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经安庆行署批准,将枞阳县杀虎台铜矿、建筑社400余名干部和工人调入本县林业系统,从事木竹采伐;经县批准,将排业工会和丁香水运队的200多名工人,定编到森工系统,加强了木竹水运,据1961年统计,当年森工系统在职职工有1230人。
从1953年至1988年的36年,本县木材采伐量为621780立方米,年均17272立方米。1957年至1961年的5年采伐量为255131立方米,年均为51024立方米,是建国以来年均采伐量的3倍。1958年大炼钢铁期间,全县5个炼铁兵团约计烧掉活立木10余万立方米,连梅村乡的板栗林和圩区的珍稀古树也未能幸免。根据1965年省林业厅勘察队调查资料,本县1956年有林地34.8万亩,1962年为25.3万亩。1956年至1962年的6年间,有林地减少27.3%,而疏林地和荒山却大量增加,疏林地增加8倍,荒山荒地增加1.4倍。这6年累计采伐木材282999立方米(社会用材除外),其中最多的1960年就砍伐木材96841立方米。“文化大革命”中,护林机构解体,又一次导致森林资源大破坏,过量砍伐,乱砍滥伐和砍造失调,使本县木材产量一年比一年少,供需矛盾突出。为了加强山林管理,制止乱砍滥伐,1981年1月,贵池县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实行木竹“三证”的通知》的文件(“三证”即采伐证、销售证、运输证),对木竹采伐由省安排计划,县林业局拟定意见,经县政府审批,向林区各乡一次下达年度采伐任务,由林业站收购、供应、外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入山采伐与收购。
1985年8月,县政府发出文件,确定林木采伐期为每年10月至次年2月,凭采伐证,经林业员先号树,后砍伐。木材销售(含成品、半成品)凭议价券和营业执照,各地在落实木材采伐计划时,要订出林木更新计划,采伐一立方米林材,必须自费造林1亩。采伐前应向乡政府交纳更新保证金。
1986年至1988年,本县共发生林业案件167起,查结处理情况如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