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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农业行政管理

第二节 农业投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除大力发展农业贷款以外,财政部门直接用于农业发展的事业费不断增加。1953年至1957年,农业投资列入地方财政经济建设项目,这5年地方支援农业费用(包括农业、林业、水利、气象。以下同)年平均10.2万元,占全县经济建设费年平均支出11.8万元的88%。1958年至1960年,贯彻“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方针,地方支援农业费用3年累计支出307万元。以1960年最多,支出159.1万元,占当年经济建设总支出161万元的96.8%。1961年全县支援农业支出148万元,主要用于退赔农村人民公社“一平二调”款。1975年掀起“农业学大寨”高潮,至1978年,继续向高标准“大寨县”进军,地方财政支出仍以农业为主,4年农业总投资820.6万元。1979年至1982年的4年,农业经费1136万元。比前4年增加315.4万元。
1985年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农业经费由省农业厅下达指标,经县财政划拨到农业主管部门专款专用,多余积存。国家对国营农场、农科所实行补亏。1985年以后,农业经费由县财政支出。除对县示范农场实行定额补亏外,一律经县级计划会议确定指标,层层包干,投资总额比前几年略有增加。1988年,全县农业经费209万元,其中贵池县农业局系统事业费31.4万元,比1987年28.9万元增加8.7%,比1983年29.1万元增加7.9%。同年,由省财政厅拨给本县“七五”时期发展粮食专项资金350万元,其中划拨给县农业局系统160万元,主要用于农技推广、良种基地建设等。
1983~1988年农业局系统事业费分项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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