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房产管理
民国时期无专门房产管理机构。
解放后,由各单位自建的房屋由建房单位自管。接收原国民党县政府机关的房产,部分祠堂,以及土改时没收的一批地主房产,除作为县人民政府各级机构办公用房外,其余均作为公房分给贫苦居民。
1952年设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专门管理公房。1959年及1965年对部分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当时,由于“左”的影响,对有的出租户实行无起点改造和不留自住房。“文化大革命”中,又停发了这一批私房的固定租金。至1982年由房管会直接管理的公房共有1612间、5.74万平方米。用户1060家、其中城镇居民948户。租用面积30481平方米。单位租用营业用房86户,面积24771平方米;农村住户26户,租用面积2148平方米。1984年前后,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私房改造”运动和“文革”期间错没收、挤占的私房,共退还房产2452平方米。1987年,由房管会直接管理的房屋面积5.24万平方米,用户1003户。
县内的公房大部分是解放前兴建的,其中60%左右的房龄在45年以上,有的已达百年,公房完好率为50%左右,公房实行低租金政策。1982年至1984年,年均租金基数6.5万元,实收租金5.5万元,所收租金不足维修之用。自1978年至1984年,县人民政府共拨款25.4万元用于维修改造危房。
1981年成立县统建办公室,次年在长江中路体育场南,兴建了两幢楼房,作为商品房出售。1986年县成立房屋开发公司,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共投资1450万元,已出售29520.75平方米房屋。其中住房22454.16平方米,营业房7066.59平方米,回收资金96.39万元。居住用房中有21979.66平方米由单位出钱购买,占全部居住用房的97.9%。每平方米的商品房售价在200元至300元左右。