职工人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家庭确有困难,或子女就业少的,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俗称“顶替”)。家庭有特殊困难的退休工人,可申请临时补助。
退休工人的易地安家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退休生活津贴费和副食品补贴费与退休干部基本相同。
1988年1月1日起,每月发给退休工人洗理费4元(同年12月起调整为8元),书报费每月2元(同年12月起调整为6元)。
1983年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费按原标准工资100%发给。1986年7月,国家重新规定,退休、退职工人,废止“子女顶替”制度,但考虑部分家居农村的老工人的实际情况,对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住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1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工作单位,参加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经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贵池县工人退休退职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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